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萬字讓你看懂相互寶的前世今生(7)——相互保險相關法規解讀


4萬字讓你看懂相互寶的前世今生(7)——相互保險相關法規解讀


隨著相互寶的出現,相互保險、互助組織的蓬勃發展出現在大眾視野。本文研究了國內相關論壇,用近4萬字,系統性梳理了相互寶的前世今生。因為篇幅較大,將從全球相互保險、我國傳統相互保險、我國互聯網類相互保險、相互保險法規解讀、相互寶的價值優勢不足解讀、相互保險的展望六大篇章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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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對相互保險進行了長期的探索,但是由於我國保險業發展時間較晚、發展程度較低,自1980 年恢復,2002 年左右開始放開,主體增加到現在的200家出頭,競爭異常激烈,導致了相互保險的發展進程緩慢,尤其在立法方面,引導規範相互保險的法律法規不足。表1 是目前為止中國涉及相互保險的規範指引,從中可以看出我國相互保險的政策法規發展脈絡。

4萬字讓你看懂相互寶的前世今生(7)——相互保險相關法規解讀


2015年,《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的通知》(保監發〔2015〕11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發佈,確立了我國相互保險組織的監管框架。《試行辦法》的主要亮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界定了相互保險和相互保險組織。

《試行辦法》第二條說,“本辦法所稱相互保險是指,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40 求的單位或個人,通過訂立合同成為會員,並繳納保費形成互助基金,由該基金對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而相互保險組織則是“在平等自願、民主管理的基礎上,由全體會員持有並以互助合作方式為會員提供保險服務的組織,包括一般相互保險組織,專業性、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等組織形式”。這個界定將相互保險與其他商業性保險以及合作保險區別開來,把相互保險組織與其他商業性保險組織區別開來。同時,將相互保險組織區分為“一般相互保險組織”和“專業性”“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

從後面規定的條件來看,“一般性相互保險組織”可以超越區域和專業,包括在設立地之外地區開設分支機構,可以經營多種專業的保險服務。例如全國性財產相互保險公司,或者全國性人壽相互保險公司,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例如上面提到的寧波市伏龍農村保險互助社。

其實,相互保險組織依據治理結構的不同,還有相互保險社和相互保險公司之分。對相互保險社實施商業化改造並實行公司化治理架構,就是相互保險公司。《試行辦法》對相互保險社和相互保險公司沒有專門加以區別。不過就其內容來講,主要講的是相互保險社。《試行辦法》第四十條說,相互保險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具體規定了相互保險組織的設立條件。

《試行辦法》對於一般相互保險組織與專業性和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分別規定了設立的具體條件,包括髮起會員數,初始運營資金,必要的章程、合格董(理)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營業場所等。

在這些組織的設立獲得保監會批准之後,像其他商業性保險機構一樣,還必須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就是說這類保險組織也是需要取得兩個“許可”或“牌照”。這就意味著,目前存在的漁業互保組織和農機互助保險組織被排除在外了,或者說他們不屬於《試行辦法》規範的保險組織。出於對農業保險專業經營的實際考慮,《試行辦法》對經營農業保險的相互保險組織設立的初始運營資金條件有所放寬,只要 100 萬元,而相應的一般性相互保險組織和專業性、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則需要 1 億元和 1000 萬元。

第三,明確了相互保險組織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在相互保險組織裡,會員是其主人或者東家,有點像股份制保險公司的“股東”,所以有的人把相互保險組織的會員叫“保東”。《試行辦法》第三章在界定“會員”的基礎上,就其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參與民主管理權、監督權以及相互保險組織經營盈餘的分享權等權利,做出了規定。同時對會員應遵守的組織章程、保費繳納、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不應損害相互保險組織或者其他會員的利益等義務也做出了具體規定。《試行辦法》中,對於會員只是區分為“發起會員”和一般“會員”,這樣有助於解決實踐中遇到的某些問題。

