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關於設立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理念,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遏制亂捕濫獵行為,有效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狀況及棲息繁衍規律,決定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劃定禁獵區、規定禁獵期。現通告如下:

一、禁獵區

乳山市行政區域內。

二、禁獵期

2020年3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禁獵期滿後根據法律法規確定新的禁獵期限。

三、禁獵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軍事武器(制式槍械)、體育運動槍支、氣槍(氣壓彈射裝置)、毒藥、麻醉藥(槍)、爆炸物、排銃(火藥槍)、玻珠槍(電擊槍)、鐵夾、吊槓、滾籠、排刺、獵套、獵夾、電網(其他電擊工具)、網套、地槍(地弓)、弓箭、弩、彈叉(彈力彈射式裝置)、彈弓、標槍、粘網、高頻聲波裝置和其他非人為直接操作並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獵裝置捕獵野生動物。禁止採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投擲利器、火攻、煙燻、水淹、投毒、麻醉、犬捕、鷹(隼)抓、聲音誘捕、電子誘捕、食物誘捕、活體動物誘捕、動物標本誘捕、利用野生動物生理習性誘捕、設置陷阱、網捕、撿蛋、搗巢、毀穴、挖洞等方法獵捕野生動物或進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及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活動。

四、禁獵對象

在禁獵區、禁獵期內,禁獵物種為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山東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和山東省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責任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科學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確需獵捕的,應依法申辦批准手續。

公民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非法捕獵野生動物、侵佔或破壞其生息繁衍場所及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加工等違法行為有檢舉和控告(檢舉和控告電話:0631—6651595)。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乳山市人民政府關於設立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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