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參與"後防疫時期"社會治理,嚴景耀學說對我們有啟示

作者:劉桃榮,湖北武漢黃陂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嚴景耀是建國初期北京政法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家法教研室主任,中國犯罪學的開拓者。很多政法學人不知嚴景耀,但是都知道雷潔瓊,嚴景耀與雷潔瓊是夫妻,實際從學問的角度,嚴景耀比雷潔瓊更優秀。近日讀《風骨——新舊時代的政法學人》,其中有一個章節《為學當如嚴景耀》,引用了一首讚揚嚴景耀為學的詩:"苦心孤詣做學問,不惜此身入牢門。獄中數月研罪因,論成方知見解深。"

檢察機關參與


嚴景耀為學到底有哪些過人之處?

其一,身臨其境,體驗生活。嚴景耀1924年考入燕京大學社會學系,實際上,他的研究領域主要是犯罪學。大學四年級時,他就萌生了對中國犯罪學研究的興趣。當時中國犯罪學的研究還屬於拓荒階段,為了積累中國犯罪學研究的第一手資料,他在廣泛閱讀歐美各國犯罪學書籍的基礎上,決定申請成為"志願犯人"。在學校的幫助下,他進入北平京師第一監獄,與監獄裡關押的罪犯同吃同住同生活三個月,成為他們的忠實傾聽者,以此取得了服刑人員的信任,許多罪犯放下心中的介諦,將他們如何走上犯罪的道路以及內心的掙扎甚至醜陋的一面都向他訴說,由此獲得了犯罪學研究的第一手資料,寫下了《北京犯罪之社會分析》《中國監獄問題》《北平監獄教誨與教育》等犯罪學研究力作。他在擔任燕京大學社會學系講師時出版的英文專著《北京犯罪之一瞥》也是他學生時代開展社會調研的成果。為了掌握真實的材料,把自己當作"犯罪人",與罪犯交朋友,恐怕連許多演員也做不到,在學術研究中應當是絕無僅有的。

二是深入調查,比較研究。1928年,嚴景耀繼續在燕京大學就讀社會學系研究生,他的研究生涯主要是開展社會調查,足跡遍及河北、山西、河南、江西、安徽、江蘇、浙江等省二十多個城市,收集了三百多個案例;並且從各省的監獄記錄中,收集了厚厚的幾十卷,成為分析研究犯罪學的翔實資料,形成《中國監獄問題》調查報告,受到當時監獄界的重視和國外刑法改革的關注。畢業後,他曾到國立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員,主要精力也都用在河北、山西、綏遠和熱河等省以及東北三省調查犯罪情況。1930年,他在美國攻讀博士學位期間,也通過紐約社會工作學院的幫助,深入到紐約、新澤西、馬薩諸塞州和賓夕法尼亞等東部各州的刑罰機構;還到波蘭、德國、法國、英國等國訪問相關國家的監獄及獄政。1934年,嚴景耀為了瞭解當時的社會主義大國蘇聯的監獄狀況,經過艱辛的努力拿到蘇聯的入境簽證,聯繫到蘇聯的監獄考察,進行了近一年的犯罪學和監獄學研究。1937年後,他到上海工部局監獄擔任副典獄長期間,仍然不忘開展犯罪學的調查和研究,他的主要工作是調查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他每天都到青少年監區巡視,與青少年罪犯交流,通過持續訪問473位少年犯,寫成英文文章《青少年犯罪》,推動解決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挽救和社會制度建設。1948年,他回到燕京大學擔任法學院院長期間,仍然注重對鄉村建設等社會治理問題的實地調查。中國政法大學憲法學教授廉希勝曾經回憶嚴景耀在治學方法上給予他的幫助:"嚴景耀等老教授給我們講做學問當從蒐集資料、整理資料開始,然後怎麼利用資料,用他們的話說就是,當老師不做無米之炊。""要想做一個好教員,必須先做一個好的資料員,這句話就是受到嚴先生的啟發。"

三是堅持客觀,解剖人性。嚴景耀結合他的調查,形成了其博士論文《中國社會變化時期的犯罪情況研究》。首先,他將中國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聯繫在一起,認為"犯罪與發生犯罪的社會環境之間的關係,是相互關聯的""犯罪產生的根源是由於經濟關係和私有財產觀念造成的。"經濟犯罪是各類犯罪中數目最多的一類,其中最多的是盜竊犯,是因為民國時期是社會大幅動盪的時期,"幾千年來我國農村穩定的經濟局面被破壞……農村傳統的道德觀與新形勢下的法律觀發生矛盾",因此,社會制約失效和社會解體是犯罪產生的一大主因。同時,他從文化的角度來研究犯罪,認為"犯罪是文化的一個側面,並因文化的變化而發生異變""文化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和習俗各個方面""從文化的角度來研究犯罪問題的目的是透過犯罪的表面現象探索犯罪者的衝動同環境的有效刺激之間的內在聯繫,並揭示犯罪者因社會條件的改變而產生的行為變化。"另外,他將犯罪原因放在個人境遇與社會衝突背景下心理層面加以分析,"農村破產,農村手工業者被迫失業,紛紛流入城市後,無以謀生,個人經濟生活陷入困境……他們被迫以身試法",這些觀點摒棄了簡單將罪犯"標籤化""汙名化",認為社會危機與個人危機疊加、文化缺乏與知識缺乏等都會成為誘發犯罪的原因。時至今日,這些觀點仍然不乏學術啟迪作用。

