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鄉鎮公務員公共基礎知識備考:繼承順序

2020湖北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分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報考公安(不含森林公安)機關執法勤務類職位的,還需參加公安專業科目考試。報考從村(社區)幹部中定向考錄鄉鎮(街道)公務員職位的人員只參加《綜合知識測試》一科考試。以下是孝感中公教育為大家準備了2020湖北省考行測申論備考資料,供大家複習。

法律部分喜歡考察一些與生活實踐相關的法律知識,比如繼承、監護、侵權責任和婚姻等相關條文規定,今天大家就來了解一下關於繼承一些規定。繼承有多種類別,比如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等,那麼具體應該按照哪一類別進行繼承呢,通過中公教育的研究,關於繼承的順序規定如下: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一、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簽訂的,遺贈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按協議約定轉移給扶養人所有,扶養人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因為遺贈扶養協議才能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老有所依,所以遺贈扶養協議效力優先於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二、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主要有五種繼承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他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只要有公證遺囑,那麼無論之後是否有其他遺囑都按照公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公證遺囑,而被繼承人立有多份遺囑,則按照最後一份合法有效遺囑來進行繼承。

三、法定繼承

如果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那麼就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繼承。根據《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的喪偶兒媳和女婿;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或不存在時,才可參加繼承,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地位平等。

通過以上繼承法律條文的梳理,大家是不是對於遺產繼承順序了更加深入的認識,也希望大家都能對繼承有更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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