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琦善:歷史學、法學與證據科學

【邊疆時空】仲偉民 郝鑫 | 再審琦善:歷史學、法學與證據科學

仲偉民


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高等學校文科學報研究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專著有《茶葉與鴉片:十九世紀經濟全球化中的中國》《宋神宗》等。


郝鑫

四川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本科畢業,免試推薦為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碩士研究生;現在碩轉博,仍就讀於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專業方向為中國社會經濟史。


【邊疆時空】仲偉民 郝鑫 | 再審琦善:歷史學、法學與證據科學

摘要:學者一般多認為歷史學、法學在本質上是證據科學,這似乎是一種無須證明的樸素認知。然而就歷史學而言,自從古代“成一家之言”及“鑑戒史學”的史學傳統,直至近現代歷史學家對歷史認識及歷史敘事的理論反思,都不同程度說明了歷史學與證據科學之間的界限涇渭分明。歷史學界對琦善的討論變遷過程,即是反駁歷史學是證據科學傳統認識的有力例證。法學對自身學科的理論省思,也有著語言學的轉向,比如哈特“開放結構”的論述就為自由裁量權提供了理論支持。從學科理論與性質來說,法學與歷史學都是要將自己的理解和解釋貫穿到已掌握的文本或其他證據中,並以此講述一個完整的故事。在兩門學科的實踐與操作層面中,史料與證據的留存選擇也都是當事人理解和挑選的結果,而且都是依賴史料、證據這種“間接的故事”來發現問題並進行分析概括,在此基礎上形成自己的一套理解與敘事邏輯。因此,無論是歷史學還是法學,都不宜稱為絕對意義上的證據科學。

關鍵詞:歷史學;法學;證據科學;琦善;闡釋學;自由裁量權


關於證據科學的稱謂,21世紀以來已經引發了一場“大論戰”,討論範圍涉及具體稱謂、定義、研究對象、學科性質以及理論體系等。這場論爭主要是從法學(主要是司法訴訟領域)而來,所以學者們對此學科的稱謂究竟是“證據法學”“證據學”抑或“證據科學”,就有激烈的爭辯,在學科名稱爭議的背後是對於證據科學的整體性質和定位的不同見解之爭。其中的大致觀點可分為兩派:一為狹義的證據科學,是限定在法學的領域中,有關證據的採集、鑑定和事實認定等的理論和方法,包含證據法學、法庭科學以及兩者的相互重合整合;一為廣義的證據科學,也有人稱之為“大證據學”或“證據學大革命”,指所有基於證據進行分析證明的學科,涵蓋了歷史學、法學等在內的所有相關的人文科學和自然科學,是一種“科學之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不論是狹義還是廣義的證據科學,其目的都是在儘量避免事實認定的不確定性和人為隨意性,都有一個普遍的前提假設:過去存在著一個統一的實在的事實真相,只是有待人們用正確和恰當的方法來發現和認識它。而證據科學即為這樣一個學科,通過規範證據和認識過程,從而獲得事實的真相和真理。

然而從廣義證據學中所包含的歷史學科的研究實踐和理論方法來看,主觀性的敘事無法避免,歷史的真相透過不同的史料或不同的研究主體,都有著不同的面貌,客觀上並不存在一個“統一的真相”:史料證據確實是歷史研究的起點,但是史料本身就是一種敘事性解釋,其主觀性無可避免;史料的分析證明過程除了受到學科規範的相對客觀性影響之外,還由於情感、審美、道德等人的因素,歷史學家自身的歷史觀和意識形態以及時代背景的深層原因,在各方面都深刻影響著歷史學家對於史料的留存取捨和分析解釋,使得歷史研究的完成和實現成為可能。因此,歷史學根本無法避免敘事的主觀性,而且也正是研究中這些個體化、主觀性的人的因素才賦予了歷史學更多的生命力,使得歷史學成為了“活的歷史”。史學理論的反思和討論也愈來愈發現和承認了歷史研究主觀敘事性的必要性。其實,法學研究理論和實踐的邏輯也是如此,因此兩者都不應被稱之為絕對意義上的證據科學。

