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顯良局長就《遠洋漁業管理規定》修訂答記者問


張顯良局長就《遠洋漁業管理規定》修訂答記者問


近日,新修訂的《遠洋漁業管理規定》經農業農村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部令形式公佈,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系按照“適應國際規則、促進轉型升級、加強監督管理、強化法律責任”的原則,對2003年6月1日公佈的《規定》進行全面修訂。為貫徹落實新《規定》,進一步強化規範管理,促進遠洋漁業高質量發展,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張顯良局長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近日,農業農村部修訂公佈了《遠洋漁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請問我國遠洋漁業發展現狀如何?為何要對《遠洋漁業管理規定》進行修訂?

答:我國遠洋漁業自1985年開始起步。截至目前,全國遠洋漁業企業170家,作業遠洋漁船2600多艘,遠洋漁業產量200萬噸左右。作業海域涉及42個國家(地區)的管轄海域和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公海以及南極海域。船隊規模和總產量均居世界前列,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力的遠洋漁業大國。

現行《遠洋漁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自2003年6月1日實施以來,為我國遠洋漁業持續較快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原《規定》實施至今已經17年,遠洋漁業面臨的國內外形勢和產業發展態勢均發生深刻變化。

從國際形勢看,國際海洋漁業管理正在發生重大變革。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可持續利用海洋漁業資源、實行負責任漁業管理已經成為國際共識;全球公海基本納入區域漁業組織管理,管理措施日益嚴格,入漁國日益重視海洋漁業資源保護,打擊非法、不報告和不受管制(簡稱“IUU”)漁業活動成為國際關注重點。我國已加入的8個涉遠洋漁業的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中,6個為原《規定》生效後加入。

從國內形勢看,遠洋漁業發展亟待轉型升級。“十三五”以來,我部積極調整發展思路,健全制度建設,強化規範管理,加強國際合作,推進轉型升級,嚴重涉外違規事件大幅下降,多為技術性違規。但是總體上,我國遠洋漁業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實力弱、抗風險能力不強、管理不規範,產業發展模式有待進一步轉型升級,涉外違規事件和安全生產事故仍有發生。

為更好地適應上述形勢變化和要求,可持續利用海洋漁業資源,進一步加強遠洋漁業監督管理,會同國際社會嚴厲打擊IUU漁業活動,我部適時對原《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完善,這對促進遠洋漁業規範有序高質量發展將發揮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二、新《規定》相比原《規定》有哪些變化?

答:新《規定》包括總則、遠洋漁業項目申請和審批、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認定和年審、遠洋漁業船舶和船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罰則、附則等共8章,相比原《規定》增加了第五章安全生產和第七章罰則,由34條增加到44條。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接軌國際管理規則。新《規定》更強調養護和合理利用海洋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遠洋漁業、合理控制船隊規模,充分體現我重視漁業資源保護的負責任態度。明確規定禁止使用IUU漁船從事遠洋漁業生產,禁止遠洋漁船從事IUU漁業活動,禁止外國籍IUU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充分體現我打擊IUU漁業活動的堅定立場。同時,相關遠洋漁業監督管理措施,都與現行國際規則和要求相銜接。

(二)強化涉外安全管理。新《規定》進一步加強漁船和船員的責任,對漁船淘汰報廢、懸掛國旗、外觀標識、船員配備、變更國籍等作出明確要求。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明確了遠洋漁業企業、管理人員和船長的安全生產責任,增加了對漁船海上作業、登臨檢查、通航他國水域、進入他國港口、環保排汙等要求。同時,進一步強化船位監測、漁撈日誌、觀察員派遣、涉外事件和安全事故處置等監管措施,減少涉外違規事件和安全事故發生。

(三)加大違規處罰力度。新《規定》對原有11種違法情形進行梳理,將從事IUU捕撈、故意關閉船位監測設備等增補為違法行為,列出了13種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違法情節嚴重的企業將被暫停或取消從業資格。同時,明確建立遠洋漁業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對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負主要責任和引發遠洋漁業涉外違規事件的企業主要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和船長,納入遠洋漁業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

(四)便利管理相對人。

根據多年來遠洋漁業管理的實踐情況,新《規定》對遠洋漁船作業涉及的項目審批、項目確認、項目執行、資格授予、年度審查、項目終止等環節進一步梳理和明確。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漁船勘驗報告等材料,明確在相應政務管理信息系統中能夠查詢到營業執照、船舶檢驗證書等法定證照、權屬證明等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紙質材料。此外,新《規定》還根據徵求意見情況,對有關條款內容、文字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

三、您說接軌國際管理規則,請問遠洋漁業有哪些管理制度措施?哪些已經與國際規則接軌?

