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前東亞封貢體系的演變實態

【邊疆時空】韓東育 | 明清前東亞封貢體系的演變實態

韓東育


東北師範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評審委員會委員,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主持中外研究項目數項,出版專著數部,論文數十篇,獲獎多項。


摘要:東亞封貢體系,淵源於西周封建制原理,而雛形於漢魏至隋唐期。三代自明的“天下主義”要求“皇帝”與“天子”的職能必須合一;而古今一貫的“中華禮序”還為“郡縣制”與“冊封制”的璧合賦予了前近代東亞世界的最高價值。在這一前提下“幕府制”和“律令制”在東亞各國間的對接不過是實現封貢體系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它解釋了“一國史觀”下中國學界何以在“封建制”認識問題上會頻生語塞,以及朝鮮與日本介入體系時未必要拘泥於共同政治制度等真實原因。

關鍵詞:一天下二體制;東亞封貢體系;幕府制;律令制;朝鮮;日本


東亞封貢體系的典型特徵體現在明清兩朝等說法,早已成不刊之論。不僅學界的研究力量大都投放在這一時期,其豐厚之成果,亦為其他時段所不能比。然而,“典型”意味著“成熟”,而成熟需要過程。在經典“封貢體系”不可能突然發生的意義上,人們對該問題的認識往往因周秦與漢魏、南北朝與隋唐、隋唐與明清之間的時空跨度過大,而恆陷於源流不清、環節不備的困頓。實際上,秦漢以降,體現周代分封制的原理性規定,是經過漫長的、同心圓式擴展軌跡和形式各異的操作實踐,才最終落實為所謂完備形態的。同時,這種“一天下、二體制”的東亞圈域特別關係結構,也剛好展開於前近代中華世界“內郡縣”而“外冊封”格局的逐漸形成過程中。當我們把眼光收束到魏晉至隋唐時還會發現,正是在如此結構的演變過程中,郡縣制以外的封建制原理及其表現形式“封貢體制”,是在一個連續性事態的助推下才被啟用和推廣的。這種變化,因應了一個事實上的要求,即“單純郡縣制政治體制的運行,缺乏實現直接與郡縣以外地區發生政治聯繫的相應邏輯”。然而,郡縣制以來,封貢體制向周邊,特別是向東亞地區的迻用,是漢武帝開啟的朝鮮郡縣化過程結束後才發生的現象。中間數百年跨度中的大量事實顯示,封貢制的東移只是對西周封建制原理的襲用,而不是對古老規則的名實照搬。換言之,新階段的封貢制度,是通過不同的“轉型”及前後有異的各式樣態,才逐漸輻射並延伸而成的。而且,對於在中國境內爭論達百餘年之久的秦以後“封建說”,亦只有在研究者突破“一國史觀”並著眼於更廣大的時空單位時,才可能被賦予真切的意義。中國與朝鮮、日本的相互關係問題,或許可以為此類認識,提供某種有益的視角。

一、秦漢以降冊封舊制原理的復活經緯

“封貢體制”又名“冊封體制”或“封建體制”,原指周王室施行於天下的“封建親戚,以蕃屏周”這一“封邦建國”制度。其“五服”構圖及其空間佈列來自《尚書•禹貢》,其相處方式規定於《國語•周語上》,而貢期則限制於《周禮•秋官•司寇•大行人》等具體規定。殷周鼎革後,周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貴族分封到各地,建立了為數眾多的諸侯國。諸侯有受封於天子的土地和人民,有封國內相對自主的行政權力,也擁有規模不等的地方軍隊——這些可視為天子賦予諸侯們的權利;而被封諸侯,則需要服從“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的政治規矩,需要向周王室定期貢獻方物和賦稅。倘天子遇有威脅,諸侯則需派兵勤王;若天下禮序一俟傾危,諸侯還要協助天子去匡正秩序——這些,則可視為諸侯對天子所盡之義務。然而,這一整套“封建制度”,卻直到春秋戰國(東周)甚至西漢時期,才首次被理論家整理出來,並被總結為“事大字小”(《孟子•梁惠王下》、《左傳》昭公三十年)、“厚往薄來’(《禮記.中庸》)和“興滅繼絕”(《論語.堯曰》)這三大原則。儘管“五服”制所劃定的“天下”不是可以全部落在實處的疆土區域概念,有的只是“寫在紙上”的構想(郭沬若語),但這種構想,卻催生了天子行政管轄能力對絕域地區的擴展思路以及羈縻這些地區的方式方法。換言之,在那些硬性手段所不逮的區域,超越眼前得失的各類舉措和人心向背的價值問題大概才是這類問題中的根本問題。“夫使諸侯納貢者,非為財幣,所以述職也;封疆畫界者,非為守禦,所以禁淫也”雲者,說明了這一點;而西周厲王時器《師酉簋》中對“夷人”的“冊命”儀式,顯然曾發揮過這一作用。這意味著,無論時代發生怎樣的變化,只要還存在這一類支配形式,其原理就無法逸脫制度本身的原初規定。