一、琦善何止一個:證據(史料)的主觀性

由於歷史學是面向過去來獲取證據以得到某種認知的學科,所以無論在歷史學還是法學或其他學科內,都廣泛存在著歷史學是證據科學的認知:認為歷史學主要的目的和任務就是藉助證據還原客觀的歷史事實。這樣的認知存在著一個不言自明的前提,即認為歷史研究是可以尋求到真相的,而且這個歷史真相也應該是客觀且唯一的。在此邏輯下,歷史研究的結論無疑應漸趨一致。然而,對歷史學的這樣認知不僅是淺層次的,甚至根本就是似是而非的。

這裡,我們可以歷史學界對琦善的研究為例。關於琦善研究,歷史學界大致分為主流觀點以及蔣廷黻和茅海建的觀點三種。琦善作為欽差大臣和中方代表,在第一次鴉片戰爭中被皇帝派往兩廣,代替林則徐與英國代表交涉周旋。琦善到達廣州後,作為上傳下達的關鍵人物,留下了大量的史料證據,而且很多證據都是唯一的。然而,不同時代的學者通過證據的推導解釋,卻對琦善有著截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評價。傳統的主流觀點認為,琦善是導致戰爭失敗的罪魁禍首,是一個“膽小鬼”“賣國賊”;蔣廷黻的評價卻完全不同,他稱讚琦善有著“遠超時人”的外交家的智慧;茅海建則認為,琦善只不過是“一名無知的官員而已”。通過歷史學家“審判”琦善的過程我們可以看到,面對同一個歷史對象,甚至運用同樣的證據,歷史學家卻會給我們提供一個完全不同的“歷史真相”,從而讓我們對歷史的理解產生巨大的差異。究其原因,就在於歷史學在本質上是一門闡釋學,而不是一門證據科學,歷史學的內在原則和理論與法學有著相似的邏輯:在基礎的規範要求之上,都是要將自己的理解和解釋貫穿到已掌握的史料或證據中,從而講述一個完整的故事。在兩門學科的操作與實踐層面,學者從史料或證據的形成到最終結論的產生,都難以避免與事實或真相產生或大或小的誤差,甚至南轅北轍。在某種程度上,這兩門學科實際上都是生產或重構了一套敘事,都不是絕對意義上的證據科學。

在歷史研究中,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再以李鴻章為例,傳統觀點認為,李鴻章是一個劊子手,因為他帶兵鎮壓了太平天國;他還是中國近代史上的一個賣國賊,因為他在與列強交涉中不惜出賣利權,更是代表國家簽訂了很多所謂的不平等條約。但是,近二三十年來學術界對李鴻章的評價發生了很大變化,不少學者認為李鴻章是中國近代史上的一位傑出政治家,他不僅為中國的近代化作出了很大貢獻,而且在與列強談判中也為中國挽回了不少利權。我們看到,歷史學家們都遵循了史學中的研究規範,對史料做了儘可能公允的分析和運用,但是針對同樣的一個研究對象,他們的理解與認知竟然如此不同。這說明,雖然探究歷史真相和事實是歷史研究的邏輯起點和重要目標,但是在史料實存與歷史研究之間,需要運用個體化的主觀解釋和獨特分析將二者黏合,以形成一個邏輯鏈條完整的敘事,因此必然會存在不同研究者之間的研究差異。

史料為歷史研究中所憑藉的證據,是歷史學家得以窺視過去事實的最重要的把手,也是歷史研究的基礎。歷史學家通過收集史料,將可能關注到的過去形成文字記錄。但是我們需要明確意識到,史料本身的形成過程,就是解釋和闡釋的一個結果。琦善在大沽與英國代表周旋交涉之際,相互之間的照會往來以及與道光之間的奏摺諭旨,無不是琦善等人在自己對形勢的觀察和判斷之下所形成的文本。至於虎門失守之後各位大臣的彈劾參奏,同樣也是他們在對現狀進行分析歸納後而得出的判斷。這樣的史料記述,必然不可能都是全面客觀的,而是都或多或少地摻雜了記錄者的主觀因素和自我立場。穿鼻之戰在對琦善的評價中影響很大,而我們看到的材料卻是,中英雙方對於勝負的記載各執一詞,都稱己方的損失更小。顯然,這是由於雙方出於各種各樣目的和原因而造成的描述差異,這樣的描述都成為今天曆史學者研究的第一手資料,面對同一歷史事實,當事人卻有著不同甚至完全相悖的記載。因此我們可以判定,這些原始資料有的真實,而有的可能不真實,如果不經辨別直接使用,會導致我們的判斷距離歷史真相愈來愈遠。

