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人 3分鐘帶你瞭解,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稅費的優惠政策!

稅費優惠政策

1、所得稅方面

1.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10號)

1.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徵個人所得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10號)

1.3.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8號)

1.4.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9號)

1.5.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9號)

1.6.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8號)

2、增值稅及附加方面

2.1.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8號)

2.2.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8號)

2.3.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8號)

2.4.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13號)

2.5.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9號)

3、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

3.1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或發生嚴重虧損,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縣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審核辦理。(雲稅發〔2020〕8號)

4、社保費方面

4.1.免全省中小微企業、按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2020年2月至6月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人社部發【2020】11號)

4.2.減半徵收全省大型企業、各類社會組織2020年2月至4月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人社部發【2020】11號)

4.3.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6個月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人社部發【2020】11號)

4.4受疫情影響繳納社會保險費有困難的企業可在疫情期間延期繳納三項社會保險費,並在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進行補繳,延期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雲人社發【2020】13號)

4.5.對依法參加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不裁員或少裁員企業,按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予以穩崗返還,對深度貧困縣的按60%返還,對暫時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參保繳費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返還標準按6個月當地人均失業保險金乘以該企業上年度平均參保人數予以穩崗返還。(雲人社發【2020】10號)

4.6.自2020 年2 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5 個月。(醫保發【2020】6號)

4.7.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於6 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徵;可支付月數小於6 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徵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 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醫保發【2020】6號)

國家稅務總局大理市稅務宣

2020年3月27日

審核:字丹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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