承自周代的“封建制”之所以會以“郡縣制”補充的方式在周邊世界長期存續,至少有兩個方面的問題需要提起注意:一是價值與體制倒逼問題,一是地政關係的特徵與本質問題。

外部的價值與體制之所以能構成倒逼,是因為長期以來,周邊部族及其政要對於周代以來的“天下”體系非但熟知,有的還在經濟上和心理上對“天子”的仁厚和權威產生過某種複雜性依賴。可秦漢在最高領導人稱謂上以“皇帝”代替“天子”的突兀行為,卻給那些周邊部族的首領帶去過不小的彷徨,即“皇帝”和“天子”的權力覆蓋範圍因上述稱謂和體制的變異,曾一度給他們的政治思維和自身定位造成了混亂。在這種情況下,能夠同時因應中外雙邊要求的連接紐帶,顯然還不是郡縣制下的“皇帝”,而是三代特別是周朝封建制下的“天子”。這裡存在著以下明顯的不同,即周天子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並不等於秦始皇“六合之內,皇帝之土”這一有限的疆域指代,而且“天子”的世俗權力與宗教權力的合一屬性,在秦漢之初的“皇帝”身上,只能侷限在域內;而能夠給周邊政權帶去敬畏和膜拜力量的,顯然不是郡縣內部的皇帝律令和封閉的神,而是具有更廣大覆蓋空間和興滅獎懲功能的“天則”。換言之,與周邊諸國所不瞭解的“皇帝”相比,能夠傳達“天意”,唯此才令其敬畏的“天子”,顯然更符合其傳統認知,也更容易被認同和接受。當中原政權的邊地安寧需求與周邊諸國的中原聯絡願望並沒有因“天子”更名為“皇帝”而有所改變時,相互間的需要不但相應地反映在下面一組界說中,還體現了受此影響下帝王稱謂的新詮意義和調整的必要性。《禮記•曲禮下》之“君天下曰天子”雲者,原本是指周王朝的封建制度而言。但由於東漢時期的內外關係原則已有了不同於秦漢之初的新界定,所以鄭玄才註解說:“今漢於蠻夷稱天子,於王侯稱皇帝。”孔穎達亦疏稱:“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稱謂之事,各依文解之。君天下者,天下,謂七千裡外也。天子若接七千裡外四海之諸侯,則擯者稱天子以對之也。所以然者,四海難伏,宜尊名以威臨之也。不言王者,以父天母地,是上天之子,又為天所命,子養下民,此尊名也。”又復引梁•崔靈恩之說雲:“夷狄不識王化,無有歸往之義,故不稱王臨之也。不雲皇者,戎狄不識尊極之理、皇號尊大也。夷狄唯知畏天,故舉天子威之也。”在近似的意義上,許慎《五經異義》復引證《春秋左氏》道:“施於夷狄稱天子,施於諸夏稱天王,施於京師稱王。”《春秋榖梁傳》唐楊士勳疏亦謂:“何休雲:‘德合於元者稱皇,德合於天者稱帝,仁義合者稱王。’又云:‘王者,取天下歸往也。天子者,爵稱也。聖人受命,皆天所生,故謂之天子。或言王,或言天子,皆相通也。’唯賈逵雲:‘畿內稱王,諸夏稱天王,夷狄稱天子。”’無論上述說法間有多少區別,但對內部官民稱“皇帝”而對外部“夷狄(蠻夷)稱天子”的認識,則大體上一致。這種新的稱謂要求,還在後來的印璽制度及其內外用法上顯示出明顯的差別。有關“六璽制度”的研究成果顯示,《漢書•霍光傳》顏師古注引晉•孟康所謂“漢初有三璽:天子之璽自佩,行璽、信璽在符節臺”的說法是不準確的,因為照此一說,漢初的印璽制度好像不是“六璽”,而是“三璽”。但在《霍光傳》本文中,卻明明寫著“皇帝信璽、行璽”字樣,說明漢初“三璽”只是“皇帝行璽”“皇帝之璽”和“皇帝信璽”,而以“天子”來冠名的印璽其實並不存在。這意味著,西漢前半期是沒有皇帝六璽制度的,由此亦可推定“皇帝”與“天子”的功能在當時還不存在什麼區別,無論在內政、祭祀還是蠻夷事務上,國家首腦均行以“皇帝”的職能。直到西漢後半期,當祭祀和蠻夷事務等“天子”功能開始從只對內部功能混雜的“皇帝”身上被剝離出來,直到在“皇帝XX”三璽之上又製作了“天子XX”三璽後“皇帝六璽”制度才算正式確立。而且,從《漢舊儀》可知“皇帝六璽”制,在漢朝皇帝身上就已經分別出“皇帝”與“天子”兩種不同功能,即“皇帝”宣示的是他作為國內政治君主的地位和權威,而“天子”不但在宣示中國君主對蠻夷的權威,還同時在宣示他所獨有的能夠祭祀天地鬼神的普世宗教地位。正如《五經異義》“施於夷狄稱天子”一語所說的那樣“皇帝”的稱號一經體現在域外,就會發生功能上的改變。夷狄首領若想作為外臣或實現內屬,就必須要接受頒自於“皇帝”的“王”“侯”爵位,而這時的“皇帝”功能,事實上已轉化為“天子”了。但西嶋定生同時也指出,對於這些蠻夷外臣“皇帝”的統治權是不能像郡縣制那樣採取直接的治理形式的,而只能體現為“皇帝”之德的政治價值轉化。從此“皇帝”支配郡縣制以外的區域,才被賦予了可能性,儘管甄別“皇帝”與“天子”功能的秩序化邏輯這時尚未完成,但兩者的功能一經有了不同的展示,便意味著周的封建制思想已經開始復活。他通過對《漢舊儀》《漢官儀》《隋書•禮儀志》《唐六典》卷八和《唐律疏議》卷二十五等記載的梳理,發現至少從漢至唐,皇帝行璽(寶)、皇帝之璽(寶)和皇帝信璽(寶)的使用對象,均為國內的王侯公卿;而天子行璽(寶)、天子之璽(寶)和天子信璽(寶),則分別被用於冊封外夷蕃國或答謝四夷書札、與蕃國祭神或賜書蕃國之君並撫慰周邊蠻夷、徵調外夷蕃國之兵等幾種對外場合。西嶋氏由是認為,經由上述過程,中國的皇權已經為東亞世界的形成準備了自身的邏輯;而中國皇帝統治的確立,也作為促使東亞世界一體化的最初動力,開始發揮作用。

再看地政關係的特徵與本質問題。雅斯貝斯(K.jaspers)曾把中國定位為“軸心期”(AxialPe-riod)時代東亞世界的軸心。然而,其“軸心期”理論中最為要者,事實上乃在於軸心文明如何為區域世界“立價值”和“定規矩”。通常的情況是,某種價值和規矩體系能否得到確立,取決於其賴以確立的充分條件是否具備。這至少需要滿足兩個必要條件:第一,是否代表了強勢、優勢和趨勢;第二,是否能準確地反映並回應接受者的慾望和需求“封貢體制”的文化表現結構_“華夷秩序”,本是“三代”時發生在中國大陸內部的文明系統。但是,秦朝統一後對疆域四至的清晰界定,在證明該體系已經被秦始皇悉數郡縣化的同時,也顯示了秦對建制以外的世界,似乎並沒有寄予過特別的關心。長城的修建,體現了這一邏輯。是匈奴對漢朝的叛服無常和體制倒逼,才逐漸喚醒郡縣制國家發生之前的區域支配理念——“天下觀”。漢高祖即位後重新下設王、侯等舉措,開始使為秦所斷的分封制度,被賦予了再生的可能。漢武帝對郡縣制的全面推進雖一時中斷了兩種體制的並存局面,但東漢光武帝首次賜予海上小邦奴國金印的故事,使一直以朝鮮樂浪郡為媒介間接接受中國王朝影響的日本,開始了直接與中原接觸的歷史。嗣後東亞各政權間的關係還表明,在“郡縣制”國家內部基本被廢棄的“封建制”,在周邊卻有著廣袤的延展拓殖空間。這個曾以“華夷秩序”或“封貢體制”的形式存在了兩千餘年的前近代東亞關係史,曾於公元666年(乾封元年),上演過下面的一幕:這一年的正月,唐高宗率突厥、于闐、波斯、天竺國、烏萇、崑崙、倭國、新羅、百濟、高句麗等諸蕃酋長和使者與諸州的都督、刺史等人一道封禪於泰山,堪謂“古來帝王封禪,未有若斯之盛者”。

