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賁:災難是領悟人類價值的契機

徐賁:災難是領悟人類價值的契機

徐賁 陽光天明雅讀院 今天


徐賁:災難是領悟人類價值的契機

  人類普遍認可的一些道德原則,如人的尊嚴、自由、平等,它們的道德確實性是從何而來的呢?也就是說,人們是根據什麼來把這些價值觀念確定為正確無疑的道德原則呢?
  一般來說,道德的確實性有四種依據。第一種是神聖戒律,也就是將道德的確定性建立在宗教的確定性之上。第二種是自然法,將道德的確定視為一種“人不可能不知道”,被自然銘刻在人類心中的東西。第三種是從社會功能的角度將道德的確定性視為“有這個用途”和“不這樣不行”。第四種則是將道德的確定性看成是生物進化激烈角逐過程中保存下來的,幫助一個物種存在的規範。
  彼得·伯格(Peter Berger)和安東·澤德瓦爾德(Anton Zijderveld)在《疑之頌:如何信而不狂》(In Praise of Doubt:How to Have Convictions Without Becoming a Fanatic)一書中提出了另一種關於道德確實性的解釋,他們認為,“此類確定性乃是基於對歷史性展開的人的內涵的一種體認,這種體認一經獲得,就意味著普遍性”。他們所說的“體認”(perception)指的是一種由個體內化的想法或觀念,被習慣地稱作為“良知”(conscience)。這種良知的聲音開始時可能是個人的,因此非常微弱,它並不是以改變現狀為目的,但卻是幾乎意外地發生了這種作用。
  美國女作家哈莉特·比徹·斯托(Harriet Beecher Stowe)在美國內戰前夕創作的《湯姆叔叔的小屋》便是一個例子,斯托夫人“並不致力於對奴隸制度的種種罪惡做直接說教;相反,她描述了反映奴隸制現實的一些場景,這些場景如此地令人髮指,以至於越來越多的人說不能再這樣繼續下去”。在美國南方,同斯托夫人一個時代的許多人顯然並不認可她對黑奴的同情,人類歷史大多數時期的人們也不認可她。然而,斯托夫人的這一良知一旦發出了聲音,一旦突破了奴隸制在美國南方的“相對合理性”壁壘,它便獲得了普適化的契機,如果奴隸制在19世紀的美國南方是錯誤的,那麼它在20世紀的任何一個地方也是錯誤的。因此,一種純粹的個人意見(“你、我都同意不贊成奴隸制”)便上升為普遍有效的道德判斷(“我們應該譴責奴隸制,盡力阻止奴隸制”)。

  發生於良知的道德價值往往是由人類具體的不幸遭遇或人道災難觸發的,良知不只是一種觀念,而且是一種行動。斯托夫人有感於黑奴的遭遇,寫下了《湯姆叔叔的小屋》。同樣,20世紀的人道災難,尤其是納粹法西斯對猶太人的殘害,觸發了人們對人的“尊嚴”的普遍良知。這種良知並不停留在內心感受的層次上,而是轉化為一系列的共同行動,包括將“人的尊嚴”寫入《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別的國際文件,以及一些國家的憲法中,並以這樣的形式使得人類尊嚴成為一種為今天世人普遍認可的價值。伯格和澤德瓦爾德對此寫道:“人的尊嚴的內涵在歷史的某些時刻被體認到;但是,一經體認,它即超越這些特定的時刻並被視為時時處處內在於人本身。”究其觸動的原因,則是由人道災難而發生,“如果在第三帝國時期人的尊嚴沒有以可怕的方式受到侵犯,對人的尊嚴的宣告可能不會被寫進憲法。在人們被迫面對肆虐的、公然不道德的情形時,道德判斷的確定性出現了”。
  良知的覺醒和道德的洞見在特定的人類歷史條件下發生並通過時間演進和深化,但是,正如伯格和澤德瓦爾德所指出的,這些都可能再次喪失。……
  許多價值信念需要歷經許多世紀之後,它們所包含的道德以及實際的政治重要性才得以充分實現。一些價值雖然已經在許多國家裡證明了道德的合理性和實際的重要性,但要在其他國家裡也得到實現,還是可能需要很長的時間。這是因為,價值信念有一種“制度必要性”,需要在制度中得到實現。伯格和澤德瓦爾德就此指出:“信仰、思想和價值觀或許會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突然冒出。但它們充其量也只不過是曇花一現的現象而已,除非它們被具體化到制度之中。只有那樣,這些東西才能夠內化到人們的意識之中並一代一代地傳遞下去。”……