答:為適應國際規則、實施有效監管,根據《漁業法》和《遠洋漁業管理規定》,我國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遠洋漁業管理制度體系,包括遠洋漁業准入審批、年度審查和行業自律三項基本管理制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生產情況報告、標準化捕撈日誌、漁船船位監測、派遣國家觀察員、簽發合法捕撈證明等主要監管措施。這些監管措施覆蓋了遠洋漁船生產的全過程,全面接軌現行國際規則,為遠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一)生產情況報告制度。所有公海漁船的漁獲量、主要品種的生產情況,均按照各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關標準和要求,進行統計、彙總並報送各區域組織。同時,我部還會同有關部門,對漁船出入境情況、自捕水產品運回情況進行監管。

(二)標準化漁撈日誌制度。根據相關區域漁業組織要求,我國已經對金槍魚、魷魚、竹莢魚、秋刀魚、南極磷蝦等重點遠洋漁業項目實行了標準化漁撈日誌制度。同時,為便於統計、彙總、分析,我國已經開始試行電子漁撈日誌,並將在公海漁船上全面推廣實施。

(三)遠洋漁船船位監測制度。船位監測是對遠洋漁船實施管理的有效技術手段,也是各區域漁業組織的通行做法。我國從2007年開始建立遠洋漁船船位監測制度,2014年出臺了《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辦法》,要求漁船每4小時報送一次船位,達到了各區域漁業組織的通行標準。2019年再次修訂《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辦法》,要求漁船每1小時報送一次船位,高於相關區域漁業組織的通行標準,這在全球處於領先地位。

(四)遠洋漁業國家觀察員制度。根據相關區域漁業組織要求,我國建立了遠洋漁業國家觀察員制度,由我部派遣專業人員、代表中國政府隨遠洋漁船執行科學觀察、數據收集等工作。2016年我部印發了《遠洋漁業國家觀察員管理實施細則》。目前,我國金槍魚漁業按照相關區域漁業組織要求,實行5%科學觀察員覆蓋率,南極磷蝦漁業將於2021年實行100%科學觀察員覆蓋率。

(五)合法捕撈證明制度。借鑑相關發達漁業國家和區域漁業組織管理經驗,經商海關總署同意,我國從2010年開始對藍鰭金槍魚、大目金槍魚、劍魚和南極犬牙魚等高價值捕撈產品進口實行合法捕撈產品通關證明制度,防止非法捕撈產品進入我國市場。同時,我國還對出口歐盟等部分國家的水產品出具相關合法捕撈證明。

(六)遠洋漁業履約評估制度。借鑑相關區域漁業組織經驗並結合我國遠洋漁業實際,我部在2019年首次建立了遠洋漁業履約評估制度,對遠洋漁業企業履行國際國內遠洋漁業管理措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履約評估結果作為遠洋漁業審批、產業政策支持、行政監督管理的考量因素,以此確保相關管理制度措施落實到位。

此外,新《規定》關於遠洋漁船的外觀標識、航行作業、環保排汙以及登臨檢查等要求,均與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或區域漁業組織的相關要求一致。

我們在新《規定》按程序徵求國內遠洋漁業企業、協會、漁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全社會意見過程中,一些國際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高度關注,積極提出修改意見建議,我部均認真對待,儘可能予以採納。我部還將對外發布新《規定》的英文版,這都是與國際接軌的重要體現。

四、您說遠洋漁業違法違規事件仍有發生。請問農業農村部對遠洋漁業違法違規事件如何處置?

答:為履行負責任漁業國家義務,我部一直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各種遠洋漁業違法違規行為,堅持不懈地打好遠洋漁業規範有序發展的硬仗。

(一)嚴肅查處遠洋漁業違法違規行為。堅持“有報必查、查實必處、處則必嚴”的原則,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2016年以來,我部先後印發9批違法違規情況通報,對經過調查核實的300多艘違規漁船及有關企業、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罰,扣減國家財政補貼近8億元,對涉事漁船船長予以罰款,取消3家、暫停10家遠洋漁業企業的從業資格。