然而,如果我們把這種情形僅僅理解為中原王朝或周邊哪個政權的一廂情願,並以為它足夠圓滿,那就有些天真了。事實是,除了中原統治者欲藉此鞏固國內統治並對外展示其正統地位等因素外,周邊政權間的相互爭鬥和由此而導致的生存危機,也構成了他們向“大邦”聚攏或依附的重要原因。東亞史長卷中的部分截圖,或許有利於我們對該區域生態機理的動態瞭解。

二、“幕府制”下中朝封貢關係的變奏

有關朝鮮半島與中原政權的關係,最早記錄於伏勝(前260—161)的《尚書大傳》,即所謂“武王封箕子”的故事。這種封貢關係,應屬於西周早期經典的域外冊封案例,並且這一類型的案例一直延續至漢武帝滅亡了外臣“衛氏朝鮮”時方告終結。而所謂“漢時置四郡”雲者,則反映了與上述情形迥然不同的中朝關係實況。這一實況起於漢武帝元封三年(前108年),而終於晉愍帝建興元年一建興二年(313—314)高句麗逼樂浪郡和帶方郡離開半島並回遷遼東。換言之,在這400多年中,中原政權施行於半島北部的管理方式,是郡縣制直轄體制而不再是箕子時代的封建體制。稱號上的區別顯示,該階段只有東北地區的高句麗於建武八年(32)“遣使朝貢”,被光武帝賜封了“王號”,而受玄菟郡管轄的“穢”只能是“縣侯”。然而,當持續了四百餘年的“四郡”在西晉末年終結後,從4世紀初到7世紀初(東晉至隋),中原17個政權則分別開啟了與高句麗、百濟和新羅之間的新一輪交往模式,即韓國史家所稱之“典型的冊封朝貢關係”。據全海宗統計,在這一時期,中原各政權與“三國”間共有253次使節往來。其中,除去中原各國赴“三國”使者共16人次外“三國”所派來使,竟達237人次之多。正由於“三國”政要“連年遣使”“連年朝貢”甚至“常貢”已使中原政權的“回賜”不堪重負,所以才使隋煬帝不得不對百濟使臣說出表面體恤而心下不快之語。全海宗等認為,“朝鮮一清朝”之間所能看到的典型封貢關係的大部分框架,亦恰恰確立於“魏晉南北朝”時期。

然而,當述及如此“典型”的冊封朝貢關係究竟運行於怎樣的政治制度框架時,韓國學者金瀚奎指出:“這一時期韓中關係最具特徵的一點是韓中之間冊封朝貢關係的運營依賴於幕府體制。幕府體制原來作為中國的支配體制,其建立和運用始於漢代,而到魏晉南北朝時期它擴展到中國國家與周邊國家之間的外交軍事關係,成為具有世界史意義的體制。”通過對高句麗、百濟與中國南北朝間外交史料的梳理他發現,相關記事的共同點在於,向南北朝派遣的高句麗和百濟使節的官銜中總是包含“長史”“司馬”或“參軍”。“長史”等稱謂是中國國家幕府的最高級幕僚的官銜。高句麗和百濟的使節之所以會帶有中國國家幕僚的這些官銜,是因為他們是以高句麗王和百濟王的幕僚資格被派往南北朝的。而且據載,高句麗廣開土王(指好太王一一引者注)在後燕慕容寶時期(396—398)被冊封為“平州牧、遼東帶方二國王”之後,高句麗乃“首次設長史、司馬、參軍官”(《梁書》卷54),表明這些幕僚職官的設置與高句麗王的冊封有直接關係。但是,長史、司馬、參軍等與當時高句麗王受封之“平州牧、遼東帶方二國王”並無關係,因為長史等幕僚職是將軍的屬官。在此之前,前燕慕容儁時期,高句麗王曾被冊封為“營州諸軍事、徵東大將軍、營州刺史、樂浪公”,之後也多次被南北朝冊封為“徵東(大)將軍”。這表明,廣開土王被後燕慕容寶冊封的官爵內容中省略了“徵東(大)將軍”,而廣開土王新設的長史、司馬、參軍,便正是由他所開設的“徵東(大)將軍”幕府的屬官。此後,高句麗王主要被南北朝冊封為“徵東(大)將軍”,而百濟王被冊封為“鎮東(大)將軍”,由此,上述記事所載高句麗百濟使節團中的長史、司馬、參軍,便是高句麗王“徵東(大)將軍”府所屬的幕僚和百濟王“鎮東(大)將軍”府所屬的幕僚。總之金瀚奎認為,由於高句麗王和百濟王被南北朝冊封為“將軍”,於是他們在向南北朝派遣使節時才可以為使臣賦予其將軍屬官的資格。儘管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在國內實際開設將軍幕府,且為幕府和幕僚賦予了某種實際職能。