第四,初步建立了相互保險組織的組織架構。

相互保險組織的組織架構在很多方面不同於一般商業性保險機構,特別是不同於股份制保險或者專屬保險組織的組織架構。例如,相互保險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這有點像股份制保險公司的股東大會,但是股份制公司是按照股權份額多少來確定力行使表決權大小的依據,股權份額多的股東在表決中有更大的權。但是相互保險組織的原則是一人一票,無論是出資人(發起社員)還是投保人(一般會員),無論出資多寡和購買保險多少,行使的民主權力是沒有區別的。這其實是全世界合作制普遍實行的原則。除此之外,該《試行辦法》就相互保險組織的名稱住所、業務範圍、初始資金籌集、使用和償還辦法、決策和議事規則、財務管理制度和盈餘分配辦法、發生重大保險事故後償付困難的風險控制機制、解散和清算,以及設立分支機構等,都做出了規範。相互保險組織也要求設立董(理)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理)事的制度。這個關於組織機構的章節和前面關於社員的規定,共同構成了相互保險組織治理結構的基礎。這對有意設立這類組織的人來說就有了籌備目標,而已經設立的相互保險組織,也有了關於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準則和依據。

第五,提出了對相互保險組織的業務規則的特殊要求。

相互保險組織也是做保險業務的,因此也有必要對其經營的負債業務和資產業務做明確規定。《試行辦法》關於其業務規則有十個條款,大部分內容與對一般股份制保險企業都是相同的。例如業務範圍有保監會來核定,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內控制度,適用企業會計準則,需要評估保險責任準備金,要遵循保監會有關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規定,審慎經營,嚴格風險管理,進行再保險,建立健全監督審計制度等等。

但是這裡也有一些針對相互保險組織個性的規定和要求,例如,對於相互保險組織的資金實行全託管制度,其資金運用受到比較嚴格限制,只限於銀行存款、國債及其他保監會認可的低風險固定收益類產品和保監會批准的其他形式。不過,《試行辦法》也說專業性、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委託保監會認可的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資的不受此限。

還有兩點也有一定特殊性。其一,相互保險組織要建立符合相互制經營特色的財務管理制度。這只是一個方向指引,表明這類組織的財務管理要與一般股份制公司的財務管理區別開來。其二,相互保險組織要建立適合自己特點的信息披露制度,向會員定期披露產品信息、財務信息、治理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償付能力信息和重大事項信息,以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這裡充分體現了監管部門維護會員利益的重要立場。因為在相互保險組織的實踐中,隨著相互組織的發展和壯大,組織鏈越來越長,會員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力越來越有難度。法律法規越具體,越便於管理層操作和實施。

第六,對相互保險組織的監管也有了規定。

對相互保險組織的監管也是一個新課題。在過去 30 多年裡,保險監管主要是對股份制保險機構和國有保險機構以及自保公司的監管,相互保險組織與合作保險組織、協會保險人等組織,都遊離在監管之外。不受監管機關監管的保險機構及其業務缺乏必要的規範,既不利於這些組織的發展和提高,也不利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如今相互保險組織和合作保險組織通過這個《試行辦法》得到規範並納入保監會的監管,對於相互保險組織和合作保險組織來說,終於找到了“歸屬”,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保東”負責,對保監部門來講,監管就有了執法依據,將會改變無法可依的情況,也將大大減少監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

《試行辦法》對於相互保險組織的監管方面所做規定還包括:明確了保監會對相互保險組織的監管責任和監管方式。也規定了主要監管事項,包括組織設立和變更的批設,董(理)事、監事、高管的資格審查和核準,初始運營資金、各項準備金的真實和充足與否,內控制度和內部治理是否符合規定,償付能力是否充足,資金運用是否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業務經營和財務情況是否合法合規,保險條款和費率是否按規定報批報備,還有相應的統計報表要求等。

2017 年,《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相互保險組織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7〕26 號)發佈,從組織治理、經營管理、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關聯交易、重大事項、監管措施等方面明確了相互保險組織的信息披露要求。其中,經營管理信息應披露董(理)事會報告、經營情況報告(管理層討論和分析)、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審計報告全文、盈餘分配方案、初始運營資金償付情況等。比較而言,相互保險組織信息披露的標準和要求超過股份制保險公司,甚至超過股份制上市保險公司,特別是在組織治理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在相互保險組織的探索階段,擴大信息披露的範圍並提高信息披露的標準,有助於增強相互保險組織經營管理的規範性和透明度,確保相互保險組織在我國的穩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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