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咚!南沙的小夥伴注意啦!
近日,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省自然資源廳聯合印發
《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
對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作出全面規範
重申了宅基地的分配原則
要求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
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具體說法如何?
一起來看看吧!
宅基地如何分配
《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
農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嚴格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繼續沿用省規定的面積標準。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准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佔用宅基地。經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此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我省宅基地面積標準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完善以戶為單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資格的具體條件和認定規則,消除公安分戶前置障礙。農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層高和建築面積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作出限定。
如何申請宅基地
那麼,如何申請,找誰申請宅基地呢?主要分為三種情況:
- 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申請後,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麵積、擬建房層高和麵積等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農戶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徵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
- 如果沒有組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則由村民向村民小組提出申請,依照上述程序辦理。 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後,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
規範鄉鎮審批流程
《通知》規定,鄉鎮政府要依託鄉鎮行政服務中心等平臺,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或整合相關資源力量集中辦公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審批過程中,將由農業農村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提出審批建議,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由自然資源部門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的要及時徵求意見。不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鄉鎮政府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對農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出具《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處置違法違規行為
《通知》中還提到,將嚴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各地依法組織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規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也就是說從《通知》發佈的3月26日起如果自家的宅基地曾出售、出租、贈送給他人就不能再申請多一處宅基地了不屬於以上情況並符合申請條件的則可以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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