通說以為,“幕府”是西漢時設立的政治軍事制度。該名亦似乎始見於《史記•李牧傳》中的記載,其中的“莫府”,即所謂“幕府”。然而實際上,早在戰國時便已有“幕府”之稱。有學者指出,“幕府”大致分兩種意涵:一指軍府,一指將軍(《史記•李牧傳》《李廣傳》)。如果從“制度”著眼,則“幕府”既存在於軍政系統中,也存在於行政系統中。換言之,幕府制度是一種行政長官自主行政(包括軍政和民政)的制度。在政治控制系統上,是軍政系統和行政系統合二為一;就軍事行為而言,軍事決策指揮權是將帥整個自主權的核心;而在用人上,則“便宜置吏”使幕府擁有了完全的自主權。這種情況,至於魏晉南北朝時期似尤為明顯。由於魏、晉時期的國家都是由權臣所建,這些權臣所依靠的政治力量是他們手中掌握的軍事力量和自主闢署的佐僚,加上政局變動不居、動亂無常,各國政治不僅顯出濃厚的軍事色彩,而且也體現出鮮明的私家色彩。中央政府不過是這些權臣霸府的轉變,地方政權則為軍事將領所操縱。在“都督刺史”制度下的魏晉南北朝時期,由於刺史多帶將軍開府,即另設有一個督府機構,其佐僚有長史、司馬、錄事參軍、諮議參軍和記室參軍等。這就形成了一位長官兩套班子的情形。這兩套班子雖說是州官理民,府官理戎,但實際上難以區分,而且在用人行政上都由其長自主闢署。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由於幕府制度在用人制度上由一種政府行為變成了一種私人行為,於是也就從一種官僚制度變成了一種非官僚制度。而且弔詭的是“幕府”這一新體制又恰恰出現在官僚制度開始形成的戰國時代。毫無疑義,這是新舊體制發生重大變化的反映。

那麼,對於郡縣官僚體制下所出現的“非官僚制度”載體,即上述產生於戰國新舊體制“轉型”期、特別在魏晉南北朝時期表現得至為充分的“幕府”形態,人們該如何確定其制度屬性呢?西嶋定生曾指出,高句麗王被賜予樂浪公爵號一事值得特別關注。因為樂浪本是漢以來的郡名,而現在卻轉化成了爵號。對中國王朝而言,郡名改為爵名,意味著郡縣已轉化為封國。這同時也意味著,幕府制下的支配理念,已在某種程度上後撤至漢初階段,而漢初的做法,在原理上又來自更遠古的規定。事實上“樂浪”由郡名轉為“樂浪公”爵名,乃出於各種力量角逐下的無奈,但爵名的轉換,卻也為中原王朝的對外冊封行動,開啟了一扇單純郡縣制下難以實現的往來大門。爵制,原本是周代封建秩序得以確立的等級制度體系。它糅和並繼承了商代的“內外服”制,是與被分封土地的範圍及諸侯需盡義務關係密切的官爵系統。《周禮•秋官•大行人》中的侯服、甸服、男服、採服、衛服、要服等,固然是對分封所在地的遠近稱謂,然所謂侯、甸、男、採、衛、要雲者,也同時是受封者的爵稱指代。西周與東周,是傳統的封建制向郡縣制過渡與交匯的特殊歷史時期。這就使該時期的“軍政府”——“幕府”,被帶上了明顯的制度雜糅色彩,即在不違郡縣制一統集權之公權力的形式下,周制冊封下具有濃厚私人色彩的相對獨立的軍事力量及其組織原則,開始以轉型的方式被保留下來。所不同者,只是將“服制”與“爵制”混同為一的周代封建制,統歸於過渡階段的幕府“官+爵”制而已。其中,最引人矚目的是曾廣泛流行於戰國階段楚國、魏國和趙國的“上柱國”“柱國”等官爵。柱國原為保衛國都官爵的稱謂,曾一度成為楚國的最高武官,位置僅次於“令尹”(楚國的最高官職,掌軍政大權——引者注)。在南北朝時代,北朝承襲前制,將中央的最高武官或勳官,繼續稱作“上柱國”;北魏、西魏亦均置“柱國將軍”和“上柱國大將軍”等以統領府兵。截至大統十六年(550)前,西魏共有八人被拜為“柱國大將軍”,所謂“八柱國”是也。此外,作為幕府制下的官爵稱號,除長史、司馬、參軍外“使持節”(魏晉南北朝時期直接代表皇帝行使地方軍政權力的官職,類似於欽差,可代表官方域外出使——引者注),也頻頻亮相,諸如元欣、李虎、李弼、趙貴、獨孤信、侯莫陳崇等不一。隋唐一統時期,幕府體制雖然在事實上已失去了固有的功能,但柱國等官爵的敕封情況,仍所在多有,只不過“上柱國”已變成了勳級的代稱而已。白居易《輕肥》詩所謂“朱紱皆大夫,紫綬悉將軍”雲者,還道出了敕封上的隨意性;而隨意性的由來,是因為這些所謂“大夫”“將軍”已演變為散官(階官),多半有官名而無職事。這種敕封上的隨意性,後來竟迫使五代時後唐明宗不得不出臺限制類“新規”。然而,即便在長期統一的王朝中,柱國名號亦不乏所見,萬曆名相張居正,就曾見贈以“上柱國”官爵。

東漢滅亡後,包括中國在內的東亞地圖開始被改寫。中國政權從此一分為三,而這三個政權都試圖把外族地區劃入自己的勢力範圍。其中,魏對準烏桓、鮮卑及高句麗和朝鮮,吳對準越人諸部族,蜀對準西南夷。倭女王卑彌呼,也正是在這種形勢下被冊封為“親魏倭王”的。與整個魏晉南北朝呈現出多極現象相同時,東亞諸國之間因一時失去穩定的大陸座標系,也隨之陷入了相互抗爭的泥淖。為了保存並擴大自己的勢力,這些國家開始在大陸尋找相對強有力的政治勢力。一旦他們自認為找到後,便試探性地向相關王朝遣使朝貢,以尋求庇護。中國王朝雖然自身發生了分裂,但每個割據政權又都力主自己才擁有正統的中國皇帝地位,於是,對外時便多采取來者不拒之國策,欣然接受他們的朝貢,並使周邊諸國分別得到冊封。西嶋定生指出,這個時期的所謂“冊封”,是指對各國君主賜予中國王朝的官號、爵位並使之成為外臣的行為。於是,南北朝時期,高句麗主要對北朝朝貢,而百濟、新羅和日本則主要從南朝獲得冊封,有時,百濟也向北朝朝貢並受到冊封,高句麗也向南朝朝貢。這種看上去極端分裂的現象,實際上導致了“東亞世界”之政治世界的完成。然而,作為中國與周邊諸國達成上述聯繫的紐帶,“幕府”及其“幕府制”顯然發揮了連接內外“封貢”關係的體制和渠道作用。在循環往復的複雜交往中,周代的“分封制”原理,也在新時代的要求下,獲得了轉型式的復甦。統計於金富軾《三國史記》的一組數據顯示,除地域方位指代外,該階段中國王朝對半島“三國”冊封時所用之官爵封號,與各王朝幕府的組織構架幾乎一一對應,基本相同,類別和次數約略為:

