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刷流量,該當何“罪”?

案例研讀 | 暗刷流量,該當何“罪”?

2018年“鮑師傅”等網紅店鋪被媒體曝光“僱人排隊”,營造熱銷假象,激起網友們的火熱討論。但實際上相較於傳統行業線下摻假,線上的暗刷流量才更讓消費者和廣告商惱火。

互聯網時代將“流量”作為衡量商品熱度的重要指標,曾經線下摻假的黑色市場對應地也滋生成為暗刷流量的產業鏈條。它們或許隱藏在你種草的人氣商品裡,也可能在你剛打開的高熱度選秀視頻中,甚至你的一次無意點擊就已經為一個陌生網站虛增了流量。

2020年的“3·15”剛剛過去,但暗刷流量這條黑色產業鏈仍是暗流湧動。從司法實踐中關於暗刷流量的案件中,我們可以一窺其冰山一角。


案例研讀 | 暗刷流量,該當何“罪”?


【規則摘要】


1、無論是通過“JS暗刷”實現點擊或者進行僱傭點擊、誘導點擊,還是通過“機刷”模擬用戶點擊,均不屬於真實的、基於用戶對網絡產品的喜好而自願產生的點擊行為,均屬於欺詐性點擊。

2、“暗刷流量”的行為,一方面使得同業競爭者的誠實勞動價值被減損,破壞正當的市場競爭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場競爭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會欺騙、誤導網絡用戶選擇與其預期不相符的網絡產品,長此以往,會造成網絡市場“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後果,最終減損廣大網絡用戶的福祉,屬於侵害廣大不特定網絡用戶利益的行為。刷量合作合同系無效合同。

——常某某與許某、第三人馬某某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北京互聯網法院(2019)京0491民初2547號】

3、經營者之間是否構成同業競爭關係,並非判斷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定要件。通過技術手段增加的視頻點擊量既未實際播放亦無真實受眾,屬於虛構的視頻點擊量,而虛構視頻點擊量,會提升相關公眾對虛構點擊量視頻的質量、播放數量、關注度等的虛假認知,從而產生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後果,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4、視頻播放數據的統計者和發佈者(愛奇藝等視頻平臺),必然會因為虛假的視頻播放數據,而對其商譽造成損害,故可要求被告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飛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9)滬73民終4號】

5、對於被邀請用戶使用真實手機號碼的情形,這些用戶屬專門賺取網絡紅包等利益的群體,通常不能形成真正意義上的用戶,邀請其註冊涉案App的目的,是為了刷高“拉新”的數量,以獲取更多的紅包獎勵,因此應被認定為“刷量”行為。

——錢盈與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懸賞廣告糾紛案【廣州互聯網法院(2019)粵0192民初790號】

6、第三方數據監控平臺所提供的信息分析判斷,並不足以證明各數據確係異常且該異常是因為存在刷單、刷量的行為,更不足以證明刷單、刷量行為的行為人。

——杭州甘來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博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5582號】

7、合同詐騙與民事欺詐、合同糾紛之間並非對立關係,而是包容關係,即合同詐騙只是民事欺詐、合同糾紛中的特殊情形。虛增的假量根本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致使被害單位直接遭受鉅額經濟損失,因此刷量方構成合同詐騙罪。

——廖彩虹等合同詐騙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刑終20號】


【規則詳解】

1、無論是通過“JS暗刷”實現點擊或者進行僱傭點擊、誘導點擊,還是通過“機刷”模擬用戶點擊,均不屬於真實的、基於用戶對網絡產品的喜好而自願產生的點擊行為,均屬於欺詐性點擊。

2、“暗刷流量”的行為,一方面使得同業競爭者的誠實勞動價值被減損,破壞正當的市場競爭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場競爭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會欺騙、誤導網絡用戶選擇與其預期不相符的網絡產品,長此以往,會造成網絡市場“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後果,最終減損廣大網絡用戶的福祉,屬於侵害廣大不特定網絡用戶利益的行為。

——常某某與許某、第三人馬某某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北京互聯網法院(2019)京0491民初2547號】

案情簡介:

被告許某(需方)與暱稱為“王鵬”的原告常某某(供方)之間是微信好友,二人就“流量暗刷”事宜達成合作,原告為被告提供“暗刷流量資源”,要求是來源為IOS手機移動端的流量,單價0.9元/千次UV,按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後臺CNZZ統計數據結算。原告為被告完成共計千萬餘次UV量,但被告只同意支付其中部分款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依照合同支付剩餘款項及利息。

法院認為:

無論是通過“JS暗刷”實現點擊或者進行僱傭點擊、誘導點擊,還是通過“機刷”模擬用戶點擊,均不屬於真實的、基於用戶對網絡產品的喜好而自願產生的點擊行為,均屬於欺詐性點擊。

雙方“暗刷流量”的行為,一方面使得同業競爭者的誠實勞動價值被減損,破壞正當的市場競爭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場競爭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會欺騙、誤導網絡用戶選擇與其預期不相符的網絡產品,長此以往,會造成網絡市場“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後果,最終減損廣大網絡用戶的福祉,屬於侵害廣大不特定網絡用戶利益的行為。上述不特定主體的利益均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間“暗刷流量”的交易最終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最終認定雙方的合同無效。

法院發揮法律保留的司法權收繳不當獲利、平抑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另行製作決定書,對原被告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獲利,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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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營者之間是否構成同業競爭關係,並非判斷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定要件。通過技術手段增加的視頻點擊量既未實際播放亦無真實受眾,屬於虛構的視頻點擊量,而虛構視頻點擊量,會提升相關公眾對虛構點擊量視頻的質量、播放數量、關注度等的虛假認知,從而產生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後果,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4、視頻播放數據的統計者和發佈者(愛奇藝等視頻平臺),必然會因為虛假的視頻播放數據,而對其商譽造成損害,故可要求被告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飛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9)滬73民終4號】

