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籍女子限期離境背後的法律常識

澳籍女子限期離境背後的法律常識

行政法李佳

那個澳大利亞女子,果然被限期離境了。還被註銷了居留證,挺正確的行政決定,圈下重點,這個註銷居留證,是不可以訴訟或複議的,沒有救濟途徑,國家尊嚴問題,沒得商量。

我和布萊克:外國人或境外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責令限期離境救濟途徑:行政複議前置且終局;但該當事人因被辭退使得工作簽證無效而註銷居留證進而責令限期離境屬於合法行為,並非行政處罰行為,故不可行政複議或訴訟。

一個自稱是米多利亞的少年:出入境管理法,複議前置且終局

澳籍女子限期離境背後的法律常識

22WINWIN:複議前置且終局:針對外國人和其他境外人員的限制人身自決定✔

子衿Tiffany:法定最終裁決行為:①國務院複議決定;②省級政府自然資源權屬複議決定;②對外國人限制人身自由的複議決定;④公安出入境管理局作出的有關普通簽證和外國人居留的決定。(國務院省政府限自由出入境) 以上四大行政行為均為最終裁決,均無救濟。

窮天丘壟: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 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工作合同解除後,通常會註銷原有工作許可與居留許可。轉換停留簽證,通常10天內出境。所以只是行政決定。 如果沒被開除她這情況也可以處限期出境,這個時候叫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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