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憑證所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是居住面積的,按下表所列的換算係數計算建築面積: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憑證中已有記載的、用於居住並已計算收取租金的閣樓,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2米和1.7米)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換算係數計算建築面積;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以上表所列換算係數計算建築面積。其他情形的閣樓,不計算建築面積。但高度在1.2米以下且屬於唯一承租部位的閣樓,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換算係數計算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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