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必看: 國際疫情肆虐,廣交會確認延期,外貿人應如何自救?


外貿必看: 國際疫情肆虐,廣交會確認延期,外貿人應如何自救?

隨著國外疫情不斷髮酵,確診人數不斷攀升,多國已採取封城、封國、停工等緊急措施來應對疫情的蔓延!這也導致了全球經濟出現了暫時性停擺的問題,部分專家學者認為,疫情有引發世界經濟衰退的危險。

新冠疫情形勢下對外貿行業的影響

(一)外貿合同訂單減少或取消

因新冠疫情在我國發生突然且擴散速度和範圍較廣,許多國家的市場交易主體在一段時間內因擔心疫情蔓延而產生對我國產品排斥的心理,國外客戶或將視疫情情況考慮取消或者減少與我國外貿企業已簽訂確認的訂單。

外貿必看: 國際疫情肆虐,廣交會確認延期,外貿人應如何自救?

(二)因國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國內出口產品被拒絕入境或者查扣

針對本次疫情,不少文章將其定性為“不可抗力”,認為只要在外貿企業盡到通知的義務下可以此為由主張免責,但筆者認為新冠疫情並不當然構成所有外貿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一方主張以不可抗力予以免責的前提條件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9條第1款中,合同一方“不履行義務”必須是由於“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故筆者認為,新冠疫情必須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後果,方能構成不可抗力而予以適用。

(三)因無法及時交付出口產品而違約或者取消合同

自新冠疫情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PHEIC後,部分國家已針對來自中國的貨物、集裝箱等出臺相應的檢疫檢驗措施,這些措施的出臺勢必會影響到我國出口貨物的正常運輸以及通關,並引發連鎖反應,引發諸如產生滯期費、堆存費等問題。

(四)因國外進口商拒收貨物引發糾紛

若外貿企業並未遲延履行合同,而是國外客戶基於本次疫情或者出於自身利益考慮拒絕收貨的,將構成違約。為避免發生國外客戶違約拒收貨物的情況,國內企業在與國外客戶簽訂貿易合同時,儘可能設定較高比例的預付款,採用信用證結匯,這樣即使出現貨物被拒收,國內出口企業還可憑信用證議付貨款,同時還避免某些國家或地區到港貨物被視為買方的破產財產予以處理的風險。

(五)因遲延交貨或受領引發與承運人糾紛

若國內企業為託運人,因受疫情影響延遲交貨,導致貨物無法到達裝運港,船期推遲,承運人可能要求依照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要求國內企業承擔諸如滯期費等損失。此時,國內企業可以考慮以不可抗力事由予以抗辯或通過法院主張情勢變更,爭取通過法院適用公平原則而減輕自己的損失承擔。

若國內企業作為進口商,是收貨人時,若發生因疫情原因造成國內目的港無人提貨,承運人將可能產生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堆存費、垃圾處理費等損失。此時這些額外產生的費用承運人會轉嫁於國內企業,故筆者認為,企業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在我國目的港受領貨物,建議儘快通知國外出口商和承運人,儘可能協商變更提貨時間或提貨地點,以最大程度減輕給雙方所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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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措施

在國際貿易過程中,我國的外貿企業本就承受著巨大的風險和壓力,突發的新冠肺炎疫情更使得外貿企業雪上加霜,舉步維艱。現階段我國的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而境外其他國家的情況又變得日益嚴峻,對於外貿企業而言,筆者建議採取如下措施,以儘可能消除因疫情而造成的不利影響。

(一)全面梳理並評估已經簽訂的合同

對於能夠自身履行的合同,應當與客戶及時聯繫,告知合同可繼續履行,敦促客戶做好履約準備。此外還應考慮到因受疫情影響,物流、證照辦理等環節可能受到影響,企業應及時與貨運代理企業、承運人、行政機關等聯繫,確認是否可能受到影響,若出現相應情況,應該一併將情況告知客戶,協商解決方案。

對於受疫情影響而無法繼續履約的合同,告知客戶相應的情況及影響的程度,儘可能積極談判協商,修改合同條款,變更交貨時間或者調整價格,降低不必要的損失,以維護客戶關係。

若客戶拒絕修改合同,企業確實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企業不得不告知客戶解除合同,並以“不可抗力”為依據主張免責。

(二)及時蒐集、保存證據,為可能發生的爭議提前做好舉證準備

企業在蒐集免責證據時,應當提供本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的證據。

(三)積極與國外進口商、承運人等進行溝通

新冠疫情持續受到國際各界的高度重視,但不能因此默認國外客戶瞭解所有情況,應當在新政策出臺,或者公司做出新計劃以後及時與外商溝通並協商解決對策。國內外貿企業應當秉持著尊重事實、信息透明的原則進行解釋,以維護國外進口商對中國產品的信心。(文章部分來源:廣西貿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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