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拆遷後得不到補償?為什麼?應有的細節不能少!

近年來,許多老百姓為了積極響應地方政策,紛紛建起了養雞場、養豬場、養鴨場、養魚場等。

養殖也成了部分老百姓賴以生存的方法。但是隨著對環保的重視,以及國家發展的必要,各個城市在2016年以後,對養殖場開始實施禁養計劃,因此,不少養殖場被整治、被關停。

養殖場拆遷後得不到補償?為什麼?應有的細節不能少!

案例

王先生是山東某地的村民,2009年從村委會手裡承包土地,建立了一排排廠房,搞起了養殖。幾年下來,王先生擴大養殖規模,養殖場的擴建使得養殖場與居民區之間的距離再次拉近。

隨著近幾年鄉鎮環境的管理力度加強,王先生的養殖場由於距離居民區較近而被環保部門叫停,並且行政機關表示不對其進行任何補償。

通過調查發現,王先生的養殖場不具有養殖運營的資格,也就是手續不齊全。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王先生真的拿不到任何的補償款嗎?

針對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分析一下王先生的養殖場是否符合農村土地的用途。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從以上的法條我們可以看到,王先生的養殖場是符合法律對於農用地用途的規定的。

其次要弄清楚,養殖場沒有環評手續是否就沒有補償?

本案中的王先生雖然沒有取得環評手續,但是依據《畜禽規模化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25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汙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禽畜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那麼從以上的規定中可以肯定,本案中的王先生是符合法律規定,可以拿到補償款的。


不過在徵地拆遷中,養殖場一旦遇上拆遷,徵收方又為了逃避對被徵收人補償的義務,通常會花樣百出,因此被徵收人在遇到幾下幾種情況時一定要注意:

第一種情況,養殖場畜禽屋舍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屬於違法建築,拆違無補償。

第二種情況,養殖場非法佔用農用地,責令限期拆除,不予補償。

第三種情況,根據國務院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進行環境整治,被拆遷養殖場不符合環評要求,無補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明確規定,佔用農用地進行養殖場建設和經營的,生產設施用地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無需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徵收方以這樣的理由責令或強制實施拆除行為的,實際上往往是為了逃避對養殖場主的補償義務的手段。另外以環境整治或環保的名義要求養殖場無條件接受關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拆遷方逃避合法補償的手段,並沒有法律依據。

養殖場拆遷如何補償?

對於養殖場如何補償,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但是以下幾種補償是必須要有的:

1、土地的補償;

2、地上附著物的損失補償;

3、停產停業的補償與設備設施搬遷補償;

4、廠房的補償。

土地的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

地上附著物補償項包括水井、池塘,鋪設的電纜、養殖工具、附屬設施等,這些的補償費要看具體情況來進行。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於停產停業損失費每個地方跟每個地方的計算辦法都不一樣的。

對於國有土地上的,一般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另外還有設施設備的搬遷費,這一項也是不能少的。

養殖場拆遷相關對於來說要比較麻煩,因此,被徵收人要格外的注意其中的一些細節,補償款項的不透明也會使得自己損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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