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能僅以加蓋印章行為即認定協議的真實性

【關鍵詞】

真實意思 交易習慣 常理

【案例索引】

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天津寧基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6518號】

【再審事實與理由】

《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石化公司履行了合同義務,寧基公司應當向石化公司分配利潤。《協議書》中落款處及騎縫處均加蓋了雙方印章,且寧基公司加蓋的印章在一審中經鑑定為真實。《協議書》約定蓋章即生效。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佩長與寧基公司實際控制人孫慶紅之間的電話錄音中多處內容涉及協商利潤分配數額,進一步印證《協議書》真實性。石化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公司員工派駐項目,並依約投入資金4620萬元,履行了合同義務,雙方確立了合作、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關係。《協議書》約定利潤分配條件已經成就。寧基公司履行了《協議書》的部分義務後,單方面不履行《協議書》的約定,構成根本違約。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石化公司再審申請主張《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石化公司履行了合同義務,寧基公司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向石化公司分配利潤。對此,本院認為,《協議書》上加蓋的寧基公司公章雖為真實,但寧基公司對《協議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印章的加蓋並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協議的協商過程與加蓋印章的行為具有相對獨立性,不能僅以加蓋印章行為即認定協議的真實性。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協議書》存在多處有違常理且與交易習慣不符的情形,具體表現為:1.《協議書》上的落款日期2012年1月6日與石化公司主張的合同簽訂日期2017年6月之間相距五年,且在《協議書》落款時間寧基公司還未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權。2.《協議書》中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明顯加重寧基公司責任而免除石化公司責任。3.《協議書》中約定的項目竣工時間與《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時間不符。4.《協議書》中出資和接受出資方涉及的第三人均並未在《協議書》中籤字確認。5.原審中寧基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出讓金票據、銀行支付憑證等可以證實,寧基公司為獲得土地使用權總計支出2億餘元。而根據《協議書》約定石化公司僅投入4950萬元即可享有案涉項目50%的投資分配權。6.石化公司提供的向寧基公司支付4620萬元的多筆銀行憑證中並未將該款項性質記載為投資、合作。石化公司主張的4620萬元投資款數額也與《協議書》中約定的4950萬元投資款數額不符。7.根據《往來款項核對函》記載,2012年1月至2014年11月,石化公司及其他第三人向寧基公司及其他第三人投入4620萬元。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23日,寧基公司向石化公司支付了4620萬元。在寧基公司支付款項時,案涉項目尚未竣工,石化公司主張上述款項系寧基公司支付的投資利潤不符合常理。

對於以上不合常理且有違交易習慣的情形,原審中,石化公司並未作出合理解釋及提供相應證據予以充分證明。原審法院未對石化公司關於雙方就案涉項目存在合資合作關係的主張予以支持正確,據此也未支持石化公司就案涉工程分配利潤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並不不當。再審申請期間,石化公司亦未提交新證據證明其主張,其再審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律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第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本裁判觀點系孟令權律師(18764266668)根據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誤解原判本意情況,僅供自我學習,不爭不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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