高句麗——高句麗王號:15次;樂浪(郡)公:3次;徵東(大)將軍:7次;安(寧)東將軍:3次;車(驃)騎大將軍:8次;使持節:6次;上柱國:2次;(上)開府儀同三司:5次;平州牧:1次;領護東夷校尉(中郎將):6次;持節:3次。

百濟——百濟王號:9次;都督百濟諸軍事:6次;鎮東(大)將軍:8次;寧(撫、綏)東大將軍:3次;帶方郡公(王):6次;使持節:8次;上開府儀同三司:1次;都督:2次;柱國:2次。

新羅——新羅王號:8次;樂浪郡公(王):7次;雞林州(大)都督:2次;(上)柱國:4次;開府儀同三司:2次;大將軍:2次;東夷校尉:1次。

不難看出,“三國”政要通過派遣長史、司馬、參軍等與中原幕府官銜完全一致的使臣,先後被幕府制時代的中原天子冊封為各類層級的“將軍”及相應的爵位。儘管記載上述史實的金富軾,受“靖康事件”之巨大沖擊而首次在三國史記》中自立起“正統”史觀(如使用只有天子才被准入的“本紀”體裁來撰述其“三國”歷史),但對魏晉以來中原賜予其首腦者,如官爵為散官、地位屬地方、身份為東夷等事實,卻未嘗避忌,亦無法避忌。這意味著,以“幕府”為體制依託,周代分封制原理已在中原王朝與半島“三國”間的封貢行為中得到了新的擴展和延續。由此,中原王朝內部的金字塔支配格局,也在上述體制的呼應對接中,被悄然移植於中朝之間。

然而毋庸諱言,半島政權的郡名被改為爵名,似乎表明那裡的郡縣在中原幕府眼裡已轉化為封國。雖不能斷言半島的實際發展需要及其對幕府體制的迎合,已構成“漢四郡”消失後中方與半島“三國”政權實現封貢對接的制度前提,可當我們觀察幕府制消退和律令體制走向完備期的隋唐,特別是唐朝與半島“三國”的關係時發現,宗藩之間,似乎已出現某種體制對接上的齟齬和緊張。原本,唐高祖曾考慮過放棄高句麗,並將其從冊封體制中清除出去。其“名實之間,理須相副”的話,已表明了唐朝方面的態度。然而,關於高句麗為什麼令高祖不快以及高祖何以會最終同意續封高句麗,並讓它留在封貢體系內的原因,西嶋定生曾給出過兩點說明:一是鑑於隋朝失敗中的高句麗因素,即“高麗稱臣於隋,終拒煬帝,此亦何臣之有?”二是高祖的撤封想法因遭到侍中裴矩和中書侍郎溫彥博的反對而未能達成,即所謂“遼東之地,周為箕子之國,漢家之玄菟郡耳。魏晉以前,近在提封之內,不可許以不臣。若與高麗抗禮,則四夷何以瞻仰?且中國之於夷狄,猶太陽之比列星,理無降尊,俯同夷貊。高祖乃止”云云。然而,從文脈中不難看出,唐高祖的問題似乎應落腳於價值和制度層面,即雙方日漸不通的倫理問題和體制問題,已使冊封關係難乎為繼。其對高句麗不向隋煬帝恪守臣道的不滿情緒,既慨嘆了傳統禮樂關係的難以維繫,也預測到律令制在未來東亞事務中可能會遇到的體制性障礙。他了解魏晉南北朝幕府制階段半島“三國”朝秦慕楚、南北俱貢的過去,也未嘗不知高句麗停貢隋朝而私通突厥的案例,當然更瞭解隋煬帝征討高句麗的原因乃出於正君臣、復倫理的價值需求,然而卻導致隋祚終焉的不遠殷鑑。在這種情況下,唐高祖“名實之間,理須相副”說法所凸顯的態度或許不失理性:既然彼此間的倫理紐帶已經鬆弛,制度體系亦河漢懸隔,那麼,切斷與高句麗的既有關係,又有何不可?然而,裴矩和溫彥博所強調者,則是遼東之地自古以來即為中國藩屬和邊地拱衛這一事實。唐高祖“遣前刑部尚書沈叔安往冊建武(高句麗高建武——引者注)為上柱國、遼東郡王、高麗王”等措施表明,對於高句麗,應該既考慮到利害關係,也要借鑑中華禮序意義上的傳統成熟戰略。而且,這也不只是唐朝單方面的想法,發生於“三國”政權的朝貢慾望、內部衝突和自我保全需要,事實上還構成了對唐朝半島政策的逆向倒逼:“九年,新羅、百濟遣使訟建武,雲閉其道路,不得入朝。又相與有隙,屢相侵掠”,高祖於是“詔員外散騎侍郎朱子奢往和解之。建武奉表謝罪,請與新羅對使會盟”。其中,“不得入朝”的怨懟,表明這時的新羅、百濟政要還是認可中原政權的核心地位和禮樂秩序的。這有助於人們理解,何以唐朝冊封“三國”的官爵名號依舊沿襲魏晉南北朝以來的散官系統而新羅和百濟並沒有表現出太多的不適,也客觀地反映了以往構築於相近政治制度基礎上的封貢關係體系,在利益訴求漸居主流的地緣政治條件下,也未嘗不可以重建的時勢要求。而且,與該時期的日本在價值觀上有所不同,朝鮮與中國古來有之的血緣地緣襟帶,總能以倫理的形式隱現於雙方之間,哪怕隨著利益衝突的日趨表面化,甚至高句麗和百濟開始對唐朝進行心口不一的倫理敷衍直至最終放棄。對此,唐的反應似也極其自然:它以藩屬國違反了與宗主國間冊封關係的禮數為由,直接介入了“三國”間的矛盾,並最終使高句麗和百濟次第走向滅亡。

