《四川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2020)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省長 尹  力2020年1月22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運輸

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省政府決定

對《四川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 鼓勵道路旅客運輸與信息技術、關

聯產業融合,創新發展新型運輸方式,開展點到點、門到門快速靈

活的定製客運服務,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出行需求” 。

二、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 申請從事包車客運

經營的,應當經車籍地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

三、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中“ 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

機構” 修改為“ 許可機關” ;刪除第二款。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 開展定製客運服務的經營者應

當具有相應的班車客運經營資格,並向客運班線許可機關報備。

定製客運車輛可以在客運班線起訖地按乘客需求停靠” ;“ 提供定

制客運服務的網絡平臺,應確保接入平臺的經營者、駕駛員和車輛

具備相應資格。未與班車客運經營者開展合作的,不得擅自在其

平臺上發佈班次、價格、乘車點等信息” 。

五、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五條,刪除第二款。

六、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七條,將“ 旅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

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及其他影響公共安全和衛生的物品

乘車” 併入修改後的第三十六條。

七、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客運

經營者應當對重點營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裝備改造升級,安裝智

能視頻監控報警、防碰撞和整車安全運行監管等技術裝備,加強技

術創新,提高安全性能” 。

八、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 申請

人的營業執照及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和複印件” ;

刪除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中的“15 日” 修改為“10 日” 。

九、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除第三款。

十、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 農村客運

站所在地鄉( 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及其

相關部門指導下對客運站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

十一、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 營

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刪除第五項。

十二、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 客運經營

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

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

十三、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增加:“ 依託互

聯網技術積極創新、改進安全培訓教育手段,豐富培訓方式” 。

十四、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 交

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道路旅客運輸信用評價體系,

並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

十五、刪除第三十四條。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 旅客應當遵守乘車秩序,不

得影響或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應當自覺接受行包安全檢查,嚴禁

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及其他影響公共安

全和衛生的物品乘車” 。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

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十八、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條, 並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

“ ( 八)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

十九、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 本辦法所稱定製客運是指依託互聯網開展信息發佈、客源組織、

售票、確定乘車地點等線上服務,並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

開展點到點線下服務的班車客運經營活動” ;增加一款作為第七

款:“ 本辦法所稱站外攬客是指客運班車在城市建成區內非指定站

點招攬旅客的行為” 。

二十、將本辦法中的“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統一修改為“ 交通

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並刪除第三條中“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

管部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管理工作” 。將“ 工商

行政管理機關” 修改為“ 市場監管部門” 。

本決定自2020 年3 月1 日起施行。《四川省道路旅客運輸管

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部分文字和條款順序作相應

調整,重新公佈。

四川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

(2007 年4 月24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 號公佈 根據

2016 年3 月17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 號公佈的《四川省人民

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章的決

定》修正並重新公佈 根據2017 年11 月28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24 號公佈的《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並重新公佈 根據2020 年1 月22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38 號《四

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的決定》

修正並重新公佈)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旅客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站點和客運機

動車租賃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

輸安全,保護道路旅客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結合四川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班車客運、包車客

運( 以下簡稱客運) 、道路旅客運輸站點( 以下簡稱客運站) 和客運

機動車租賃( 以下簡稱客車租賃) 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以下簡稱經

營者) ,應當遵守本辦法。

公共汽車和出租汽車客運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

的客運、客運站和客車租賃經營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市場

情況,做好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和宏觀調控,滿足群眾生活需要,引

導運輸市場供求平衡。

第五條 鼓勵道路旅客運輸與信息技術、關聯產業融合,創新

發展新型運輸方式,開展點到點、門到門快速靈活的定製客運服

務,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出行需求。

第六條 鼓勵和扶持農村客運的發展,完善農村客運站點和

線路網絡,推進公司化管理、公交化運行,實現城鄉客運一體化。

農村客運站應當與農村公路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第七條 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依法向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客運經營許可。

申請從事包車客運經營的,應當經車籍地市級交通運輸行政

主管部門許可。

第八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客運經營、班車客運

經營、包車客運經營申請後,應當結合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

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作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准予

許可的,應當出具客運經營、班車客運經營、包車客運經營許可決

定書,並在10 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不予許

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客運經營許可決定書應當載明經營主體、經營範圍、車輛數

量、車輛類型等級及技術等級等許可事項。班車客運經營許可決

定書還應當載明起訖地、途經線路、班車類別、經營期限等;包車客

運經營許可決定書還應當載明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

臨時包車客運和加班班車客運實行趟次批准制度。

第九條 客運經營被許可人應當按照許可決定書的要求落實

許可事項。無正當理由超過許可決定書載明的期限未落實許可事

項的,許可機關可以撤回經營許可。

第十條 確定班車客運途經線路應當根據客源分佈、客流流

向等因素,遵循安全、就近、便捷、經濟運行的原則。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場供求、客運站規劃和客

運站站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站進行功能定位,報上級交通運

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客運經營者可以根據交通

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客運站功能定位和發班能力選擇客運

站。

第十一條 從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經營的客運車輛應當明

示經營許可證明和班車客運標誌牌、包車客運標誌牌。從事臨時

包車客運、加班車客運經營的客運車輛應當明示臨時包車客運標

志牌、加班車客運標誌牌。

加班車客運標誌牌由客源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核發,在一個運次所需的時間內有效。

