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檢四分雲課堂】第5期:從三份法律法規解讀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偵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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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檢四分雲課堂】第5期:從三份法律法規解讀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偵查權

從三份法律法規解讀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偵查權


【京檢四分雲課堂】第5期:從三份法律法規解讀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偵查權


大家好,今天與大家交流的話題是從三份法律法規解讀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偵查權。

【京檢四分雲課堂】第5期:從三份法律法規解讀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偵查權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這為檢察機關保留部分罪名的自行偵查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為做好人民檢察院與監察委員會案件管轄範圍的銜接,防止管轄爭議和管轄推諉,保證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對在訴訟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職責,201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於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自公佈之日起立即生效實施,部分檢察機關在實踐中遇到了地方監察委員會將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線索退回檢察機關的情形,可以說,《規定》的出臺為檢察機關查辦此類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指引。

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於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管轄範圍、立案決定主體、互涉案件的處理程序、立案偵查相關案件的流程與具體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

現結合以上法律法規對檢察機關自行偵查權進行解讀。


01、案件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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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偵查,具體包括14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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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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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十四項罪名的特點是:一是犯罪主體限於司法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94條,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二是犯罪行為限於發生在司法活動中,這是對犯罪行為方式的限定,即有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三是發現途徑限定在檢察機關在訴訟活動進行監督過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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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以上罪名,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搜查罪,此兩項罪名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無論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是一般公民、外國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檢察機關所立案偵查的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搜查罪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犯罪行為。如果司法工作人員為索要債務、欠款或出於洩憤報復、打擊報復或其他動機而進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但是未利用職權的犯罪行為,則不屬於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範圍。

02、級別管轄和偵查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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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規定,14種犯罪案件,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基層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線索的,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將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或者由基層人民檢察院協助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線索的,可以自行決定立案偵查,也可以將案件線索交由指定的省級人民檢察院、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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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地市級檢察院(包括分州市檢察院)、省級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擁有14種犯罪的立案決定權。基層檢察院沒有立案決定權,但是在接到交辦案件後,有立案偵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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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上述14種犯罪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刑事檢察工作的專門部門負責偵查。負責刑事檢察工作的專門部門可以指派專門辦案組辦理此類案件。根據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職責劃分,目前此類案件由檢察院負責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部門負責偵查。具體到實踐中,檢察機關各業務部門在承辦案件過程中,均應對是否存在司法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情形進行監督,並建立相關案件線索發現、移送機制。對於在現有的證據材料基礎上可以認定某司法工作人員可能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線索移送案件管理部門,通過案件管理部門將線索移送至負責偵查的刑事執行檢察部門。

03、案件線索的移送和互涉案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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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規定所列犯罪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同時涉嫌監察委員會管轄的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與同級監察委員會溝通,一般應當由監察委員會為主調查,人民檢察院予以協助。經溝通,認為全案由監察委員會管轄更為適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案件,將案件和相應職務犯罪線索一併移送監察委員會;認為由監察委員會和人民檢察院分別管轄更為適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監察委員會管轄的相應職務犯罪線索移送監察委員會,對依法由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犯罪案件繼續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將溝通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溝通期間,人民檢察院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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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規則》未對上述規定做較大改動,但是刪掉了“一般應當由監察委員會為主調查,人民檢察院予以協助”這一句,那麼這是否意味著不再以監察委員會為主調查呢?實際上並不是這樣,根據監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明確了有關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移送義務。該條第二款規定:“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確立了互涉案件一般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的原則。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監察法相對於《規定》及《刑訴規則》而言屬於上位法,效力較高,因此在處理互涉案件時仍需堅持一般應當由監察委員會為主調查,人民檢察院予以協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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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指出,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偵查權,這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設計。2019年3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說,2018年,檢察機關依法查辦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已有20個省區市檢察機關立案偵查71人。下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自行偵查權的研究是我們必須重視的一項課題。歡迎大家收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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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堂小測試


01、(填空題)辦理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職務犯罪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擬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報(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答案


上一級

02、(填空題)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若干問題的規定》,互涉案件一般由()為主調查的原則。


答案


監察機關


03、(單選題)對於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職務犯罪,下列哪一級檢察院無立案決定權?

A.區縣級檢察院

B.分州市檢察院

C.省級檢察院

D.最高人民檢察院


答案


A

04、(單選題)根據刑法第94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A.監察

B.檢察

C.審計


答案


B

05、(多選題)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款之規定,檢察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的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包括下列哪幾項()。

A.刑訊逼供罪

B.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C.私放在押人員罪

D.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答案


AC

(供稿:第二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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