然而,值得關注的是,唐與半島間的倫理、制度關係,並沒有因為高句麗和百濟的破壞而終結,相反,唐對禮序的強化行動,還進一步強韌了其與新羅之間的各種紐帶:新羅生死存滅之際唐的全力馳援並幫助它統一半島的“義舉”,曾令新羅大為感動。從此,新羅不但在宗藩關係定位上一改高句麗、百濟的“悖倫”行為,還全面推行了唐朝的律令制,連日用人倫和鋪軌裡法,亦悉仿唐風,儼若唐朝內屬。這種情況,直到高麗王朝甚至更晚近時,亦未嘗有過原則上的改變。這意味著,一個倫理、制度和利害要素一體雜糅的唐、新封貢關係,已再度銜續於兩國之間。當然,新羅在導入唐制時,似乎已不用擔心這會導致唐人在朝鮮內部重啟“漢四郡”式的建制:一是唐朝了無此意;二是半島統一後,新羅有懲於被中原人400年郡縣化的歷史夢魘,已將唐在高句麗和百濟地區的留守勢力,全部驅趕出境。唐雖伊始不悅,但因新羅謝罪態度誠懇,乃恕宥後再封。

以上表明,幕府體制雖然只是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原與半島(含中國東北部分地區)封貢關係的體制形式,卻不失為那一階段東亞封貢關係的典型體現。儘管隋唐期的變奏,使以往的上述關係一度難以繼續,既有的倫理價值也在鬆動的同時逐漸滑向了利益主義,但隋唐能接續這種關係,固有中原一方“不可許以不臣”的封貢禮序慣性在起作用,也更是半島政權內部舍此難以自處的宗藩需求使然。在這種情況下,哪怕在制度水準上存在再大的落差,彼此間關係,似仍可在位處倫理和利害之間的禮序中,得以遞續。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中日封貢關係及其隋唐變異

就時間看,“倭五王”(讃、珍、濟、興、武,即日本史上的五個“天皇”——引者注)對魏晉南北朝政權的朝貢,也是在中原王朝與高句麗、百濟施行封貢關係的幕府制背景下展開的。據西嶋定生統計,其最初的朝貢時間是413年,與高句麗朝貢東晉安帝為同一年。以後,到梁武帝天監元年(502)的90年間,共遣使朝貢了13回。在倭王朝貢的歷史上,值得重視的是宋文帝元嘉十五年(438)倭王讃之後直至倭王武的遣使貢獻記錄。西嶋氏強調,那是試圖自攜官爵稱號來謀求宋王朝的“追封”行為,但宋只封“珍”為安東將軍和倭國王,而並未賜予其都督諸軍事等軍職名分。不難看出,倭王很想通過索要官爵這一方式加入到中國王朝的秩序體制中來,換言之,日本希望用手中握有的南朝鮮百濟、新羅、任那的統治權來謀求其在中國王朝秩序中的位置,並通過這一行為來獲得與擁有使持節、散騎常侍、都督營平二州諸軍事、徵東大將軍、高句麗王、樂浪公等官爵的高句麗在中國王朝體制內的對等地位。由於這一願望與以下事實發生了牴觸而不可能被允許,即百濟已經成為劉宋王朝朝貢國並接受了使持節、都督百濟諸軍事、鎮東大將軍和百濟王官爵,因此,直到451年,倭王才勉強被增加了加羅使持節,成為都督倭、新羅、任那、加羅、秦韓、慕韓六國諸軍事而單單不含百濟。因心有不甘,倭王武又在宋順帝升明二年(487)遣使之際,自稱為使持節、都督倭百濟新羅任那加羅秦韓慕韓七國諸軍事、安東大將軍和倭國王,試圖讓宋承認它對百濟的軍事控制權,甚至還為此而假借了“開府儀同三司”之位的名義。儘管如此,宋順帝的回詔中依然除去了百濟,只賦予倭王武以使持節、都督倭新羅任那加羅秦韓慕韓六國諸軍事、安東大將軍和倭王官爵。與“高句麗王被賜予樂浪公爵號一事值得特別關注”等提示相同,西嶋也提示大家去注意“倭國王變成倭王這一爵稱的變化”。他發現,在以中國王朝為核心的封貢體制中,日本也通過類似的手法取得了與高句麗和百濟同等的地位,至於這種能給日本帶來上述地位的制度依託究竟為何,西嶋氏雖未遑論及,但有一點他注意到了,即在對中國王朝朝貢的過程中,日本有可能間接地接觸了創自北魏、承於北齊北周的“律令制”。後來,由於新羅的崛起及日本在朝鮮半島勢力的日漸萎縮,加上從中國強求的官爵多為散官虛名而日本內部又變亂紛起,所以日本便決定不再向南朝朝貢並單方終止了聯絡,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向中國發派遣隋使之前。

然而,與隋唐王朝一直對半島政權冊封有加(隨著高句麗、百濟的次第滅亡,唐乃專注於新羅)之情形不同,從6世紀以降到明永樂帝1403年冊封日本國王源道義即足利義滿為日本國王時止,日本遊離於封貢體制之外的時間已長達900年之久。人們注意到,中國南北朝時期還為如何求得與高句麗和百濟之對等地位而煞費苦心的日本,到了隋朝,竟一改朝貢國面目,開始以對等國的身份去直面隋朝皇帝。小野妹子“東天皇敬白西皇帝”國書中“日出處天子致書日沒處天子無恙”等不臣口吻,在激怒了隋煬帝的同時,也不啻向天下展示出其欲與中華一比高下的態度和“天子”身份的自封雄心。然而,在隋朝安排下,小野妹子的“國交”態度,是無法達到與中國“對等”和“抗禮”之目的的。這一點,只要比較一下兩國使者的官階,便可一目瞭然:與日本所遣小野妹子乃冠位第五階之“大禮”不同,隋朝派遣的裴世清,據《日本書紀》記載,不過是鴻臚寺之掌客(推古16年條)而已,而且即便在《隋書•倭國傳》中,亦只是所謂“文林郎”。鴻臚寺掌客,從屬於接待蕃夷公館鴻臚寺典客署的定員10人的屬官,其品位為正九品。而文林郎,乃秘書省所屬,是撰錄文史、檢討舊事之定員20人的屬官,其品位亦不過從八品(《隋書•百官志》)。西嶋氏由是認為,兩國國交的不對等性質,已顯而易見。有趣的是,日本雖說在口頭上要“遣使朝貢,習隋禮儀”(《隋書•倭國傳》),但直到東亞的區域矛盾激釀成633年的“白村江之戰”後,戰敗的日本也沒有采取任何具體措施再度回到中華封貢體制中來,而只是通過“大化改新”,開啟了能夠了解彼岸又可避免官方政治接觸的制度學習過程——對隋唐律令制度的導入。

