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實施意見

​浙委法發〔2020〕2號

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

關於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切實解決執行難”“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重大決策部署,根據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要求,經省委同意,現就我省加強執行難綜合治理,深化執行聯動機制建設,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黨的領導,構建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充分認識加強執行工作、切實解決執行難的重大意義,將執行工作融入省域治理現代化,構建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綜合治理執行難大格局,確保完成黨中央提出的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任務。各級黨委和黨委政法委要及時聽取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的彙報,有效治理制約執行工作長遠發展的綜合性、源頭性問題。成立綜合治理執行難協調小組,由黨委政法委牽頭健全執行工作部門協作聯動機制,人民法院承擔主體責任,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社保、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協作、齊抓共管、形成合力。檢察機關加強對民事、行政執行包括非訴行政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探索建立執行與監督信息法檢共享平臺。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黨政機關及領導幹部干擾執行工作的責任追究。各級法院主動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健全代表委員聯絡常態化工作機制,邀請代表委員調研、參與執行活動。將執行工作納入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設考評體系,將“萬人失信率”納入營商環境和信用城市考評體系。完善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對落實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督查。


二、加強協調配合,構建聯防聯治執行難協作大平臺


(一)健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整合完善網絡化查控被執行人財產工作機制,實現人民法院執行查控網絡與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稅務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以及各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等單位之間的網絡連接,建成覆蓋不動產、證券、股權、車輛、存款、金融理財產品、住房公積金、出口退稅等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建立職業放貸人稅費聯合徵收機制。完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查找被執行人協作聯動機制,建立健全網絡化查找被執行人下落、查扣被執行人車輛、限制被執行人出境新機制。深化“拘所調解”工作。推動建立電信企業配合調取被執行人號碼、註冊地等信息的程序和系統。確保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數據安全,信息調取、使用等要嚴格權限、程序、責任,防止公民、企業信息外洩。


(二)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監管。完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體系,人民法院發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嵌入各單位“互聯網+監管”系統以及管理、審批工作系統,實現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自動比對、自動監督,自動採取攔截、懲戒措施。建立健全社會信用檔案制度,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重要信用評價指標,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納入信用浙江建設“531X”工程,應用於行政管理和社會治理,作為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識別信用狀況的基礎性信息。


(三)強化對黨政機關、公職人員等的信用監督。各級黨政機關及公職人員要帶頭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人民法院執行信息系統實現對黨政機關、國有企業、黨員、公職人員等特殊主體涉及訴訟和執行信息的自動比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黨員、公職人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及非法干預、妨害執行等情況,提供給組織人事部門等單位掌握,採取適當方式共同督促改正。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非法干預或妨礙執行的黨員、公職人員,構成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分別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四)加大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公、檢、法等政法機關加強協調配合,統一立案標準,建立常態化打擊拒執犯罪工作機制。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礙執行的犯罪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檢察機關不予起訴的,應當及時出具法律文書。暢通當事人自訴渠道,逐步建立以當事人刑事自訴為主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訴訟模式。依法充分適用罰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強制執行措施,加大對抗拒執行、阻礙執行、暴力抗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對暴力抗拒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出警、及時處置。對人民法院決定拘留、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被執行人以及協助執行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收拘。完善反規避執行工作機制,對於幫助進行虛假訴訟、虛假公證、虛假仲裁等以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律師、公證員、仲裁員等法律服務人員,由行業協會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加大懲罰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完善強制執行配套制度。樹立依法、規範、公正、善意執行理念,依法保護產權,完善財產保全、擔保債務執行制度,堅持比例原則,努力做到不中斷企業的指揮系統,不中斷企業的資金往來,不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不擴大對企業聲譽的負面評價,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突發事件應對期間,要依法審慎開展執行工作,妥善採取執行措施,統籌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和執行工作。司法救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拓寬救助資金來源渠道,簡化司法救助程序,加強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的銜接配合,切實做好執行過程中對困難群眾的救助工作。


三、加強源頭治理,構建自動履行為主的治理體系


(一)加強訴源治理,降低訴訟案件數量。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著眼源頭防範,加強源頭化解,實行綜合施策,全面推進訴源治理工作,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加快建立覆蓋全社會的信用交易、出資置產、繳費納稅、違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信用體系,暢通市場主體獲取信用信息渠道,引導市場主體防範交易風險。擴大責任保險覆蓋範圍,鼓勵相關單位投保食品安全責任、環境責任、僱主責任等責任保險,發揮保險制度分擔風險、分攤損失作用。