第十二條 班車客運日發班次應當按照旅客流量、流向、流時

的規律合理安排,由經營者按照實際投入經營的先後順序選擇。

省際、市際班車客運最少日發班次由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確定,縣際、縣內班車客運最少日發班次由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

部門確定。通過招投標取得經營許可的班線客運日發班次,由中

標經營者在滿足社會需求的前提下自主確定。客流高峰期的日發

班次可以由客運站合理調整。

第十三條 實行班車客運經營報停管理制度。客運班車應當

履行規定的報班手續後發班運行,不得站外攬客。班車客運經營

者確需暫停經營的,應當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班線起訖客

運站報停;連續停止營運180 天以上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許

可機關注銷其經營許可。

第十四條 開展定製客運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具有相應的班車

客運經營資格,並向客運班線許可機關報備。定製客運車輛可以

在客運班線起訖地按乘客需求停靠。

提供定製客運服務的網絡平臺,應確保接入平臺的經營者、駕

駛員和車輛具備相應資格。未與班車客運經營者開展合作的,不

得擅自在其平臺上發佈班次、價格、乘車點等信息。

第十五條 包車客運除執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緊

急運輸任務外,其運行線路的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

第十六條 旅遊包車客運實行合同運輸和趟次安全例檢制

度。旅遊客運包車應當隨車攜帶《四川省道路旅遊團隊運輸合同

( 趟次合同) 》、安全例檢合格證明和旅行社運行計劃,按照運輸合

同約定的運行計劃運行。

第十七條 客運車輛附搭行包、小件貨物,應當符合客車總質

量限值規定,不得超載,不得在擋風玻璃及其他影響駕駛員操作的

位置堆放行李、物品。

第十八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為旅客投

保承運人責任險。

客運經營者可以在最低保險金額標準的基礎上,按照營運方

式和線路類別等情況與承保的保險公司分別確定保險金額標準。

第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能源消

耗以及環境保護規定的車輛從事客運經營。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車輛,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

有關規定進行改造或者報廢更新。

第二十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建立車

輛技術管理制度,對客運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確保客運車輛技術

狀況良好,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客運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

護由駕駛員在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負責執行;一級維護和二級

維護由機動車維修企業執行。

客運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後,客運經營者應當將車輛二級維護

情況及時記入車輛技術檔案,並妥善保存二級維護竣工出廠合格

證。

第二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為道路運輸客運

車輛安裝車輛限速裝置,設置車輛最高限速值,保障其正常運行。

客運經營者應當保障衛星定位系統正常使用;道路運輸客運

車輛的衛星定位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客運經營者不得安排其從

事經營活動。

客運經營者應當對重點營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裝備改造升

級,安裝智能視頻監控報警、防碰撞和整車安全運行監管等技術裝

備,加強技術創新,提高安全性能。

第二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申請設立從事客運經營的分公司

的,應當向分公司設立地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並提交

以下材料:

( 一) 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及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

件和複印件;

( 二) 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三) 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複印件。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在10 日內核發該分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並辦理相

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汽車

客運站等級劃分標準對竣工驗收合格的客運站進行站級核定。省

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一級客運站站級;市級交通運輸行

政主管部門核定二級、三級客運站站級;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

門核定四級以下客運站站級。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符合道路運輸發

展規劃,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對三級以上客運站經營的申

請,受理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公示並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五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懸掛醒目的站名

標誌,在售票廳或者候車廳懸掛站級標誌牌,公示交通運輸行政主

管部門監督電話和車站投訴受理電話,公佈票價、收費項目和費

率,並與進站發車的客運經營者簽訂進站經營協議書,明確各自的

權利和義務。

客運站應當採取多種方式方便旅客購票,逐步實現聯網售票。

禁止強行搭售保險。

第二十六條 客運站經營者不得接納未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

部門確定到本站經營的客運車輛進站經營。

在客運站從事客運站經營業務以外其他經營活動的,不得擠

佔客運站候車、停車區域。

第二十七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站內安全

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落實崗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安

全生產責任制。防止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

危險品及其他影響公共安全和衛生的物品進站乘車。

農村客運站所在地鄉( 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級

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指導下對客運站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進站經營的客運車輛的經

營手續、安全狀況和駕駛人員從業資格進行查驗,對有下列情況之

一的,不得准許客運車輛載客出站:

( 一) 客運車輛和駕駛員的經營手續及相關證照不符合規定

的;

( 二) 客運車輛安全檢查不合格或者不按規定配備駕駛員的;

( 三) 客運車輛駕駛員酒後駕車的;

( 四) 客運車輛超載、超高的;

( 五) 未在營運車輛出站登記表上簽字的;

( 六) 天氣惡劣不宜行車的。

第二十九條 申請從事客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並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 一) 客運機動車不少於20 輛,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三級以上;

( 二) 客運機動車輛座位數不得超過12 座;

( 三) 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 從事客車租賃經營的,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5 日內

