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有關彙算清繳的時間節點,請您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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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即將進入2020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同時進入新個人所得稅法的首個彙算清繳期。小編為你梳理了以下時間節點請您收下。


「提醒」有關彙算清繳的時間節點,請您收下

溫馨提示

一、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二、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① 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② 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③ 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④ 納稅人申請退稅。


三、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四、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提醒」有關彙算清繳的時間節點,請您收下

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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