由此可見,史料自身的侷限性和複雜性要求研究者對其進行比對和考證。一些細小的差別很可能導致天壤之別的理解,甚至有時候因為史料時間順序的不同,都會導致迥然相異的結論。通過對比佐佐木正哉輯錄的英國檔案館中英往來文件與史家常用的道光朝《籌辦夷務始末》,陳勝粦、茅海建發現後者將琦善1840年9月2日的照會誤放在了8月17日的奏摺之後,那麼以後者為憑的研究者則會將遵皇旨辦事的琦善,誤解為首先提議懲治林則徐的人。這個研究成果很重要,是對多數論著中認為琦善打擊林則徐、主張投降觀點論據的撥正。史學家面對的不只是史料有偏差的可能,甚至也會常常遇到史料本身就是錯誤的情況。蔣廷黻在看到廣東按察使王庭蘭說琦善開門揖盜、與義律(Captain Charles Elliot)私通的信件時,敏銳地認識到有問題。雖然此信後來送呈御覽似乎表示了其重要性和可信度,但蔣廷黻通過信件中的事件、時間關係而判定琦善和義律二人甚至不在同一地方,因此他認定其中的文本內容可信度值得懷疑。

此外,在歷史研究中史料的發現也是一個逐步的過程,任何研究者都無法等待窮盡史料之後再進行研究。蔣廷黻在20世紀30年代長時間抄錄和收集故宮檔案,後來結集出版為《籌辦夷務始末》,為其進一步研究琦善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而這些檔案,是中英戰爭結束後清代士人評議琦善時不可能看到的。更多時候,史學家無法掌握全部或最重要的資料,如我們無法得知在琦善與英人的談判與日常交往中,其態度和語氣究竟如何,更無法得知其內心的想法如何。史料的空白和不足之處,需要歷史學家運用合理的邏輯推理和經驗想象進行補充和解釋。茅海建在探究琦善是否存在賣國行為時,就從其心理活動的探究和分析入手,並得出了較為合理的解釋。

作為證據自身,史料存在著極大的主觀性、隨意性和不確定性,所以歷史學家並不只是將相關史料呈現出來就算完成任務了,誰也不可能“讓史料自己說話”。歷史學家的功夫更在於對史料的判斷及留存取捨,在浩瀚分散看似無關的史料中,用自己的選擇和解釋將史料串聯起來形成一個有意義的敘事。歷史學家如果像到處搜尋史料的收藏家,只是將自己珍藏的史料展覽出來,那不是一個真正的歷史學研究;歷史學家必須根據掌握的史料,通過個人的理解和解釋,來講述一個完整的故事或歷史敘事。

二、見山不是山:分析證明過程的主觀性

由於不同史料提供者的不同立場或各類史料的特殊性質,往往導致歷史學家對於同一歷史對象或歷史過程有不同的記載,從而導向不同的認知和結論。因此,歷史學家在建立自己解釋的過程中,必然要對史料文本作出選擇取捨。當存在不同意義的記錄文本時,需要歷史學家依據自己的認知進行選擇並作出解釋。比如,同樣是琦善對英國人的態度,茅海建在琦善的奏摺中多見“夷性犬羊”“野蠻之人,禮義不知”等貶低詞彙,在與義律的照會中也強調英國只有“顯有恭順實跡”,才能“以便代懇恩施”,因此,認為琦善完全是秉承了那個時代傲慢無知的態度;蔣廷黻雖然也看到琦善的奏摺中有“夷”等字樣,但他同時看到琦善與英人往來中會以“貴國”“貴統帥”相稱並且平等相待,因此認為相較於朝廷內外天朝上國的自大態度,琦善已經是“超人”的“近九十年大變局的第一任外交總長”;陶元珍則通過《中西紀事》中英人對於琦善的無理甚至侮辱的言行,說明琦善的對外態度其實“不免卑屈”。即使在面對同樣一份史料時,歷史學家也會存在不同的解釋。蔣廷黻將道光帝的主“撫”政策歸結於英國公文的翻譯問題,認為正是不準確的翻譯導致琦善和道光誤以為英國人是在告狀伸冤。而處理相同的文本時,茅海建則結合他對後來道光帝的諭旨和硃批的理解,認為譯文的問題其實無關緊要,道光的決定是在儘快平定戰事、節省經費等眾多考量下做出的慎重決定。在沒有有力證據證明這些解釋是錯誤的情況下,我們難以說明哪一種認知是更為合理,也許都是合理的也不無可能。正是由於歷史的撲朔迷離,真實和真相在各個層面都以不同的面貌存在。