談及嚴景耀對犯罪學的研究方法,是因為近期思考疫情之下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問題,我想是有借鑑意義的。

近年來,檢察機關主動對接參與社會治理,已成共識。特別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決策後,全國各級檢察機關採取多種形式,發揮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一方面聚焦辦案和法律監督,通過懲治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主義市場經秩序犯罪,加大辦理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和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開展對行政訴訟和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以維護司法公正等方式,促進社會治理;另一方面延伸檢察職能,比如加強執法辦案風險評估和釋法說理以及時防範和化解矛盾、開展法治進校園進社區和未成年人以預防犯罪、探索恢復性司法理念以及開展社區矯正等特殊群體的犯罪矯正監督以推動和諧社會創建等。特別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了《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強調"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參與社會治理,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行政,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要方式。"標誌著檢察建議作為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載體,進一步得到重視並進入制度化、規範化層面。張軍檢察長也多次就檢察機關重視檢察建議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如2018年8月,他在全國大檢察官研討班上專門就檢察建議落地落實的問題著重強調了三個方面:一是檢察建議的精準性。"無論是對公安機關、審判機關,還是對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檢察建議,都要把問題指得精準,解決建議於法有據、合情合理,可行性、操作性要強;二是檢察建議的實效性。"檢察建議絕不是發出去就了事,要緊緊盯住效果,監督落實情況";三是檢察建議的剛性。"要通過我們的努力,把所謂沒有硬性要求的檢察建議做成剛性、做到剛性。"最高人民檢察院堅持以上率下,先後就加強減少未成年性侵犯罪、規範人民法院民事公告送達、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發出"一號"、"二號"、"三號"檢察建議,各地在規範製作、督促落實上狠下功夫,為服務黨和國家大局,規範執法司法行為,增進民生福祉,推動社會治理水平提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雖然全國各地檢察機關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推動下,運用檢察建議的意識普遍增強,但仍然存在制發檢察建議"三多三少"問題:一是個案檢察建議多,類案檢察建議少。絕大部分檢察建議只是辦案檢察官就所辦案件制發的要求有關單位改進工作的建議,而結合某個地方、某個行業、某個時期發生的某一類案件綜合提出的建議少。二是執法辦案類檢察建議多,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少。高檢院在《規定》中明確了檢察建議的五種類型,實踐中再審檢察建議、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相對多一些,而"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較少。即便高檢院為健全掃黑除惡工作機制提出了每案必須有檢察建議的剛性要求,推動各地在治理類檢察建議上有所加強,但總體上著眼於治理層面提出檢察建議的數量仍然不多。三是格式化檢察建議多,分析性檢察建議少。一些單位在制發檢察建議上簡單化、格式化,諸如"理想信念喪失、教育引導不夠、監管制度缺失、責任追究虛設"等形同"八股式"文章,不能結合案件進行深度分析,更少有通過廣泛的調查研判形成有數據、有事例、有法理的建議書。上述問題從主觀上還是重視不夠,單純為了完成考評任務,追求數量而忽視質量和效果;客觀上是我們運用統計學、社會學、法學、犯罪學的方法進行分析把握的能力有很大欠缺。因而一些檢察建議書只是千篇一律的面孔,針對性不強,難以引發共鳴,促進社會治理的作用也大打折扣。

當前,以湖北武漢為主戰場的疫情傳播基本阻斷,疫情防控形勢持續積極向好,進入"後防疫時期",即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時期。這個時期,從社會治理的角度,不是任務輕了,而是更復雜、更艱鉅。一方面,要繼續做好"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防控措施,另一方面,保障經濟社會發展也刻不容緩。隨著各地通道打開後,人員流動會加大,靜態防控變成動態防控,引發風險和犯罪的概率加大。特別是社會公眾從前一階段高度關注疫情、關注自身的健康安全的思想心理狀態逐步走出來,更多關注生活恢復、民生保障、權利救濟甚至於聚焦政府疫情防控的及時性、有效性以及後續能否更好地健全風險防範和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機制等。同時,隨著國際上疫情的進一步漫延,給恢復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更大挑戰和不確定性,各類矛盾糾紛會凸顯、風險隱患會加劇,迫切需要各方面予以高度關注並真正把社會治理現代化放在突出位置來抓。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不僅僅直接承擔著執法辦案的任務,而且對執法和司法以及公共利益具有監督職責,參與社會治理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充分運用包括檢察建議在內的措施和手段,服務"後防疫時期"的大局,維護社會穩定,是一次重要的檢驗和契機。故借鑑犯罪學的研究方法,改進我們的檢察建議工作,提升社會治理的能力和水平,當是應有之義。具體來說:

一是社會視野。犯罪學認為,犯罪與社會環境緊密相關,因此,我們參與社會治理,就要從執法辦案入手,再聯繫到社會現實,深入到社會治理,並上升到社會意義的高度,也就是著眼於社會、服務於社會。比如,高檢院發的"三號檢察建議"從分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融詐騙等案件入手,聯繫我國對金融監管相關政策,其目的是助力打好"三大攻堅戰"。當前,在後疫情時期,許多中小企業復工復產後面臨上下游產業鏈不暢通、企業融資難等多重困境,同時,中小企業集中了80%的就業人員,是社會的重要"穩定器"。因此,不僅我們在辦理涉及企業的案件中,要注重正確區分法律政策界限;而且也要聯繫我們的辦案實際,對涉及企業的案件逐個研判後形成類案分析報告,既檢討我們自身的辦案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方面做得是否到位,也發現行政執法機關對企業行政審批以及科技、金融、稅收等方面對企業的支持政策是否有漏洞,從而有針對性提出改進和完善相關制度的檢察建議。

二是實證分析。犯罪學的研究來源於案例,建立在大量犯罪事例和數據的分析基礎上。高檢院的"一號檢察建議",對全國各地檢察機關辦理的有典型性的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案例和數據進行分析,針對校園安全管理、教職員式隊伍管理、兒童和學生法治教育以及預防性侵害教育等提出檢察建議,因為實證分析的生動性、直接性,引起各級教育和相關部門的重視。"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辦案如此,檢察建議書也同理。同時,單純的一個案件,可能只能表達個性的內容,一類案件就能揭示一類社會現象,類案與類案的比較就可能反映出事物之間的共性與特點。因此,在後疫情時期,也是社會矛盾交織產生的不平穩時期。比如,前一段時間在封控嚴且長的情況下,有些地方發生了極端的暴力傷害案件,多是家庭和鄰里矛盾,反映出群體壓抑背景下社會心理疏導要及時跟進,檢察建議可通過分析為心理疏導提供有針對性素材。在當前復工復產復市階段,人員流動加大,既可能因為各種困難引發侵財、侵佔犯罪,還有一些群體性的上訪可能導致民事、刑事案件,包括公眾對行政執法機關信息公開、公正執法等寄予的更多希望而引發的矛盾,等等,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案件中,多開展一些類案的檢察建議,有益於我們引導相關方面重視風險評估和隱患的排除。

三是人文情懷。越是在社會全面管控時期,越是考驗我們的法治定力。檢察建議與執法辦案一樣,根植於法律、必須堅守法治底線,不能單純為了實現秩序和效率價值,就脫離法律的軌道或者降低法治的標準。無論是對行政還是公眾,司法彰顯的是遵法守法的價值。但是,嚴格執法司法是不是就排斥人文情懷呢?法律本身就是文明的產物,刑法與人的生命和尊嚴直接相關,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是指導司法實踐的重要原則。在法治的進程中,我國不僅將"尊重與保障人權"寫入憲法,而且在一系列基本法中細化相關制度,刑法中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制度的全面實施等都是法律人文情懷的體現。最高檢將"一號檢察建議"長期抓持續抓,也是對未成年人關愛情懷的彰顯。後疫情防控時期,將依法辦案與人文情懷有機融合,體現我們的法治能力和擔當。比如,前一段時期,我們對故意傳播新冠病毒和不執行封閉管控的行為及時以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務罪等予以懲治,有效地保障了社會秩序穩定;同時,對於有些行為,主觀上並不完全明知或者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因為執法人員言語刺激、方法不當引發的,考慮到疫情期間社會公眾普遍的焦慮不安情緒,因而要慎用刑事追究和刑罰措施。在當前復工復產時期,可能會涉及企業不規範經營或者拖欠工資以及企業間債務糾紛等引發的案件,我們既要在辦案中考慮企業實際困難,最大限度落實寬緩政策,同時也要通過檢察建議的形式,幫助企業分析法律風險。特別是對於行政執法中違法或者過度執法等不當行為,容易引發公眾不滿或者影響企業經營發展,需要我們充分運用典型案例形成檢察建議,以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和改進管理及監督工作。

(寫於202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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