向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 一) 客車租賃經營備案申請表;

( 二) 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 三) 車輛的登記證書及行駛證複印件、車輛技術等級合格資

料;

( 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和委託書;

( 五) 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文本。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15 日內,向符合條

件的車輛核發道路運輸證,其經營範圍註明“ 客運機動車租賃” 。

第三十一條 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客運車輛的要求對租

賃車輛進行維護、檢測和管理,向承租人提供技術狀況良好、裝備

齊全、手續完備的租賃車輛。

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向承租人告知

車輛技術狀況、車輛保險的投保、救援服務等情況,並對承租人的

駕駛資格進行審核,不得將車輛租賃給不具備相應駕駛資格的人

員使用。

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從事經營性運輸,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

者變相提供駕駛勞務。

第三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嚴格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狀況評

估,取得安全生產狀況評估等級。

第三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聘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從業人

員,制定從業人員年度培訓計劃,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及職業

道德、法律法規、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培訓。依託互聯

網技術積極創新、改進安全培訓教育手段,豐富培訓方式。

客運經營者應當健全客運車輛駕駛員招聘、培訓、考核、獎懲、

淘汰等制度,對客運車輛駕駛員實行統一管理。

實行客運車輛駕駛員職業化管理和從業資格管理制度。客運

車輛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後

方可從業。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客運經營者、客

運站經營者和客車租賃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經營行為和安全管理

等進行監督檢查;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和客車租賃經營者應

當接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道路旅客

運輸信用評價體系,並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客運經營者安全和質量信譽

檔案,定期對客運經營者的安全生產、質量信譽情況進行考評,並

向社會公佈;考評結果作為對客運經營者延續經營、新增運力的依

據。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考核評價客運站服務質量,

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實行站級動態管理。

第三十六條 旅客應當遵守乘車秩序,不得影響或妨礙駕駛

員安全駕駛;應當自覺接受行包安全檢查,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

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及其他影響公共安全和衛生的物品乘

車。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

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經營者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 元

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罰款:

( 一) 客運車輛駕駛員、乘務員服務質量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 二) 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客車租賃經營的;

( 三) 經營者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定期培訓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

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經營者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 元

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罰款:

( 一) 客運班車未按規定進站報班的;

( 二) 客車客運經營者未按規定執行報停管理制度的;

( 三) 旅遊客運包車無《四川省道路旅遊團隊運輸合同( 趟次

合同) 》運行的,或者未按合同約定的運行計劃運行的,或者未按

規定進行經營趟次簽單的;

( 四) 客運站經營者未按規定懸掛站名標誌或者站級標誌的;

( 五) 客車租賃經營者使用未按規定維護、檢測或者經檢測不

合格的車輛從事客車租賃經營的,或者將車輛租給不具備相應駕

駛資格的人員使用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經營者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000 元以

上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 一) 設立分公司未按規定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的;

( 二) 客車附搭行包、小件貨物後超過客車總質量限值並造成

嚴重後果的;

( 三) 客運經營者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 四) 客運站接納未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到本站經

營的客運車輛進站經營的;

( 五) 客車租賃經營者提供或者變相提供駕駛勞務的;

( 六) 客運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標準安裝車輛限速裝置,或者未

設置車輛最高限速值的;

( 七) 客運經營者安排衛星定位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運

輸客運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

( 八)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生道路運輸行車死亡事故

的,客運經營者應當中止事故車輛及線路的客運經營,立即進行隱

患排查,限期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有超速、超員、疲勞駕駛、未按核定線路或者規定時間運行、故

意屏蔽衛星定位裝置等重大安全隱患行為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

部門應當責令客運經營者對相關車輛停運整頓1 至3 個月;整頓

期滿後仍不合格的,由許可機關依法核減相應的經營範圍或者吊

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第四十二條 由於經營者的責任造成重、特大道路旅客運輸

安全事故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

依法處理。

經營者因發生較大以上道路運輸安全事故且負主要責任或者

全部責任的,依法降低其安全生產狀況評估等級,取消1 年內事故

車輛運行線路或者包車客運延續經營權,1 年內不得參加客運經

營權服務質量招標投標;1 年內發生兩次以上負主要責任或者全

部責任的較大以上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依法3 年內不得參加客

運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標投標。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客運、客運站、客車租賃管理規定,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無照經營行為或者

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具備相應條件仍從事客車租賃經營的,移交市

場監管部門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按照固定的

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

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線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在客運

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營運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

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本辦法所稱定製客運是指依託互聯網開展信息發佈、客源組

織、售票、確定乘車地點等線上服務,並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

駛員開展點到點線下服務的班車客運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

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

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並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

客運方式。

本辦法所稱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旅遊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

旅遊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遊景區( 點) 的客運

方式。

本辦法所稱農村客運,是指縣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

鄉村的班線客運。

本辦法所稱客車租賃是指客車租賃經營者將租賃客車交付承

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本辦法所稱站外攬客是指客運班車在城市建成區內非指定站

點招攬旅客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 年5 月25 日起施行。1987 年6

月6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發〔1987〕109 號文發佈,1997 年12 月

29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 號修正發佈的《四川省公路客運管

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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