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規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省市規定
各省市規定略有不同,如上海市:
根據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與滬府辦<2009>51號《關於加強本市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規範化建設的若干意見》的精神,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熟悉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五)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七) 不能有違法搭建,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拒交物業服務費和維修資金、違規出租房屋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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