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克服疫情影響保持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克服疫情影響保持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辦規〔2020〕3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克服疫情影響保持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

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克服疫情影響

保持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克服疫情影響保持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2020年3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克服疫情影響保持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更有針對性加大“六穩”工作力度,以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克服疫情影響,提升渡過難關的信心和能力,實現平穩健康發展,現制定如下措施。

一、階段減免稅費

(一)減輕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稅負。對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個體工商戶凡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對疫情期間為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和產業園區等出租方,2020年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臨時減免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二)階段性減免和緩繳社會保險費。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免徵2020年2月至6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符合《市人社局等七部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0〕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可申請緩繳減免政策執行期內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三)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2020年2月至6月,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責任單位:市醫保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四)階段性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2020年2月1日至本市疫情結束的當月末,對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徵汙水處理費以及城市道路佔用、挖掘修復費中的城市道路佔用費。2020年2月1日前欠繳的費用仍按原標準收取,已預收的費用退還繳費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務局,各區人民政府)

(五)階段性緩繳住房公積金。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按規定申請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任單位: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促進就業穩崗

(六)支持企業用工保障。發揮各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作用,為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費提供人員招聘、用工輸送等針對性服務。企業吸納本市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3個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納1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實施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責任單位:市人社局等有關部門)

(七)穩定勞動關係。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可通過協商民主程序,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總工會、市工商聯、市企業聯合會)

三、降低要素成本

(八)緩解用能成本壓力。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對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氣、用水不停供。提前執行天然氣淡季價格,降低企業用氣成本。非居民用水基本水價降低10%。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業外,對現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計收電費按原到戶電價水平95%結算。各區人民政府要清理規範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行為,督導轉供電主體,將電費減免的政策紅利及時、足額傳導到終端電力用戶。(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水務局、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市水務集團、全市燃氣經營企業,各區人民政府)

(九)給予房租優惠。對承租本市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收3個月房租、3個月房租減半,具體政策期限按照《天津市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進一步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津政辦發〔2020〕1號)文件執行,確保國有資產經營用房減免的租金讓利全部傳導到實際租戶。(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各區人民政府)

(十)加大政府採購和清欠工作力度。落實政府採購支持中小微企業相關規定,確保採購的金額和比例。持續開展清理政府部門、大型國有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工作,堅決杜絕新的拖欠。(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國資委)

四、強化金融支持

(十一)確保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總量增加成本下降。各銀行機構在滿足對防控疫情作出貢獻、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遇到暫時困難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信貸需求的基礎上,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確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高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用好再貸款再貼現專用額度,推動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信貸支持力度。(責任單位:天津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十二)緩解資金流動性困難。各銀行機構要採取展期、變更還款安排和付息週期、無還本續貸等方式繼續提供金融支持,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建立、啟動快速審批通道,簡化業務流程、切實提高辦理效率,對於融資所需非必須的申請材料允許“容缺後補”。鼓勵金融機構根據企業申請,對符合條件、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本金,給予臨時性延期償還安排,貸款付息日期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並免收罰息。對少數受疫情影響嚴重的、恢復週期較長且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與企業、商戶協商確定另外的延期安排。(責任單位:天津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十三)增強政府性融資擔保。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擔保要求,擔保費率降到1%以下,政府性再擔保機構再擔保費減半,鼓勵其他類型擔保機構參照執行。對於疫情期間政策性擔保機構發生的相關代償不良,給予當事人免責。(責任單位:市金融局、市財政局,各區人民政府)

(十四)降低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疫情風險損失。鼓勵保險機構針對提高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抵抗疫情風險能力,創新設立保險產品,合理釐定費率,拓寬保險範圍,在2020年度內,根據保險機構實際理賠額度,市財政按30%的比例給予補助,每家機構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市金融局、市財政局、天津銀保監局,各保險機構)

(十五)加強出口信用保險支持。推動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加大對中小微外貿企業的支持,適當提高風險容忍度,進一步降低保險費率。建立受影響企業理賠服務機制,簡化報損、索賠程序,對受疫情影響未及時繳納保費的出口企業,合理緩繳保費,在定損核賠時予以酌情處理。(責任單位:天津銀保監局、市商務局、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

五、優化服務保障

(十六)指導幫助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序復工復產。建立市、區兩級幫扶機制,幫助協調解決在員工返崗、原材料供應、物資運輸及口罩、消殺用品、測溫儀等疫情防控物資保障方面遇到的困難,指導有序復工復產。(責任單位:市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