長期以來,中國周邊政權最為渴求的,其實是如何通過與“中心”的交往,學到“中心”之所以為“中心”的制度優長。基於行政效率和效果的考慮,幕府體制已成為中國軍政時代難以規避的政治制度。然而,這種“公”中有“私”的狀況,無疑使秦漢以來建立於否定氏族封建制基礎上的郡縣制純度不得不有所降低。而且毋庸諱言,帶有濃重氏族制色彩的北方少數民族,其兵民一體、軍政合一的滯後制度及其無序南下所引發的長期戰亂,似乎也反向襯托出軍政分離、文武各統(所謂“叔孫通治略”)之郡縣制體制的不盡適宜特徵。但是,這兩種體制並存的局面,畢竟反映了客觀實際。無法取消郡縣制的幕府制之所以能成為該時期南北政權普遍採行的軍政制度,大概只能歸因於它找到了與郡縣政制的接榫點。然而,亦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就制度本身而言,行政任用私人或親信,是制度化低下的表現。相比而言,自漢代以來建立在薦舉制基礎上的任命制,尤其是隋唐以後建立在科舉制基礎上的任命制,制度化的程度要高得多。所以從理論上講,隨著制度化程度的提高,幕府闢署制終究要被任命制所取代。它點明瞭這樣一個趨勢:在早已克服了氏族私領羈絆並能真正體現“大一統”絕對政治價值的郡縣制面前,那種形成於政治版圖並不完整背景下的幕府制,也只能是中國歷史發展過程中的階段性制度。脫胎於幕府制的隋唐,之所以能以極快的速度廣泛推行律令制,也從另一個側面證明了有制度兼容功能的幕府制,經過長期的內外衝突、協調與化合,已部分完成了郡縣制對其他滯後體制的吸納、統合和提升過程。可當人們回顧這一過程中地處域外的朝鮮半島以及中朝關係時會發現,漢以來400年“四郡”管理體制的落幕與南北朝雙邊封貢關係的順利推進,已清楚地確認了“後四郡”時代朝鮮半島的政權屬性及其符合當地實際水準的歷史發展階段;並且當人們注意到歷史文獻中朝鮮輕蔑日本的記錄比比皆是時,當年朝鮮人自認為高於日本人的落差式文化感覺,也模糊而精準地凸顯出日本在當時東亞地區尚不及朝鮮的發展階段水準和文化政治地位。但是,幕府制式微後律令制的全面普及也同時意味著,唐的現行體制,已不可能還是對公私混一的幕府制的簡單接續,而是蟬蛻於幕府制並否定了幕府制的更高階段的律令制,哪怕在新的郡縣制官爵體系中還部分保留了被“虛化”的名號,諸如系列文武“散官”的對外虛設等不一。也正是在隋唐發生如此變化的初始階段,一直與南北朝政權有過封貢關係的半島政權和日本變得有些無所適從。由於制度本身是價值觀念、政治規則和經濟思想的凝結物,亦由於掌握了中華制度,也就等於瞭解了隋唐特別是大唐王朝的生成“密碼”,因此很快,朝鮮半島的幾家政權又紛紛上門求封,在通過“散官”名分確定自身與唐之間封貢關係的基礎上,也不得不開啟重新適應甚至主動移植中原制度的過程。它解釋了何以7世紀中葉新羅國王金春秋會命令臣下模仿唐朝律令、修訂並施行了《理方府格》60餘條,也能理解日本何以會“全面”導入中國律令制的原因(《大寶律令》《養老律令》)。

然而,日本自脫離了南朝封貢體系以來,直到明王朝前,都未嘗有過重返該體系中來的任何願望。為了急迫地趕超唐朝,它開始十分認真地摹寫起自以為可以強大本國的律令制度,並且為達到能與唐朝抗禮的目的,甚至已不再關注這一代表當時世界最高政治水準的制度體系是否能適應自家水土和日本的實際發展階段。這也是為什麼人們在觀察唐朝制度在日本轉換過程時,會很容易發現其中存在有大量戲劇性變化的原因。模仿隋唐制度的“大化改新”,曾被看做是日本史上第一次重大的社會變革。由於“大化”的“重大變化”意蘊,意味著律令制與以往的日本體制已迥然不同,所以,制度推進的艱辛,也使很多研究者不得不指出這場改革直到半個世紀後,才稍有起色的事實。儘管“班田制”“租庸調製”乃至日人髮式與餐飲道具最後均轉換成唐制的模仿品,但這些事物的落實時間,也同時驗證了制度移植的艱難度,即“大寶律令”的制訂,乃是日本用去“近一百年”的“摸索”才結下的所謂“體制結晶”。

律令制被引入伊始即荊棘遍地的事實意味著,從平安遷都到11世紀日本社會所呈現的律令制瓦解趨勢,應當不出所料。進入12世紀後,隨著地方舊勢力的興起,朝廷貴族通過利用和偷換律令條文來實現權力壟斷的局面宣告結束。這股無需繼續依賴攝關與公卿力量也可以獨立發展的舊勢力,其實就是研究者們常說的封建制度。就中,氏族制的復甦,無疑構成了上述變化的制度誘因。其一系列情況表明,律令制所提供的公有化管理模式,已不可能再有效地控制這個國家的生產和生活,也不可能給基層社會提供起碼的治安保障。同時,它還預示了一種新的發展趨勢,即“健兒兵”制下私有武裝力量的合法化、司法機關的私有化和從地方到中央的行政管理的軍事化,這在相當程度上已造成以往律令國家政府部門職能的喪失。一群群橫衝直撞的“帶刀者”導致本為文職官員的地方首腦,在執行公務時也不得不通過武人的力量來解決問題,它在使以往的文職權威大為跌落的同時,“尚武”的風氣開始普遍流行。由此而形成的以血緣和擬血緣紐帶來維繫的武士集團,開始被公開稱為“氏族”。由於武士團體內部以及由性質相同的團體聯合而成的軍事同盟的內部關係,顯得親密而持久,因此,霍爾把這種“新的權威制度”,視為“可以和歐洲的領地制度相比”的制度。