研究者對史料進行的分析概括和解釋補充,難免受到其自身思維習慣、邏輯推理、自身體驗以及對外部世界認知的影響。琦善生前直至清末的多數人很難認識到在第一次鴉片戰爭中中西力量對比的懸殊以及琦善在其中斡旋的尷尬角色,因此也必然無法理解為何“實力強大”的中方代表琦善卻主張妥協。他們只能在傳統的思維邏輯中尋找答案(比如傳統官場中司空見慣的官私勾結),致使沒有任何證據的琦善“賄和”說甚囂塵上。

如上所述,歷史學家們自身的智識取向與生命體驗,導致他們在史料分析歷史解釋方面的諸多差異,此外還有更深層的影響——時代大勢、史觀史論以及意識形態的因素。後面這些因素的影響可能更深,可能導致歷史學家的解釋偏離歷史事實更遠。最早在戰爭結束後出現的有關鴉片戰爭的記錄和分析,如《道光洋艘徵撫記》《夷氛聞記》《中西紀事》等,無不將琦善視為負面人物。這一觀點,與當時主流文化中傳統的夷夏觀以及普遍的華夏文化的優越感相關。在禮制等級森嚴的儒家體系中,替天行道的皇帝所做的決策絕不可能受到臣下的批判和指摘,天朝上國的強大實力不可能不敵區區蠻夷,因此敗北的過錯只能由負責的大臣擔當。在此邏輯下,執行諭旨且有妥協意向的琦善,只能也必須被扮演著傳統的“忠奸”臣子模式中對立一方的角色。正如茅海建所說,這種對於史料的理解和認識,不僅僅是儒家傳統意識形態的強制專制而成,更是長久浸淫的內化自覺與自我規訓而成,是他們身處帝制中國時代無法脫離的文化影響。而蔣廷黻則一反傳統觀點,在《琦善與鴉片戰爭》一文中認為琦善的所作所為已“遠超時人之上”,這當然也與蔣所處的歷史背景有關。蔣廷黻被很多學者劃歸到為主流意識形態服務的史學家一派,他對於琦善的研究也被不少人認為是出於為現實服務的目的而作。蔣廷黻此文發表在“九一八事變”之後的兩個月,時值國勢動盪、東北危機的困境,在國人抗日呼聲高漲與中日實力懸殊的進退維谷之際,不免讓人想到琦善在晚清國難當頭之時作出妥協的選擇。因此,不少人認為此文是在影射時局,蔣廷黻試圖通過對琦善的重新評價,藉助抬高琦善來抒發自己對於通過外交手段來反抗帝國主義的觀點。1949年後的歷史學界出於對帝國主義侵略與剝削和階級鬥爭理論的強調,將統治階級的表現分為戰爭的投降派和抵抗派、鴉片的弛禁派和嚴禁派,琦善理所當然就被劃分到主張弛禁鴉片、投降帝國主義的一派,成為被批判的對象。20世紀80年代以來茅海建對於琦善的相關研究和評價,則與改革開放後的中國快速現代化建設的氛圍和關懷密不可分。在現代化範式的史學理論框架下,茅海建雖然做出了琦善“未為中國的變革作任何有益的事”的評價,但也沒有以前那樣非常荒誕的苛責。由此可見,即使是在嚴密的學科規範之下,歷史學家對於史料證據的分析證明其實也是在講述屬於各位學者自己的一個故事。歷史的真相在面貌各異的敘事中得到不同層面的展現。

