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疫情期間,怎麼解決企業發工資問題?

對中小企業而言,如何安全復工是一大考驗!如何解決疫情期間工資發放問題,對企業來說更是一大難題!如何解決?今天給大家整理了關於疫情期間,工資發放的16個問題及解答,希望帶給大家幫助!解決難題,共克艱辛

【乾貨】疫情期間,怎麼解決企業發工資問題?

16個問題

1.職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狀,被隔離期間有無工資?

2.職工被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3.職工被確診後的隔離治療期,應該如何發放工資?

4.職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崗的,工資標準是多少?

5.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的工資待遇?

6.企業受疫情影響而停工、停產的,如何發放工資?

7.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職工仍然待崗(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發放生活費的標準是多少?

8.單位要求本單位有感染風險的職工居家隔離(如在家辦公、待崗),如何發放工資?

9.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10.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降低工資?

11.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讓勞動者輪崗輪休?輪崗輪休期間如何發放工資?

12.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縮短工時的如何發放工資?

13.勞動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14.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無加班工資?

15.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無加班工資?

16.推遲復工期間上班的,有無加班工資?


【乾貨】疫情期間,怎麼解決企業發工資問題?

解答

1、職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狀,被隔離期間有無工資?

解答:無論是隔離治療、隔離措施、醫學觀察還是緊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單位都應當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是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針對的是患者或疑似患者;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是政府實施隔離措施,針對的是發病過的場所的人員。但隔離期間繼續支付報酬僅規定在本條,並未規定在第三十九條,也沒有規定適用於第三十九條。因此,被醫療機構強制隔離治療的,是否還應當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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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可見,《通知》對兩種情形作了統一規定,無論是醫療機構隔離治療的,還是政府實施隔離措施的,甚至是對於醫學觀察期間的,以及採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都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那麼,對於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呢?此處似乎應該為"用人單位"而非"企業",才能對應"職工"而非"勞動者"。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不過這一規定限定範圍為排除是病人或病原攜帶者的範圍,那麼如果確診為新冠肺炎的,是否就不屬於這一規定的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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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地方性的規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對依法被列為甲類傳染病或者採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五條:在採取公共衛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後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北京的規定(京人社勞字〔2020〕11號):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廣東的規定(粵人社明電[2020]13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可見,幾個層面的規定對隔離觀察期間是否支付工資的標準不一:《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明確為排除的才支付,人社部《通知》未區分是否要將排除的作為條件,各地規定則不一,有明確為排除的才支付,也有不區分的都支付。建議按照人社部《通知》執行,畢竟這是最新的規定,是針對新冠肺炎作出的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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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職工被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解答:被隔離觀察期間的,單位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標準發放工資報酬,即正常提供勞動時所發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補貼都應當發放,這些都屬於工資的範圍。當然,如果職工的獎金與該職工或單位的業績相關,則在單位業績不佳或停工、停產的情形下,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不予發放獎金的,單位向職工發放工資不包括相關獎金是合理的。

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症狀被隔離觀察的,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是最低工資嗎?是病假工資嗎?還是正常工作?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這一規定明確了工資按照出勤照發,也就是按照職工正常提供勞動的標準發放。

再看看各地的規定,如《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對依法被列為甲類傳染病或者採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五條:在採取公共衛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後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北京的規定(京人社勞字〔2020〕11號):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廣東的規定(粵人社明電[2020]13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3、職工被確診後的隔離治療期,應該如何發放工資?

解答:各地規定不一,要看具體的標準。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是隔離觀察期間要支付工資報酬,《通知》規定的是醫學觀察期間和隔離治療期間要支付勞動報酬,醫學觀察期間應該就是隔離觀察期間。按此理解,則《通知》規定的單位支付報酬的範圍,比《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更廣泛。那麼,對於被確診後的隔離治療期間支付勞動報酬的標準如何認定呢?從各地的規定來看並不一致:

其一,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即不僅限於隔離觀察期間,在隔離治療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期間,企業均應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上海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廣東的規定(粵人社明電[2020]13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其二,享受醫療期的有關待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北京的規定(京人社勞字〔2020〕11號):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河南的規定: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四川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療的企業職工,應當享有醫療期,企業應按醫療期有關規定發放職工在此期間的病假工資。

其三,天津則將確診後的治療分為兩段,即需要隔離治療的期間和無需隔離的普通治療期間,前者按照正常標準支付工資,後者則按照醫療期的標準支付。天津的規定: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職工需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按照國家規定享有3至24個月醫療期。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約定,支付病假工資,支付勞動者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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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職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崗的,工資標準是多少?

解答: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崗的,通過年休假方式解決,工資標準為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如果未復工時間較長的,部分地方規定安排待崗,支付最低工資標準的70%作為生活費。

由於防控疫情需要,多地已採取全面暫停公共交通運輸等交通管制方式,導致部、四川等地都規定: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廣東、浙江、四川還要求安排年休假時要與職工協商一致。北京、四川還規定: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

年休假的標準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5、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的工資待遇?

解答: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的,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出差職工由於是因工作出差,由於疫情而不能及時返崗,與前述休假不能及時返崗不同,還是應當按照正常工作來支付工資。如北京、河南規定: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6、企業受疫情影響而停工、停產的,如何發放工資?

解答:

(1)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多地政府明確要求,在國家規定的延長3天休假後,企業仍有一段時間不得復工,在此不得復工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如何發放?以及企業自身因疫情影響而自行停工、停產的,此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如何發放?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其法律依據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因文字較長,此處將剩餘問題與回答以圖片形式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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