其實,一部“源平戰爭史”(1180—1185),很容易讓人看到類似於中國東周時代的武力爭霸場面,以及朝廷在這種爭霸中所扮演的邊緣化角色。這場戰爭向天下展示了武家的力量,也使日本進入武家時代,儼然成為事實。然而,將軍們的名號,卻必須是天皇頒賜,而將軍本身也同時要依次將土地和官位依關係遠近和功勞大小而二次賜予其屬下的“大名”。這些完全立足於私領土地佔有基礎上的地方軍事貴族,截至1560年,在日本已達到二百餘個。該情況,使直到15世紀都還一直保留著13世紀行政特點的日本政治狀況,在16世紀終於獲得了質的突破,因為權力的真正輪廓已不再和莊園的邊緣或老的行政權限相吻合。表明這時的日本,已經“完全封建主義化”了。

日本封建制的形成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1)鎌倉時代(1192—1333)。在這個階段裡,軍事領導及封建主義的力量與京都皇家勢均力敵。(2)足利時代(或稱室町時代,1333—1573)。這時,武士佔據了皇家制度以外的權力空間,並取消了宮廷的大多數所有權。(3)德川時代(1603—1867)。該階段的武士階級已毫無疑義地是國家的統治者了。不難發現,盛行於日本達六、七個世紀之久的上述制度,其實所體現的是歐洲中世時代的“feudalism”與中國周代的“封建制”這兩者間的兼容特徵。“大名”的地盤,進入16世紀後開始成為小的封邑。這種封邑里面的人,自己管理和保護自己的地盤,很少考慮天皇的權威與批准。因此當16世紀末歐洲人看到這一情景時,都按照歐洲封建制的習慣而稱大名為國王或王子。而後來的發展顯示,日本的該制度,形式上更多表現出如東周爭霸時代“禮樂徵發自天子出”朝“禮樂征伐自諸侯出”“自大夫出”方向的轉變趨勢。日後德川幕府更是被稱為“霸府”。實際上,自源賴朝之後,鎌倉、室町和江戶幕府的將軍們都把封自朝廷的“徵夷大將軍”名分看得十分重要;而這時的天皇,則只能拿幾個象徵性的官位賦予將軍們以最高榮譽,並以此來制衡全國的武裝力量和保存京都小朝廷。關於採行律令制以來日本上述的體制翻轉軌跡,江戶史家賴山陽指出:“及至天智,百度大定,後世莫改,大抵取於李唐之制,而所以勝於唐氏者,曰立吏簡,取民廉,是不失我邦固有之美也。后王之過於模仿,文縟太甚,務於刻剝,則不達祖宗立法之意,而武門之治,民反便之,未必不由於此。雖然,武治有其簡而無其廉,所以不如王政也。蓋神武以還,國有造,縣有守,雖盡由朝廷撰(選)而命之,或因其舊望世襲其職者,往往而然。及至天智,蕩而廓之,盡郡縣之,置國司焉,考課易置,收權朝廷。蓋天子精撰(選)六十六人之吏,以治萬民,為民置吏,非為吏屬民也。雖然,其後國司有更代,而郡大小領或仍以望族為之。及關東用兵,有大名、小名之目,亦其地方豪族多出人丁者。而鎌倉創守護、地頭,用其類充也,終成封建之形,而天智之制泯焉,是古今之大勢也。而貴氏族者由於國俗,雖明王之制,終莫之能勝歟!”對此朱雲影分析稱:“日本王政時期的各種制度,完全是生吞活剝的移植唐制,並不顧及日本社會的特殊性,因此終於陷入消化不良的狀態,不免兩步前進一步後退,結果武家政治取代了王政。又鎌倉幕府而室町幕府而江戶幕府,封建形式的武家政治持續700年之久,表面看來,幕府時期好像是日本歷史的倒退,其實也可說是王政時期不自然的大躍進的反動。”然而,有一點值得特別關注,即在遣唐使、遣唐僧頻密來華的所謂中日“蜜月期”,反而尋不到彼此間曾經有過的封貢關係痕跡。小野妹子的對等宣言和“白村江之戰”後日本人愈挫愈奮的心情,還在平安公卿滋野貞主(785—852)之“上表”文字中盡顯無遺:“夫太宰府者,西極之大壤,中國之領袖也……大唐、高麗、新羅、百濟、任那等,悉託此境,乃得入朝,或緣貢獻之事,或懷歸化之心,可謂諸藩之輻輳,中外之關門者也。”而賴山陽對王政時代“天皇”所賦予的“天子”稱謂,顯然還不乏譏諷之微言,即“倭五王”時代對中國“天子”的朝貢,從此已開始由外轉內,並進入了日本“天皇”自我作聖的新時期。784年,桓武天皇將國都遷離了幾乎是唐朝政治設施複製品的平城京,經長岡京的短暫停留,794年復遷至平安城(京都)後,日本遂進入所謂“平安時代”。然而,其後來所展開的淡化“唐風”和弘揚“國風”等政治文化運動,與滋野貞主的日式封貢體系臆想和菅原道真(845—903)的拒絕遣唐事件一道,彷彿在立體地昭告著一個共同的“事實”,即日本經過“大化改新”,也擁有了可與大唐比肩、並且已經是日本化了的律令制度。它從此可以不需要再向誰去學習,遑論“請封朝貢”了。可嗣後所發生的制度顛覆軌跡意味著,單純出於爭雄意氣的急迫模仿行為,因罔顧中日發展階段的實際落差和自身消化能力的侷促有限,最終也只能在內部排異反應的持續發酵中自行終止。賴山陽所謂“武門之治,民反便之”之史筆,至少是符合日本國“古今之大勢”的。

展開於漢魏南北朝隋唐時期的東亞封貢體系,是中國禮樂秩序對周邊世界的跨時空延伸。它體現了西周封建制度的原理,卻不是對古老規則的名實照搬。綜上不難發現,宗藩間制度的趨近,不過是實現封貢關係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當我們注意到相同的制度未必能結成預期的關係,而迥異的體制卻未必會構成封貢阻隔時,掩蔽於禮樂框架下的生態依存和利害依賴,反而是東亞圈域結構得以維持的更本質要素。到了明清,這一本質有了新一輪的經典表現,當然也是最後一輪表現。

【注】原文載於《社會科學戰線》201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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