(十七)加強貿易糾紛專項法律服務。對外貿企業能夠證明是由於疫情原因無法按時交付訂單,造成合同違約或取消的,免費為企業出具與疫情相關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指導中小微企業妥善處理貿易糾紛,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對因疫情影響不能正常履約的中小微企業加強專業化服務,防範化解法律風險。(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貿促會,各區人民政府)

(十八)簡化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加工貿易辦理手續。對疫情防控期間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出的手(賬)冊設立、核銷等業務申請,加快審核辦理速度。中小微加工貿易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因延遲復工造成加工貿易手(賬)冊超期核銷的,可按照需求向海關申請臨時延長手(賬)冊有效期。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餘料結轉、內銷等各類申報業務超過規定時限的,可憑相關說明向海關申請延期辦理有關手續。(責任單位:天津海關)

(十九)為中小微企業提供通關便利。鼓勵本市中小微企業應用“碼頭集港”作業模式,在港口結關前24小時內直接將貨物運輸至碼頭,海關對已提前申報出口貨物進行優先查驗。對出口動物及產品註冊登記在本市的中小微企業,需要推薦國外註冊登記的,採信企業自我聲明,免於實施現場考核,直接上報海關總署對外推薦。對復工復產的本市出口食品中小微企業,有針對性地幫扶企業提升自檢自控能力水平,為企業順利出口提供支持。(責任單位:天津海關)

(二十)加強對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審批服務。依託天津網上辦事大廳在線審批平臺,全面實行項目審批不見面辦理。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立即受理、立即審核、及時審批。申請材料不全的,實行承諾審批,採取“容缺後補”、“信用承諾”、“以函代證”方式辦理。(責任單位:市政務服務辦等有關部門)

(二十一)簡化中小微企業抵押登記流程。推進“不動產登記一網通”改革,在34家金融、擔保機構實現除在建工程抵押登記以外的所有抵押登記不見面辦理。疫情防控期間開闢企業申請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綠色通道,合併、優化登記環節,採取查勘現場時一併受理登記的方式,確保24小時內辦結。對於緊急登記事項,通過預約等方式定時定點提速辦理,滿足申請人的登記需求。(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二十二)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對疫情期間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違法違規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的,督促及時改正,依法免予行政處罰。適當放寬資質維護期限,對資質有效期滿、因疫情原因未能辦理維持手續的,准予其延期至疫情結束後辦理。對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出現的失信記錄,在經有關部門確認後暫不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妥善降低對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的影響。(責任單位:市有關部門)

(二十三)進一步釋放經營場所資源。統籌考慮城鄉綜合管理需要和個體工商戶創業就業的現實需求,建立完善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佈各區禁止登記經營的場所區域和限制性條件清單。各區人民政府指定場所和時間,對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身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的個體經營者,特別是在疫情期間從事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業個體經營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記。(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市場監管委)

(二十四)提升登記註冊便利化水平。推行個體工商戶登記“網上辦、零見面”,優化網上辦事系統,提升用戶體驗。對因特殊情況確需線下辦理的登記事項,通過電話、郵箱、傳真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指導。放寬個體工商戶跨區遷移限制,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場所涉及行政區劃變更的,可直接向經營場所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委)

(二十五)放寬經營異常狀態標記條件。延長個體工商戶年報報送時間至2020年底。在延長期內,個體工商戶報送年報的,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者住所無法取得聯繫的個體工商戶,暫不標記經營異常狀態。鼓勵各區市場監管部門推出各類年報幫扶措施,提升服務水平,助力恢復生產經營。(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委)

(二十六)順延相關許可有效期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食品(含特殊食品)個體經營者所持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到期的,有效期可順延至疫情結束後30個工作日。在保證食品安全前提下,對臨時從事集體用餐配送服務的規模以上餐飲服務經營者實施備案管理。(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委)

(二十七)充分發揮個體勞動者協會橋樑紐帶作用。開通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用工信息平臺,服務個體工商戶有序復工復產。通過各種方式宣傳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的有關政策、分類防控指南和要求。(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委)

以上政策措施適用於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佈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且在本市註冊的中小微企業;適用於在本市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國家出臺相關政策措施,遵照執行。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結束後再順延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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