(二)發佈遠洋漁業從業人員“黑名單”。我部已經發布第一批遠洋漁業從業人員“黑名單”,將6名被取消企業資格的有關負責人和10名被吊銷職務船員證書的船長列入“黑名單”。近期將發佈第二批“黑名單”。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有關負責人3年內不得在遠洋漁業企業擔任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船長自被吊銷職務船員證書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漁業船員證書,相當於砸了嚴重違規責任人員的飯碗。

(三)會同國際社會共同打擊國際IUU漁業活動。IUU漁船管理是公認的國際難題。為履行負責任國家義務,打擊IUU漁業活動,我們配合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委員會(CCAMLR),對進入我國港口的外籍IUU運輸船“安德烈”號實施港口檢查,對該船非法運輸的南極犬牙魚貨物予以沒收、拍賣,拍賣所得全部捐給CCAMLR。配合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將16艘“三無”涉漁船舶列入IUU漁船名單。積極推動落實港口國措施,將我加入的各區域漁業組織公佈的共247艘IUU漁船名單轉發相關港口管理部門、各商港和漁港,推動港口布防,防止IUU船進入我國港口。

(四)建立健全國際漁業履約工作機制。組織成立了遠洋漁業國際履約研究中心,統籌相關單位的科研和管理人員力量,建立了國際漁業履約隊伍。針對我加入的8個區域漁業組織,分別建立專門的履約小組,對口跟蹤落實相關區域漁業組織事務,及時將各區域漁業組織的養護措施轉化為國內管理規定,要求相關遠洋漁業企業執行,有效履行負責任國家義務。

應該說,這些舉措體現了我國打擊非法漁業活動的決心,取得了階段性成效,遠洋漁船惡意違規行為明顯得到遏制,海上作業秩序明顯好轉,有力地樹立了我負責任漁業大國形象,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同時,也需要指出的是,我國遠洋漁船數量多、分佈廣、距離遠、監管難,部分管理制度和措施仍需進一步建立健全,完全避免遠洋漁業違法違規行為難度較大。關鍵是中國政府高度重視並著力解決此類問題,我相信中國遠洋漁船的作業行為會越來越規範,中國遠洋漁業的形象會越來越好。

五、您說遠洋漁業亟待轉型升級,請問農業農村部在促進遠洋漁業轉型升級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遠洋漁業轉型升級是產業發展實現“質變”“昇華”,需要長期積累,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政府、企業、科研、協會等各方面共同努力。我部主要採取了以下措施。

(一)合理控制遠洋漁船船隊規模。在堅持遠洋漁業發展長遠方向不變的前提下,調整發展思路,放緩發展節奏,推進遠洋漁業從數量增長轉變為提質增效。“十三五”以來,我部一直嚴格控制遠洋漁船規模增長。新《規定》再次強調:“國家支持、促進遠洋漁業可持續發展,建立規模合理、佈局科學、裝備精良、配套完善、管理規範、生產安全的現代化遠洋漁業產業體系。“十四五”會繼續堅持這樣的發展思路,合理控制遠洋漁船船隊規模。

(二)優化遠洋漁業產業佈局。穩定優化公海大洋性漁業,打造魷魚優勢產業,發佈中國遠洋魷魚指數,建立中國遠洋魷魚交易中心,提升魷魚產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大力開拓金槍魚國內市場,逐步擺脫對國際市場依賴,促進金槍魚全產業鏈發展,提升金槍魚產業發展質量和效益;優化中上層圍網漁船生產佈局,積極參與極地漁業事務。鞏固提高過洋性漁業,不斷建立健全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政府間合作機制,鼓勵開展捕撈、養殖、加工、基礎設施建設等相結合的綜合漁業合作,努力融入和帶動合作國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為建設人類命運共同體和海洋命運共同體作出積極貢獻。

(三)打造遠洋漁業產業鏈建設。在“一帶一路”沿線和遠洋漁業重點合作國家,規劃建設一批遠洋漁業海外綜合基地,解決我遠洋漁船後勤補給問題。延長遠洋漁業產業鏈,鼓勵遠洋漁業產品深加工,逐步建立可追溯的物流信息化體系,開發國內遠洋水產品消費市場,培育一批國際競爭力強的品牌。

(四)提升遠洋漁業裝備水平和科技支撐能力。以“安全、環保、經濟、節能、適居”為目標,建造符合國際標準的新型專業化漁船和節能環保安全型漁船,提升遠洋漁業裝備水平。繼續加強遠洋漁業資源探捕調查,加快專業遠洋漁業資源調查船建造和應用,加強漁場漁情預報。加強對先進遠洋漁船、船用設備、新型漁具漁法和漁獲物高值化利用的開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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