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私房面積如何認定?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如何認定?


被徵收私房面積如何認定?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如何認定?


答:(1)已經登記的私有居住房屋,其建築面積一般以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地產登記簿為準。私有居住房屋中的閣樓(包括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附記”部分的閣樓),不予認定建築面積;已經登記的私有居住房屋,在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記載以外的搭建面積,不予認定建築面積。

(2)未經登記的私有居住房屋,以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實際建築面積小於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

(3)未經登記的私有居住房屋,有房屋建造批准文件但未記載建築面積的,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房屋調查機構實地丈量建築面積為準,超出房屋建造批准範圍的搭建部位不予認定建築面積。

(4)未經登記的私有居住房屋,無批准文件的不予認定建築面積,但有相關材料證明在1981年以前建造、並用於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房屋調查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築面積為準;1981年以後改擴建增加的部位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相關材料指房管歷史資料、地籍圖、街道(鄉鎮)出具的證明等。無法確定具體建造年份的,根據實地丈量的建築面積為準,每層認定的建築面積最多不超過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的佔地面積,實際層數超過3層的,認定到3層,3層以上部位,不予認定建築面積。

存在特殊情形面積如何認定:

對共同用地範圍內的同幢房屋存在多個獨立產權的,其中未經登記的私有居住房屋,以實際丈量的建築面積為準,但認定建築面積最多不超過該產權相對應的土證記載面積與該整幢房屋實際層數的乘積,實際層數超過3層的,按3層計算,3層以上部位,不予認定建築面積。

按以上規定中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的部分,可以給予建築物殘值補貼(具體詳見基地徵收方案的建築面積的殘值補貼標準),但經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

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如何認定?

(一)如何界定非居住房屋?

(1)原始設計為非居住房屋,延續至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仍作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與公有房屋出租人簽訂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關係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3)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為單位,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質明確記載為居住或者實際用作職工或者職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設計為居住房屋,經市或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別規定以外,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經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在2001年11月1日以後,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未經市或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5)市、區(縣)勞動部門核發的《非正規就業許可證》,以及市、區(縣)民政部門或街道核發的《社區服務證》的持證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二)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如何認定?

(1)有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的,以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記載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築面積為準。

(2)公有房屋簽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的,以合同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

(3)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同意“居改非”的房屋,以審批文件記載的非居住面積為準。

(4)經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非居住房屋,工商部門的相關申請和批准文件中有營業面積記載的,以相關文件記載的營業面積為準,所記載的營業面積大於房屋建築面積的,按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5)經工商部門核發經營飯店、旅館營業執照的被徵收房屋,可按實際經營部位認定非居部位和建築面積;其他情況的營業執照,原則上按照被徵收房屋底層部位認定非居部位和建築面積。若相關材料只有非居部位沒有確定的非居建築面積的,可由房屋調查機構實地丈量。

(6)經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原私有居住房屋且只有唯一部位的,工商部門的相關申請和批准文件中又無營業面積記載的,按取得營業執照時的戶籍人員人均建築面積2平方米計算居住部分建築面積,剩餘部分為非居住部分建築面積;若經計算,非居住建築面積小於2平方米的,則非居住建築面積認定為2平方米,剩餘部分為居住部分建築面積。

(7)被徵收公有居非兼用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被徵收公有房屋因市或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部分居住部位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產生既有居住部分,又有非居住部分的,非居住部分建築面積的認定以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或“居改非”審批文件記載的面積為準,居住部分面積按“居改非”前原始記載的居住面積乘以相應換算係數後,減去認定的非居住部分建築面積,其剩餘面積認定為居住部分的建築面積。

經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且原始設計為非居住房屋的,應按照非居住房屋進行補償。在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房屋內有戶籍人員的,不得作為居非兼用房屋,不得享受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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