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檢•微課堂】第一期:拒絕“一押到底”——羈押必要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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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微課堂】第一期:拒絕“一押到底”——羈押必要性審查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什麼?已經被批准逮捕的人,在接受審判之前,還有機會重獲人身自由嗎?

【五檢•微課堂】第一期:拒絕“一押到底”——羈押必要性審查

【五檢•微課堂】第一期:拒絕“一押到底”——羈押必要性審查

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93條首次確立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賦予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全過程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監督權,但沒有具體的程序規定和操作規範;2016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全面規範了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工作;201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印發了《關於貫徹執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進一步細化了立案的條件、審查內容與方式以及量化評估標準等;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並宣佈實施新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高檢規則》”)對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進行了部分改動和明確。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高檢規則對於羈押必要性的審查部門進行了改動,由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部門變成負責捕訴的部門來進行。這有以下兩個好處:首先,保質提效。捕訴合一推行後,一個刑事案件的批捕和審查起訴由捕訴部門的同一檢察官負責,對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適用等更加了解和熟悉,由負責捕訴的部門來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能夠保證該項制度在實踐中得到更好的落實;其次,方便溝通。捕訴一體後,對於員額檢察官和案件承辦對於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溝通更加順暢。


什麼是羈押必要性審查?

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為什麼要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逮捕是一種預防性強制措施,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串供等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行為,同時逮捕也具有懲罰性質。如果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等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就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這可以在不影響辦案質量的前提下,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又提升了檢察機關執法行為的公信力


羈押必要性審查主要有以下幾個階段

即發起——初審——立案——審查——結案——結案後處理。


具體規定如下:

*審查主體: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

*審查時間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如前所述,此為本次《高檢規則》的新修改內容。在審查時間點方面,人民檢察院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審判前進行。


【相關法條】

《高檢規則》:第五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第五百七十五條 負責捕訴的部門依法對偵查和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注意】

此處負責捕訴的部門為人民檢察院履行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職責的辦案部門(《高檢規則》第八條 對同一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等工作,由同一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負責,但是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由不同人民檢察院管轄,或者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另行指派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辦理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履行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職責的辦案部門,本規則中統稱為負責捕訴的部門。)


發起方式:依職權+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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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職權

1、檢察院辦案過程中依職權主動提起(捕訴部門承辦案件的檢察官)

2、看守所根據在押人員身體狀況向檢察院提建議

依申請

1、申請主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或者辯護人;

2、準備材料:提供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說明+有相關證據或者其他材料;

【注意】申請的材料應儘量圍繞《高檢規則》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五百八十條的情形遞交,如果申請人對法律不熟悉,又經濟困難,可以撥打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電話“12348”,申請法律援助)

3、對申請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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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高檢規則》:第五百七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據或者其他材料的應當提供。看守所根據在押人員身體狀況,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第五百七十六條 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或者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收到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後,應當在當日移送本院負責捕訴的部門。

其他人民檢察院收到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或者在二日以內將申請材料移送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並告知申請人。


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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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審階段,檢察官認為案件相關事實、證據、情節等符合羈押必要性審查立案標準的,應當製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准後予以立案;如果檢察官認為案件相關事實、證據、情節等不符合立案標準或者應當不予立案的,由檢察官決定不予立案。

需要注意的是,檢察官應當在在初審後三個工作日以內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


【相關法條】

《規定》第九條、《意見》第十一條: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注意:此處因新規則的修改應當為負責捕訴的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初審,並在三個工作日以內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


1、立案

初審後在什麼情況下立案?

(1)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2)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3)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

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4)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作案情節方面:預備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過失犯罪的;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案件後續處理方面: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特殊主體方面: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2、不予立案(書面告知)

初審後什麼情形不予立案?

(1)無理由或者理由明顯不成立的申請

(2)經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未提供新的證明材料或者沒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請的

(3)一般不予立案的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適宜繼續羈押的除外)

特殊犯罪類型:

A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

B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犯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綁架、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

C利用職權進行的嚴重犯罪:涉嫌重大貪汙、賄賂犯罪,或者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

D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相關情節的:繫累犯或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系被通緝到案或者因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而被逮捕的。

E案件審查需要:案件事實尚未查清,證據尚未固定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其他犯罪事實尚未查清、需要進一步查證屬實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有串供可能的;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有串供可能的;偵查監督部門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不滿一個月的;


審查

審查方式

立案後通過什麼方式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捕訴部門的檢察官在立案後主要通過書面審查、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調查嫌疑人身體狀況等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公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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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高檢規則》:第五百七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一)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和證明材料;

(二)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

(三)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瞭解是否達成和解協議;

(四)聽取辦案機關的意見;

(五)調查核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

(六)需要採取的其他方式。

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公開審查。


審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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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中,檢察官將著重審查哪些內容?

實踐中,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必要性的因素較多,主要因素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有無再危害社會的危險等,《高檢規則》第五百七十八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另外,檢察官在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必要性時採取量化方式,設置了加分項目、減分項目、否決項目等具體標準,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況作為評估是否繼續羈押的參考,《規定》的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進行了明確規定。


【相關法條】

《高檢規則》:第五百七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有無再危害社會的危險等因素,綜合評估有無必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提出建議的條件

哪些人經審查後不需要繼續羈押?

根據《高檢規則》第五百七十九、五百八十條,經過檢察機關審查,4種情形不需要繼續羈押,12類人在符合必備條件後不需要繼續羈押。【同立案標準的審查情形】


【相關法條】

《高檢規則》:第五百七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二)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三)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第五百八十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預備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三)過失犯罪的;

(四)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

(五)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

(七)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八)認罪認罰的;

(九)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十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十二)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十三)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情形。


檢察機關撰寫羈押必要性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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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公開審查的,應當在審查報告中寫明公開審查的情況,重點寫明各方的一致性意見或者存在的主要分歧


【相關法條】

《意見》第三十五條 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應當製作羈押必要性審查報告,報告中應當寫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基本情況、原案簡要情況和訴訟階段、立案審查理由和證據、辦理情況、審查意見等。

進行公開審查的,應當在審查報告中寫明公開審查的情況,重點寫明各方的一致性意見或者存在的主要分歧。


終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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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意見》第三十六條 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准後終止審查: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審查的情形。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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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意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應當在立案後十個工作日以內決定是否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辦案過程中涉及病情鑑定等專業知識,委託檢察技術部門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高檢規則》第五百八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向辦案機關發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的,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並要求辦案機關在十日以內回覆處理情況。

人民檢察院應當跟蹤辦案機關對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的處理情況。辦案機關未在十日以內回覆處理情況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結案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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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高檢規則》:第五百八十二條 對於依申請審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辦結後,應當將提出建議的情況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處理情況,或者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審查意見和理由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

《意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結案後,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有關材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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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社會危險性分析評價是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重點之一,《刑事訴訟法》、《高檢規則》等都有規定,我們將在下一講中為大家專題講述,請大家記得關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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