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選——選舉人團

眾所周知美國總統並不是由公民直接選舉出來的,而是通過一個選舉人團的組織決定。

那麼選舉人團是個怎樣的組織,又是怎麼來的呢?


美國建國之初的國家體制並不是現在的聯邦制,而是邦聯制。兩者從名字上看很相似,但卻有本質上的差別。開國元勳華盛頓意識到邦聯制軟弱無力,各邦過於鬆散,分裂是遲早的事。於是也就有了1787年在費城召開的制憲會議,目的就是建立一個相對強力,牢固有效的聯邦政府。但在一個聯邦層面的權利機構中如何平衡各邦勢力,讓各邦都同意加入這個聯邦政府並不簡單。其中一個核心的問題就是總統的選舉問題,如何選舉總統成為各勢力博弈的焦點所在。

美國大選——選舉人團


制憲會議的各位大佬們提出了三種方案。

議會選舉

公民直選

但是三種方案均被否決,首先說方案1,如果由議會決定總統,那總統必然會極大的受制於議會,這對總統的獨立性是巨大的侵害。總統是國家行政權的代表,議會是立法權的代表,如果由立法機構決定行政機構,顯然是違背了美國建國之初的三權分立原則。再說方案2,由於當時科學技術的原因,交通受限,直選的可操作性不強,更重要的是讓人口大邦和人口小邦對總統選舉的影響力差別過於懸殊,這是人口小邦所無法接受的。

美國大選——選舉人團


最終大佬們決定由一個十一人委員會決定,十一人委員會確立了總統選舉的選舉人團制度。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總統和副總統按以下方法選舉: 每個州依照該州議會所定方式選派選舉人若干人,其數目同該州在國會應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總人數相等。……選舉人在各自州內集會,投票選出兩人,……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數超過所選派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即為總統。如獲得此種過半數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眾議院應立即投票選舉其中一人為總統。如無人獲得過半數票,該院以同樣方式從名單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選舉一人為總統,但選舉總統時,以州為單位計票,每州代表有一票表決權。”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州的出席,並且總統要獲得州選票的絕對多數。如果以上方法還沒有候選人過半數或者得票數相等,那就由參議院來投票選舉。

美國大選——選舉人團


那麼就有了一個新的問題,這些選舉人該怎麼定呢。這個權力聯邦政府給了地方州政府。各州政府也制度相關的制度,有州議會選舉制,有直選制,還有選舉人選區制等等。不過到了如今,各州已普遍實行公民普選制,除了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


其次還有這些選舉人的票該以何種方式計算?這個問題憲法也未做出規定,而是將權力下放給了地方。最初有三個州採用現在大家非常熟悉的贏者通吃制度,到了如今也就只有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採「區域計票制」,在各選區獲簡單多數選票的候選人,可獲得該選區的選舉人票,在全州獲得多數選票者,可再拿下2張(代表2名參議員)選舉人票),其餘州均實行贏者通吃制了。該制度即獲得多數公民選票的選舉人所支持的總統候選人將贏得該州所有選舉人票。在選舉年(每四年一次)十一月份的第一個星期一後之星期四,各州選民將投票,選票上印有支持某黨總統與副總統候選人的選舉人名單,公民投完計票則可得出哪位總統候選人贏得該州選票並計算選舉人票,而選舉人早已公佈其立場,所以在選舉人團投票前就可計算出兩位總統候選人的選舉人票,在投票前勝負就已成定局。

美國大選——選舉人團


或許有人會說,萬一選舉人背叛了候選人,改換門庭將票投給了另一個人。這種情況現實中也確實多次發生,不下十次,例如:1988 年西弗吉尼亞州的民主黨選舉人瑪格麗特·林奇,2000 年華盛頓特區的民主黨選舉人芭芭拉· 列託西蒙斯,不過這並沒有造成很大的影響。部分州對比也有相應的法律規定,若違背之前的立場,投票會作廢並受到相應的懲罰。這對背叛現象的再發生也有一定的效果。


瞭解完美國大選的選舉人團制度和美國初選(我之前有文章專門談初選問題),下期我會說說概括性的說說美國總統是如何選出來的。


歡迎大家評論關注,望不吝指教。


年年歲歲花相似,歲歲年年人不同。——劉希夷《代悲白頭翁 / 白頭吟 / 有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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