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能對財產進行約定嗎?

可以,有婚前協議,可以做財產公證。

一、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可以約定財產的屬性或產權歸屬。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歸屬約定是指夫妻之間在婚姻存續期間,就結婚之前財產和結婚之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對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

二、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結婚之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二款同時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結婚之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個約定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才能具備

(1)協議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籤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

(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指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

(4)婚姻關係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

(5)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

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

因此當事人可以根據各自情況,決定是否提前擬定婚前協議,這樣的話在離婚之後是可以避免糾紛,不參與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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