三、歷史學與文學並無二致:歷史學科理論的主觀性

歷史學家對同一歷史對象進行研究而呈現出不同觀點,甚至是截然對立的看法,這在歷史研究中並不是個例。因為在研究中既有歷史學家主觀解釋的成分,也有歷史學家各自時代環境的深刻影響。所以,我們認為不能將歷史學簡單視為一門證據科學,從東西方史學史的發展歷程也能夠看到這一點。以中國史學史為例,歷史學家撰寫史學著作從來不是單純地以客觀性為其目標。從“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司馬遷“成一家之言”的著史宗旨,到顧炎武的“天下興亡,匹夫有責”,歷史學家都負有“知興替、明得失”的責任與義務,這說明了史學從一開始就有教育訓誡宣傳的作用。因此,史料文本的記述和歷史學的研究,不僅僅是客觀事實的體現和對歷史真相的挖掘,還肩負著眾多的現實社會責任和功能。如前述各時期對於琦善評價的變遷過程,也說明了歷史學的這一學科特點和性質,直至今日也仍在延續。雖然也有歷史學家嘗試強調歷史學的客觀性一面,但歷史學性質所包含的其他面向是無法忽視和否認的。不少人認為,胡適和傅斯年等人所說的“有一分材料說一分話,沒有材料不說話”以及“史學就是史料學”等語,即是歷史學是證據科學的有力證明。但胡適的《中國哲學史大綱》處處體現其對啟蒙主義思想的倡導,傅斯年的《東北史綱》也是出自民族利益和感情而撰寫,他們其實都沒有從單一面向對歷史學下過定義。如果斷章取義,對歷史學這兩個方面的理解都會差之千里。

歷史研究中的主觀解釋性,並不意味著歷史學家可以漫無邊際地隨意灌注自己的主觀情感和憑空想象。歷史學最重要的特徵是要拿歷史事實說話,歷史學家要在已有的史料基礎上做出合理的邏輯演繹和歸納。正是因為歷史研究極易受到時代氛圍、意識形態、個體情感等主觀因素的影響,因此歷史學家更要清醒地意識到自己的侷限性,時刻保持自己的研究自覺,否則很容易被自身的主觀意識所淹沒,容易跨過合理規範的邊界,得出超越史料所能體現的結論和評判。這也正是茅海建的研究會引發很大爭論的原因。有學者指出,正是因為茅受到現代化範式的過度影響,將“歷史學家生來具有無可派遣的民族情緒”過多地傾注於研究之中,所以他研究的目的和方式就是在於“選擇鴉片戰爭這一中國近代化理應發生的起點,專門分析中國人,尤其是決策者們,究竟犯了什麼錯誤以及如何犯錯誤的”。以是否現代化及其發展程度作為研究的唯一標準或主要標準,那麼研究者所看到的中國歷史則必然只有“錯誤”:思想守舊、行為保守,經濟、科技、政治各方面落後。因此,歷史學家在為古人和歷史糾錯之前,也許更多需要的是自省和警惕自己是否受到了現實和當代語境的過度影響,他們很可能在沒有討論是否犯錯之前就已經為他們預設了必然錯誤的前提和假設。當然,我們也不得不承認,任何歷史學家實際上都無法脫離現實和當代語境的影響。

人們對於歷史學是證據科學的誤解,可能還來自現代科學意義上的西方歷史學科的發展歷程。歷史學作為一門現代學科,誕生於19世紀後期的德國。在啟蒙運動所倡導的自由、理性等信條下,歷史研究也作為一門“科學”化的專業在大學和研究中心普遍設立。在這一時期,歷史學是顯學,其學科的核心也和其他專業化科學一樣,人們普遍相信“真理就在於知識與客觀實際相符合”。蘭克實證主義史學所說的“如實直書(wie es eigentlich gewesen)”,幾乎成為歷史學家的信條,很多人對於歷史學是證據科學的誤解也自此而出。人們普遍相信,只要我們能夠找出足夠的證據,就可以復原真實的歷史;只要正確地處理史料、如實直書,我們就能重現真實的歷史。因此,歷史學家工作的重點就是找尋和考證歷史事實,並且堅信歷史發展是有單一的方向性和規律性的。現在其他學科的專家對歷史學的理解大多隻限於此,甚至一些歷史學家也仍舊抱持這樣的看法。

