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普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監護的設立

伴隨著生機勃勃春天的到來,普洱事業單位招聘

也拉開了序幕,各位小夥伴都在積極備考了嗎?下面,普洱中公教育就和各位備考的小夥伴看一看監護的設立,大家可以記一記,以防在2020年考試中遇到!


2020普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監護的設立


一、平和狀態的監護人選任:

(一)法定監護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當然監護人:父母。

需注意:父母離婚,不影響法定監護關係,離婚後父母仍然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只是監護責任的輕重有所不同。

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第一順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順序:兄、姐;

第三順序: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第一順序:配偶;

第二順序:父母、子女;

第三順序:其他近親屬;

第四順序: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不論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提醒注意:第四順序: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兜底:不論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2020普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監護的設立


二、衝突狀態的監護人選任:

(一)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爭搶或推諉), 由監護權利機關指定的監護。

1、指定監護的機關

第一: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第二: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的原則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3、臨時監護

依照本前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4、指定監護的效力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遺囑監護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知識點撥】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最近,情感最深厚,父母最關係子女的健康成長與權益保護,應當允許父母選擇自己最信任的、對於保護子女最有利的人擔任監護人。

遺囑監護制度有助於滿足實踐中一些父母在生前為其需要監護的子女作出監護安排的要求,體現了對父母意願的尊重,也有利於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因此,《民法總則》通過立法對該制度予以認可。

(三)協議監護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陷阱提示】

1、協議監護的主體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即法定監護範圍內的個人或者組織。

2、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監護能力的,不得與他人簽訂協議,確定由其他人擔任監護人,推卸自身責任。

(四)成年意定監護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知識點撥】

我國當前人口老齡化趨勢明顯,單一的法定監護制度已經難以滿足形勢發展的需要。基於我國的實際情況,並借鑑境外立法例,《民法總則》規定了成年意定監護制度,有利於成年人基於自己的意願選任監護人。

(五)參考案例

1、甲乙的兒子是A,甲乙不可以放棄自己的監護權,不可以協議轉讓自己的監護權,離婚不影響法定監護,只是責任的輕重不同。

2、甲乙的兒子是A,甲乙均因病去世,A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想監護或者都不想監護引出衝突狀態下的指定監護和協議監護

3、法院指定A的祖父母為A的監護人,A的外祖父母不同意,可以直接去向法院申請指定自己為監護人,不用等待,民政局、村委會、或者居委會的指定

4、經法院指定A的祖父母為監護人,結果祖父母因為嫌棄照顧太累太麻煩,將A送到了外祖父母家中,雙方達成一致,由A的外祖父母來擔任監護人,A在外祖父母家玩耍時打傷B,祖父母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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