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中的“贈與”,你確定玩得起麼?


婚外情中的“贈與”,你確定玩得起麼?

婚外情中的“贈與”,你確定玩得起麼?

內容摘要

和所有的戀情一樣,在婚外情關係中也會存在雙方互贈財物的行為,但是和普通戀愛不同的是,婚外情關係中的贈與會因為有違“公序良俗”而無效,也會因支出費用超越了夫妻日常生活需求而被認為無權處分而無效,無效的後果是返還原物。

案情回放(本故事根據真實案例改編,名字均為化名)

徐藝總是想,大偉應該是愛自己的,雖然大偉有家室,但只要他真心愛她,那也就值了。

徐藝怎麼判斷大偉是否愛自己呢,因為大偉願意為自己花錢。一個已經結婚的男人願意為婚外的自己花錢,還願意真心心疼和關愛自己,這應該就是愛了。

在一起的第三個月,大偉給徐藝買了輛40萬元的車。

他們每天只要有時間都會見,有一次,徐藝說想要有個屬於他們倆的房子,大偉讓她選好,於是徐藝選了一套60平的公寓,價值180萬元,大偉出了全款,登記在徐藝名下。

只要大偉有時間,徐藝就會提早到公寓,買好菜做好飯等大偉下班,兩個人儼然過得像一對真正的夫妻了。大偉沒有時間的時候,徐藝就早早的回自己的家。徐藝的小孩已上初中,住校,平常都不在家。徐藝的丈夫,公務員一個,更多的時候玩自己的遊戲、會自己的朋友,幾乎從不干涉徐藝,老夫老妻15年了,愛情早已不在,能相敬如賓的守著已算幸福。

徐藝很滿足現在的狀態,從未想過要去傷害大偉的家庭,如此這樣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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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她沒想到的是,大偉給她買的車、買的房竟成了她的噩夢。

每個女人都是敏感的,雖然徐藝從不在大偉回家時發信息,大偉對家庭該盡的責任也從未縮減,但大偉的老婆還是發現了大偉的狀態不對。通過跟蹤觀察後,大偉的老婆很快就發現了徐藝的存在,順藤摸瓜也很快就查到了徐藝的車和他們住的房子都是大偉花的錢。她絕不允許出現這種情況,但她也不想離婚,畢竟他們的兩個小孩一個10歲一個才5歲,她不想小孩子在單親家庭長大。她要求大偉作個決斷,要回花出去的錢,並且從此不再聯繫。大偉會妥協麼?

老婆拿出跟蹤拍的照片、大偉銀行卡的消費明細,大偉也不得不承認這些事實,但大偉也沒想過要離婚,因為小孩,也因為事業,離婚牽扯到太多的利益。但他也是真心對徐藝好,要回花出去的錢,實在開不了這個口,也不想把家庭的矛盾讓徐藝知道。

於是大偉和他老婆開始無盡的爭吵,大偉始終不鬆口。後來,大偉的老婆從一個律師朋友那裡諮詢到這種情況下的贈與是無效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大偉的老婆一狠心,憑什麼自家鬧得一地雞毛,那個女人卻逍遙自在,她不好過,別人也別想好過,她把大偉和徐藝訴至了法院,要求確認贈與無效。

這個案子沒等來法院的判決,徐藝經不起這種事情的鬧騰,懇請法院主持調解,願意還回房和車。一開始大偉的老婆並不同意調解,但最後在法院多次組織勸說下終於同意。

還了車還了房,兩個人這下也不敢再有下文了,大偉的老婆也安單了。徐藝呢,還得回去處理她那一家的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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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此類案件,法院一般會怎麼判決呢?

法律解析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向第三者給付金錢或者貴重物品,包括房產、車輛等,後因各種原因發生訴請追討索要的糾紛,各地法院都有受理此類案件。

1.法院多會以有違“公序良俗”認定無效

問題是,婚外關係違反公序良俗,是否直接導致了在此類法律關係中的贈與也違反公序良俗呢?法院一般多會認定婚外關係中的贈與實質是贈與人希望與第三者保持婚外關係,或為維持婚外關係而進行的關聯行為,這有違公序良俗。若認定該類合同有效,勢必助長社會的不良風氣,從而認定此類合同無效。

比如在“李某與孫某、馮某確認贈與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案號為(2016)川0105民初7754號】中,法院認為:“贈與合同的實質是贈與人希望長期與第三者保持婚外同居關係,這有違我國傳統的道德觀念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精神。若認定該類合同有效,勢必助長社會的不良風氣。而且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條為我國法律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顯然,婚外同居是為我國道德風尚所不容的行為。夫妻一方為了長期保持同居關係而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贈與合同實質上違反了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因而此類合同無效”。

2.除了公序良俗,也有法院依據無權處分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法院認定超過了夫妻日常生活需求的贈與行為不被追認的情況下無效。

比如在“梁某與鄒某、黃某贈與合同糾紛”一案中【(2016)浙01民終3370號】中,法院就認為:“婚姻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在夫妻雙方未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本案中,黃某在與鄒某婚姻存續期間,未徵得鄒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545021.08元贈與給梁某,損害了鄒某的合法權益,鄒某事後對該贈與行為也不予追認,故原審法院確認黃某的該贈與行為無效,並無不當。”

在沈某與被告龔某、封某贈與合同糾紛一案【(2016)浙0108民初1334號】中,本院認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封某未經妻子沈某同意,擅自贈與被告龔某3050萬元,該處分行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無論是對龔某個人的贈與還是如被告辯稱的系對小孩的贈與,贈與行為均無效,對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現原告以侵犯其共有財產權為由要求被告龔某返還贈與款項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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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總結

1.主張婚外不正當關係中的贈與無效存在兩種路徑,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對方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那麼可以主張該贈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當無法確定能否證明婚外不正當關係時,可以主張贈與行為超越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屬於無權處分,在無權處分又不被追認的情況下可主張贈與無效。不過需注意的是,根據無權處分的理論,有法院認為即便無權處分無效也僅是部分無效,即對不知情的夫妻所享有的50%份額無效,但處分人本人對財產享有50%的處分權,該50%的贈與部分仍為有效。雖然該觀點是否正確有待商榷,但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此類判決。

3.綜上,遇到此類情況,儘可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婚外不正當關係,確保能確認整份合同無效。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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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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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丹丹律師

律匠律師事務所律師家族財富法律部主任

杭州師範大學法學學士浙江大學民商法學碩士

原杭州市某法院資深法官,近十年民商事審判經驗,共審理各類訴訟案件一千餘件,法學理論功底紮實,實踐經驗豐富,辦事認真仔細,善於溝通協調,能敏銳抓取法律矛盾焦點。


曾擔任集團公司訴訟中心總監,兼任旗下子公司法務總監,負責組建法務團隊,建立並落實訴訟、合同檔案管理辦法,籌建不良資產盡調小組等。服務過的單位包括浙江中控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宇視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電聯集團、杭州築金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杭州健風大廈、杭州常裕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明澤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浙江增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匯欣科技有限公司、南望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

尤其擅長辦理婚姻家庭、建築房地產、侵權責任等各類重大疑難民商事訴訟案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盡職調查、不良資產處置等非訴法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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