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

非居民企業納稅地點包括機構、場所所在地,扣繳義務人所在地,所得發生地以及由納稅人自行選擇繳納地等。

一是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二是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非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可以指定的情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託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是在所得發生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所得稅義務,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因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所得稅義務,可在納稅人所得發生地繳納。例如,某水電站由位於湖北省宜昌市的工程開發總公司承建,擔任現場工程管理的工程建設部註冊地四川省宜賓縣。工程開發總公司分兩次支付某株式會社諮詢費50多萬美元,經協調稅款沒有在總公司代扣代繳,而是在所得發生地宜賓縣入庫。

四是納稅人自行選擇繳納地。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同一項所得在境內存在多個所得發生地,涉及多個主管稅務機關,在按《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自行申報繳納未扣繳稅款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十條規定:可以選擇一地辦理申報繳稅事宜。這一規定,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第十二條規定並不矛盾。後者適用兩項或兩項以上直接轉讓境內應稅財產交易產生的所得,前者強調同一項所得。

參考文獻:黃德榮著《解讀企業所得稅》,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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