  就民主法治價值被予以制度保障而言,當今世界的不同國家表現出相當的差異。以地域文化為理由排除和反對在別的地方得到認可的普遍價值,也可以說是制度化建設裹足不前的一個結果。如果明知是好的價值,但卻為了一已私利而以“文化差異”的藉口加以排斥,那就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虛偽和犬儒主義的。
  好的價值,例如自由和平等,只要是對全人類都有益,最早出現在世界的哪一個地區不應該成為這些價值是否有資格成為普遍價值的考量。同樣,它們目前在世界的哪一個地區表現卓越也不應該成為是否應該被其他地區重視和接受的理由。
  一種價值之所以成為普遍價值,除了歷史的機遇外,主要在於它的道德內涵,而它最初出現在某一個地區,並不等於就一定在那裡順利地、沒有挫折地演化成我們今天所認識的這種價值。例如,16世紀宗教改革使自由的理念得以在許多基督教徒中深入人心,但是,這場革命的領導者馬丁·路德和約翰·加爾文卻未必會贊同今天世俗的自由觀念。伯格和澤德瓦爾德指出,“把自由和人的尊嚴的卓越性歸之於歐洲,絲毫不意味著在實際的歷史中歐洲是道德的典範”。以“奧斯威辛”為象徵的法西斯的暴行是發生在歐洲的,但是,這樣的歷史事實並不能用來反證有關自由和人的尊嚴的思想不是率先在歐洲被轉化成有制度保證的價值。

  儘管有關自由和人的尊嚴的思想也可以在歐洲以外的文化中找到,但在那些地方的一些國家裡,這些價值並沒有產生出相應的制度,這也是一個事實。伯格和澤德瓦爾德指出,制度並不只是指政治權力的性質與架構,而且是“為某一類社會精英(不管如何界定)與幾乎所有人分享的那種日常生活的經驗現實”。關於這一點,許多中國人有切身的體會。他們未必不明白一個好生活是建立在什麼樣的價值基礎上的——公正、誠實、自由、平等、人的尊嚴,但是,明白歸明白,由於與這些價值背道而馳的日常生活經驗和現實限制太強大,他們的行為也不得不與自己明白的道理背道而馳。他們因此也就不能有價值堅守,甚至成為精神分裂的犬儒主義者。在一則關於公務員中有萬分之四可能最後“熬”到省部級的報道下,有網友寫下了這樣的看法:“我們恨貪官,又拼命報考公務員;我們罵壟斷,又削尖腦袋往高薪單位鑽;我們譏諷不正之風,自己辦事卻忙找關係。總之,我們憤怒,不僅僅是因為不公平,而是因為自己處在不公平中的不利位置。我們究竟是想消滅這種不公平,還是想讓自己處在不公平中的有利位置?這種骨子裡的自私,才是我們真正應該反思的。”
  這其實並不只是因為某些個人“骨子裡的自私”,而是因為所有的人都生活在一個犬儒文化的社會里,並被這種犬儒主義所浸染和腐蝕。大面積的道德墮落和自暴自棄便幾乎不可避免地發生了。人們期待從制度改革來改變這樣的犬儒文化,制度改革所需要的民主、自由、平等、社會公正等知識和價值觀在中國也是存在的,但卻始終沒有機會制度化,沒有能成為普通人日常生活的經驗現實。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對這些思想和價值採取虛無主義和犬儒主義的態度,而是越加需要以歷史的眼光看到,這些價值是人類也是我們自己以人道災難的代價換來的道義認識,輕易放棄意味著我們將失去抵禦這種災難的精神力量和道義根據,也會使我們在災難再次發生的時候跋前疐後,進退維谷,無力抵抗。

  本文選自《頹廢與沉默:透視犬儒文化》,徐賁/著,東方出版社,2015年7月。略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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