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原院長張堅案新進展--收受鉅額財物


安徽省高院原院長張堅案新進展--收受鉅額財物
安徽省高院原院長張堅案新進展--收受鉅額財物

政經參考 來源 | 政事兒

3月25日,據最高檢消息,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原副書記張堅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張堅,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廈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堅利用擔任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局長,湖北省司法廳副廳長、廳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安徽省高院原院長張堅案新進展--收受鉅額財物


資料圖

張堅出生於1955年9月,早期在湖北任職,2013年1月起任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時間長達5年,於2018年1月卸任,

2019年8月被查。

今年1月,他被開除黨籍。

通報稱,張堅理想信念喪失,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收受禮金,縱容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執法犯法、以案謀私,大肆干預插手司法執法活動,甚至違規幫助涉黑涉惡罪犯減刑假釋、再審改判,破壞司法公正,損害司法公信力,在刑罰執行、案件審理、企業經營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張堅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堅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安徽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張堅簡歷

張堅,男,漢族,1955年9月生,河南泌陽人,1970年7月參加工作,1980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學位,研究員。

1970年7月至1975年12月先後為湖北省荊門縣知青、湖北省沙洋機床廠統計員、保管員、看守員、教育幹事;

1975年12月至1983年2月在湖北省沙洋公安局苗子湖派出所任民警、副所長;

1984年12月任湖北省沙洋苗子湖農場副政委、黨委委員;

1986年8月至1988年6月,在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學習;

1990年6月任湖北省沙洋農管局管教處處長;

1994年3月至1997年6月任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副局長、黨委副書記;

1997年7月任湖北省司法廳黨委委員,省監獄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0年7月任湖北省司法廳副廳長、黨委委員,省監獄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3年1月任湖北省司法廳廳長、黨委書記,省監獄管理局第一政委、黨委書記(2000年9月至2003年7月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專業學習);

2008年2月任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黨組副書記(正廳級)(2005年3月至2008年6月在華中科技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中共湖北省第九屆、第十屆省委委員。

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任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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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稿 / 曹婧男

審稿 / 石雅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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