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編碼規則(試行)》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參考樣式》的通知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8〕148號)要求,為做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工作,經商職業能力建設司,我們制定了《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編碼規則(試行)》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參考樣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2019年4月19日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編碼規則

(試行)

一、證書編碼結構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編碼由1位大寫英文字母和21位阿拉伯數字組成,主要包括7個部分:1.評價機構類別代碼;2.評價機構代碼;3.評價機構(站點[1])所在地省級代碼;4.評價機構(站點)序列碼;5.證書核發年份代碼;6.職業技能等級代碼;7.證書序列碼。其中,第1-4部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賦碼,第5-7部分由評價機構賦碼。具體表現形式見表1。


表1 證書編碼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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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的中央企業子公司、分公司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的考核站點。


二、代碼及釋義

(一)第1位:評價機構類別代碼

評價機構類別指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分別面向本單位和麵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其代碼分別使用大寫英文字母Y和S表示。見表2。


表2 評價機構類別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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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2-5位:評價機構代碼

評價機構先行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確定並賦碼,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從0001-9999依次順序取值;評價機構先行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固定取值0000。見表3。


表3 評價機構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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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6-7位:評價機構(站點)所在地省級代碼

評價機構(站點)所在地省級代碼取值見表4。


表4 省級代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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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8-13位:評價機構(站點)序列碼

評價機構(站點)序列碼使用阿拉伯數字,由評價機構(站點)參保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研究確定並賦碼。


(五)第14-15位:證書核發年份代碼

證書核發年份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取公元紀年後兩位。例如:19表示證書核發時間為2019年。


(六)第16位:職業技能等級代碼

職業技能等級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1-5表示,見表5。


表5 職業技能等級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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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17-22位:證書序列碼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序列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由評價機構按年度分職業技能等級分別從000001-999999依次順序取值。


三、示例

(一)示例1:Y 0001 23 XXXXXX 19 5 000001

第1位表示該評價機構類別為用人單位;第2-5位表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賦予該機構的代碼為0001;第6-7位表示該評價機構(站點)在黑龍江省;第8-13位表示該評價機構(站點)序列碼,由黑龍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籌研究確定並賦碼;第14-15位表示該證書核發年份為2019年;第16位表示該證書職業技能等級為五級;第17-22位表示該證書序列碼為000001。


(二)示例2:S 0001 23 XXXXXX 19 5 000001

第1位表示該評價機構類別為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第2-5位表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賦予該機構的代碼為0001;第6-7位表示該評價機構(站點)在黑龍江省;第8-13位表示該評價機構(站點)序列碼,由黑龍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籌研究確定並賦碼;第14-15位表示該證書核發年份為2019年;第16位表示該證書職業技能等級為五級;第17-22位表示該證書序列碼為000001。


(三)示例3:Y 0000 11 XXXXXX 19 5 000001

第1位表示該評價機構類別為用人單位;第2-5位表示評價機構先行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固定取值0000;第6-7位表示該評價機構(站點)在北京市;第8-13位表示該評價機構(站點)序列碼,由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籌研究確定並賦碼;第14-15位表示該證書核發年份為2019年;第16位表示該證書職業技能等級為五級;第17-22位表示該證書序列碼為000001。


(四)示例4:S 0000 11 XXXXXX 19 5 000001

第1位表示該評價機構類別為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第2-5位表示評價機構先行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固定取值0000;第6-7位表示該評價機構(站點)在北京市;第8-13位表示該評價機構(站點)序列碼,由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籌研究確定並賦碼;第14-15位表示該證書核發年份為2019年;第16位表示該證書職業技能等級為五級;第17-22位表示該證書序列碼為000001。


四、補充說明

(一)評價機構(站點)取消後的編碼處理

評價機構(站點)取消後,原有編碼隨即作廢,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該編碼列入廢置庫。廢置庫中的編碼僅作為歷史記錄供查詢、追溯使用,不再重新賦予其他評價機構(站點)。


(二)評價機構(站點)合併後的編碼處理

兩個或兩個以上評價機構(站點)合併形成新的評價機構,視為新增評價機構(站點),被合併的評價機構(站點)視為被取消,分別按新增評價機構(站點)和取消評價機構(站點)進行編碼處理。評價機構(站點)併入其他評價機構的,保留併入的評價機構(站點)編碼,被併入的評價機構(站點)按取消處理。


(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編碼的監督與管理

評價機構(站點)跨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時,應分別向員工繳納社保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評價機構(站點)的編碼規則進行審核與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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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人社部職業能力建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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