在西方史學理論發展中,歷史學科的客觀性和實證性這一曾經普遍認可的學科性質遭到了兩次大的衝擊:20世紀二三十年代的史學相對主義思潮和六七十年代以來的後現代主義思潮。經過這兩次思潮,傳統意義上的歷史學是證據科學的價值和信念已經受到了質疑,歷史學家對於歷史學科的認識已經有了非常大的轉變,歷史學的敘事性質越來越受到認可和重視。

如前所述,史料在經歷了時間的變遷之後,只有少數能留存下來並被歷史學家所使用。因此,歷史學家試圖利用殘缺的資料來獲取全面的信息是註定不可能的,而且在史料理解運用與解釋的過程中也無法完全割捨其主觀性。20世紀中期後,思辨的歷史哲學趨衰,分析的歷史哲學興起,歷史學家在歷史認識論方面取得了質的飛躍。諸如柯林伍德的“一切歷史都是思想史”、克羅齊的“一切真歷史都是當代史”等觀點,特別強調歷史學家的主體性,強調當事人的心靈和思想是歷史學家在研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認為歷史學家撰寫的歷史其實並非客觀歷史的呈現,而是歷史學家所理解的歷史。這些觀點具有巨大的思想衝擊力。

但在此之後,歷史學又轉向了“科學化”的傾向。不論是定量的社會學和經濟學研究方法,還是年鑑學派的結構主義、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分析,實際上都在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社會科學的理論方法,並以自然科學為模範,試圖將歷史學變得更加“科學”和客觀,其假設和前提仍然是認為歷史發展存在著一種連續性和方向性。然而,這種對近代世界的樂觀主義思想基礎很快就被工業化社會現實結構的根本變化所挑戰和動搖,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產生了對現代科學進步觀念的反彈。

以1973年出版的海登·懷特(Hayden White)代表作《元史學:19世紀歐洲的歷史想象》為重要標誌,20世紀六七十年代後現代史學開始興起。原來歷史學家所關注的政治、經濟等宏大解釋體系,逐漸被對日常生活與體驗的文化理解所取代。敘事主義是後現代主義思潮的典型表達,其最突出的特徵是把歷史學徹底文本化,而歷史學家的工作重點也轉移到了對歷史文本的研究、詮釋和理論反思。如果說歷史學相對主義思潮的重點是強調史料或陳述作為歷史文本的構成要素具有選擇性和主觀性,後現代思潮中的敘事主義則強調了文本的整體性意義通過歷史寫作達到了大於單個元素相加的意義。歷史文本是歷史學家賴以工作的依據,經過了歷史學家的語言表述、理解詮釋,再到讀者對於其內容的理解,才是歷史學家最終成果的呈現過程。在此過程中,文本的恰當性和合理性無法用傳統證據學客觀性的標準來衡量。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歷史學家與文學家所做的工作更為相似,區別只是在於:歷史學家是通過對史料的選擇、陳述和理解來講故事,文學家是通過自己的心靈演繹來編故事。正如何兆武先生所說:“歷史學是一種人文學科。”它本質上是一種解釋和敘事,而不是社會科學,更不是自然科學,也無法用證據科學來囊括。

四、法官靠不住:法學不是絕對意義的證據科學

“客觀主義的歷史學家所扮演的角色相當於一位堅守中立或公正不阿的法官”,這大約就是把歷史學作為證據科學的一種典型表述。然而,不論是歷史理論中對此問題的討論和爭議,還是研究具體實踐層面中各個時代歷史學家對於琦善進行審訊和判決的研究案例,都證明了歷史學家不可能成為所謂的“客觀”和“中立”的法官角色。而現實中的法官和法學,是否就能做到如上歷史學家所無法做到的“客觀”和“中立”呢?結論當然是不言而喻的,因為法學研究和法官斷案其實也是在與史學研究相似的邏輯思路下進行,即通過對事實和證據的理解和探析,從而作出結論或判決。因此,對於法學是證據科學的看法也要進行全面的反思。