(二)加強守信正向激勵,引導社會誠信風尚。對主動履行者實行信用正向激勵,建立以生效裁判履行情況為主要要素的司法信用數據庫,定期向有關單位推送。誠信履行記錄可作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費減緩免的優先條件,可申請降低訴訟保全保證金比例。各部門可根據有關規定相應提高誠信履行者信用評級,縮短失信限制期限,並在辦理行政審批、資質審批、資質審核、備案等方面作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重要參考,在政府項目招投標、實施財政性資金扶持項目和政府採購方面作為重要參考,並推動金融機構在貸款授信額度和利率等方面給予相應優惠,在誠信企業評定以及各行各業信用平臺信息採集中給予肯定。實行信用修復激勵,被執行人債務雖未履行完畢,但以執行和解、提供擔保、如實報告財產等其他方式積極配合執行、履行義務的,可按照信用修復有關規定,撤銷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解除限制消費措施,放寬其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的限制,使其迴歸到正常的生產、生活中。


(三)立案、審判、執行兼顧,引導督促更多的債務得到履行。建立“立案+告知”風險提示制度,立案階段提示執行不能風險,使當事人對訴訟結果和執行結果有合理預期。審判和執行程序中釋明當事人權利義務,提示採取財產保全等措施維護勝訴權益。加強執行立案審查,全面核實當事人關鍵信息、送達地址等。建立“審判+履行”案結事了制度,加強審判和履行的釋明說理,提高當事人的信服度,增強判決主文的確定性、可履行性。探索簡單民事案件由審判法官先行督促履行機制。人民法庭審理的案件原則上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調解案件實行主辦法官督促履行機制。嚴格審查調解案件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合法性,防止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逃避法律義務。繼續探索“法院+律師”調查令制度,代理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律師調查令》,可向有關單位收集證據、調查住所地和財產等情況,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加大仲裁司法監督力度,提高仲裁裁決執行率。


(四)審判、執行、破產兼顧,促使更多企業和個人“破繭重生”。暢通被執行企業進入司法破產清算和重整程序的渠道,促進“殭屍企業”有序退出市場。探索立案、審判轉破產工作,立案、審判階段發現涉案企業符合破產條件的,及時引導當事人申請破產,加快資產的有效處置,最大程度保護當事人債權。探索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簡易破產製度。探索個人破產和債務清理制度。建立“破產審判便利化”府院聯動機制,完善破產審判配套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專項破產援助基金,推動無產可破或者缺乏啟動資金的企業及時啟動破產程序。


四、加強工作保障,實現執行工作規範高效發展


(一)加強執行領域黨風廉政建設。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大正風肅紀力度,建立健全協調配合工作機制,統籌督查案件執行情況與執行幹警履職情況,實行“一案雙查”,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懲治執行領域司法腐敗。建立執行崗位人員教育培訓制度。


(二)加強執行規範化建設。強化強制執行措施實施的剛性,實現規定情形、規定時間、規定措施“三到位”,完善財產報告、動產交付、不動產騰退制度,堅決杜絕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現象。強化執行工作領導、執行活動指揮、執行案件協調“三統一”,落實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管理責任。健全執行權運行機制,實現繁簡分流、事務集約、專業分工“三精準”,強化執行流程管理,落實“簡案快執、難案精執”。加大執行公開力度,全面推行陽光執行。規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監管,建立執行工作糾錯機制。拓寬執行監督渠道,健全執行監督體系。完善執行人員依法履職保護機制,依法嚴懲抗拒執行、阻礙執行、暴力抗法等妨害執法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創新和拓展執行措施。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要求被執行人或協助執行人就其重大資產處置和重要事項變更等向人民法院申報和備案。探索直接交付、資產重組、委託經營、勞務抵債、強制管理等執行措施。積極引入專業力量參與執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證、律師、會計、審計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深度參與執行的工作機制。創新和豐富財產調查方法、發現路徑、處分措施,加快推進審計調查、依公證方式取證、懸賞舉報等制度。推進將涉訴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建立財產查控、網絡拍賣、案款發放、送達中的執行輔助事務適度外包機制。將協助執行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理網格化管理,建立網格員協助送達、查找當事人、協查財產線索、督促履行、化解涉執信訪等工作機制。


(四)加強執行智能化建設。依託大數據技術,建立被執行人信用及履行能力智能評級制度,全面評估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行為習慣、社會軌跡等,為執行辦案提供策略參考。全面推進執行工作線下轉線上,建立執行案件立案、辦案、歸檔全程無紙化管理系統,節約執行資源和成本。建立移動執行信息系統,提高資源利用率和執行效率。


(五)加強執行工作宣傳。綜合運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通過網絡直播執行、發佈典型案例、播放影視作品等形式,充分展現加強執行工作、切實解決執行難的決心和成效,增強當事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主動性、自覺性。加強法律政策宣傳解讀,營造“守法守信光榮,違法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健全落實依法處理、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三同步”工作機制,加強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推動全社會形成理解、支持、配合執行工作的廣泛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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