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分割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權或股份?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不是人們的任意性行為。在民法上,必須具備婚姻的法律身份關係,才能啟動離婚法律程序。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即可啟動。在解除婚姻關係程序中包含著分割財產(若有),在這個角度上講,財產分為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當然,法律規定個人財產歸個人,主要分割的是共同財產,共同財產有很多,比如動產、不動產、車輛、股票、股份、股權、基金份額、知識產權、賠償金、公積金、保險等等,今天我們分享的是共同財產中一方持有的未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股權。


離婚時,如何分割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權或股份?

案例:(鑑於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全文采用化名)

甲(女方)與乙(男方)於2008年經人介紹認識,相知相戀。2010年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後育有一兒丙。在此期間,共同購置房產、車輛等資產。2014年,乙與案外人丁合夥投資設立一家投資公司,主要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業務風生水起、利潤頗豐。乙在該公司持股67%。2015年起,乙的父母由於年邁,就與甲乙丙同住,乙經常不回家,後來出現外遇出軌情況,導致雙方感情出現危機,由此而引發的影響一直沒有消除,2017年某天,因家庭瑣事,雙方發生激烈的爭吵,進而發生肢體衝突,互相廝打,家人報警後才得以平息。雙方隔閡越來越大,變成了陌路人。經多方、多次、多輪調和,雙方同意離婚。丙歸甲撫養,乙 “淨身出戶”。但是,乙不同意分割投資公司的股權。甲不同意。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於是甲找到律師,處理離婚事宜。


離婚時,如何分割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權或股份?

律師在認真詳細的聽取案情、研判了相應證據的情況下,首先可以認定該部分股權是婚後投資並持有的,屬共同財產,沒有爭議,甲享有權利,應得到相應的份額。法律依據是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於是,經過訴狀起草、修訂、定稿簽字;證據收集、整理、公證等程序後,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經過漫長的庭審程序,最終,法院支持了甲的訴請。

本案中,核心要點是如何分割股權,如果雙方不能就股權價值達成一致意見,該分割可否在離婚程序中處理,若要分割股權是否需要投資公司出具手續,比如股東會決議,並且其他股東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等等。


離婚時,如何分割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權或股份?

律師提示

在此類案件中,是否能進入公司作為股東就要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具體還要審查相關的公司文件,恰恰這些文件作為非股東一方很難拿到,這就給案件的處理帶來很大難度。所以,前期應著重相關證據的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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