法官依事實辦案,律師依證據說話,這個原則大抵是不錯的。證據是事實認定的起點、司法公正的前提,然而在實際獲取和運用證據的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距離是無法消除的。司法判定的基礎源於證據,但證據的搜尋和獲取對已然過去的案件來說,註定是不全面有缺損的。因此,有限的證據經過時間流逝的消耗損失以及人為有意存留等各種因素而保存下來,“一葉難以知秋”,法官很難通過這些局部片面的證據來客觀中立地反映全部的事實和真相。就律師而言,他們自然地因為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和立場,會以價值偏好和利益傾向對證據進行主動地選擇和編排,並以有利於己方的合理解釋來填補有限的證據之間的鏈條缺環,將案件過程敘述成為一個完整的故事並傳達給別人。在此意義上,他們的工作與歷史學家並無二致。而法官則在原告和被告雙方呈現出的故事的基礎上,以自由心證的原則模式來檢驗他們所提交的證據對於案件事實的證明力度,從而形成屬於法官自己的一套敘述故事,即法官所認定的法律事實。從這個方面來說,司法證明的證據來源比史學的證據來得更為“間接”。雖然在法學規範中對法官排除非法證據有著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原則性規定,但在具體證據的證明力以及各種證據之間相互印證的判斷方面,法官還是有著很大的自由空間,其以內心確信原則的標準形成了個體的差異性和主觀性。法學界也承認由此程序形成的法律事實與現實事實必然是有著一定的差異,因此法官在判斷和裁決之時,不能也不會追求百分百真實的事實,而是以高度蓋然性的標準對證據和價值進行高下權衡,形成自己認定的一條證據鏈和敘述故事。就以現實存在的眾多上訴與改判的案件來說,司法中的敘事性和主觀性也常常會導致不唯一的認識和理解。

就法理而言,法學界對於裁量與判決中法官經驗的重要性的關注,可以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為代表,其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就對形式主義法學進行了猛烈批駁。20世紀哲學中的語言學轉向(linguistic turn),在引發了歷史學後現代主義思潮中敘事主義傾向的同時,給法理學也帶來了範式性的影響,最著名的即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旗手哈特(H.L.A. Hart)在《法律的概念》中對於語言“開放結構”的論述。他說明了話語的不明確性和多樣性,為法的解釋提供了更大的空間,也引起了法官對於法律規則的解讀或司法裁量的程度討論。理論自省的發展變遷使得法學界不再對法的確定性、統一性和普適性深信不疑,而是從語言或經驗等多種角度對法的解釋進行討論。

歷史學在本質上是一門敘事學或闡釋學,而法學也有著強烈的敘事和解釋的主觀因素,因此這兩門學科都不是純粹的證據科學。在啟蒙運動以來的理性主義思潮的大旗下進行的科學和思想革命之後,人們普遍將科學、理性和客觀上升到神聖的地位加以推崇,而對於情感、審美、倫理等人文的主觀因素則以“非科學”的理由進行貶低和抹殺。然而,從歷史學與法學的學科性質和來源以及研究實踐來看,學者對於史料與真相、證據與事實的連接,都無法脫離解釋和敘事的主觀人文因素,並且人們也越來越意識到主觀性因素對於歷史學和法學的重要性和意義。正是歷史學的解釋與敘述性質,讓歷史成為了“活的歷史”,否則歷史學僅僅是史料的羅列,也就是克羅齊所貶斥的那種“編年史”。而且,也正是歷史學家的人文價值以及人性探微的追求,才使得他們的研究在審美層面也有著趣味的高下之別。同樣,法學的自由裁量也給冷冰冰的法條與變動不居的現實之間留下了道德傳統和人情習俗的空間和張力,給予法律的進步留出一條道路。當然,在對歷史學和法學是證據科學的誤解進行澄清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其史料和證據的約束性及規範性的基礎條件,避免走向歷史學和法學只有主觀相對性的另一個極端。事實上,歷史學和法學這兩門學科在發展中對於學科實踐的規範和方法愈來愈重視,而通過認可和關注主觀敘事性層面的意義,學科的客觀性概念在歷代學者的不斷反思和討論之下有了更深層和豐富的內涵和發展。

【注】原文載於《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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