案情簡介:

原告愛奇藝公司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在運營的愛奇藝網站中提供數量眾多的視頻作品,愛奇藝公司按照視頻訪問量向著作權人支付許可使用費是其獲取授權許可的方式之一,此種模式往往約定著作權人不得惡意實施增加訪問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對有效點播進行了界定。被告飛益公司及呂某、胡某經營的網站,專門從事愛奇藝、優酷、騰訊等視頻平臺播放刷量業務,並依照提升的贊、收藏、播放量等標準計費。

法院認為:

經營者之間是否構成同業競爭關係,並非判斷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定要件。三被告作為通過技術手段增加視頻點擊量的經營者,知道其通過技術手段增加的視頻點擊量既未實際播放亦無真實受眾,屬於虛構的視頻點擊量,而虛構視頻點擊量,會提升相關公眾對虛構點擊量視頻的質量、播放數量、關注度等的虛假認知,從而產生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後果,但仍根據他人虛構視頻點擊量的要求,實施了通過技術手段增加視頻點擊量的涉案視頻刷量行為,屬於幫助他人實施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涉案視頻刷量行為虛假的提高了視頻播放數據,而愛奇藝公司作為視頻播放數據的統計者和發佈者,必然會因為虛假的視頻播放數據,而對其商譽造成損害,一審法院據此判決三被告在《法制日報》中縫以外版面刊登聲明,消除涉案視頻刷量行為對愛奇藝公司造成的影響,依法有據,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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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於被邀請用戶使用真實手機號碼的情形,這些用戶屬專門賺取網絡紅包等利益的群體,通常不能形成真正意義上的用戶,邀請其註冊涉案App的目的,是為了刷高“拉新”的數量,以獲取更多的紅包獎勵,因此應被認定為“刷量”行為。

——錢盈與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懸賞廣告糾紛案【廣州互聯網法院(2019)粵0192民初790號】

案件事實:

“YY極速版”是由被告華多公司運營的一款手機應用軟件,主要內容是網絡直播、網絡視頻等。2018年4月起,被告在該軟件客戶端的界面公示“邀請好友立賺”活動,即用戶邀請一位好友下載該App並進行符合一定規則的使用後,邀請者和被邀請者均可獲得一定金額的現金。原告錢盈註冊綁定YY賬號後邀請了2922個新賬號,被告認為該等賬號數據異常,存在刷量行為,因此對原告錢盈的賬號予以凍結。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返現到賬號裡的收益。

法院認為:

對於被邀請用戶使用真實手機號碼的情形,表面上看,錢盈為涉案App邀請了大量新用戶,但這些用戶屬專門賺取網絡紅包等利益的群體,通常不能形成真正意義上的用戶,錢盈邀請其註冊涉案App的目的,是為了刷高“拉新”的數量,以從華多公司獲取更多的紅包獎勵。華多公司認為錢盈的行為屬“刷量”操作,符合本案事實,本院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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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三方數據監控平臺所提供的信息的分析判斷,並不足以證明各數據確係異常且該異常是因為存在刷單、刷量的行為,更不足以證明刷單、刷量行為的行為人。

——杭州甘來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博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5582號】

案情簡介:

被告系微信公眾號“安廣財經服務”的賬號主體,在其運營並管理的公眾號的欄目中加入原告平臺或合作平臺的鏈接,為原告提供信息服務,被告用戶可通過該鏈接跳轉到原告網站或乙方合作平臺網站瀏覽並申請相關產品,原告按本協議約定支付被告相應的信息服務費用。但原告認為用戶數據存在異常增長,有數據作假行為,因此要求退還服務費用解除合同。

法院認為:

原告所稱的閱讀數、註冊、充值等各數據均不真實,僅系其對某第三方數據監控平臺提供的信息的分析判斷,並不足以證明數據確係異常且該異常是因為存在刷單、刷量的行為,更不足以證明刷單、刷量的行為系被告所為。而且原告所稱的閱讀數、註冊、充值等各數據的改變,並非只有被告可為,其改變的來源可為任意不特定的第三方。故原告關於被告存在刷單、刷量行為構成根本違約的主張,依據不足,予以駁回。


7、合同詐騙與民事欺詐、合同糾紛之間並非對立關係,而是包容關係,即合同詐騙只是民事欺詐、合同糾紛中的特殊情形。虛增的假量根本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致使被害單位直接遭受鉅額經濟損失,因此刷量方構成合同詐騙罪。

——廖彩虹等合同詐騙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刑終20號】

案情簡介:

被害單位分享一下公司與被告單位深圳天遊網絡公司簽訂《信息服務合同》,約定由被告為被害單位推廣“秒拍”、“小咖秀”和“一直播”三款軟件,並以用戶下載量或用戶激活量為基礎進行結算。被告人廖彩虹(被告公司商務部主管)及該公司媒介部員工被告人廖穎欣夥同重慶某科技公司員工被告人楊富名,利用該公司手機群控軟件模擬真實用戶對相關軟件的下載、安裝、打開、使用等行為,虛增用戶數量,騙取被害單位的推廣費用共計人民幣1247萬餘元。

法院認為:

合同詐騙與民事欺詐、合同糾紛之間並非對立關係,而是包容關係,即合同詐騙只是民事欺詐、合同糾紛中的特殊情形。

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深圳天遊公司在與被害單位簽訂合同後,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推廣義務,反而通過重慶左岸公司製造虛增假量的方式騙取被害單位推廣費用,由於虛增的假量根本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致使被害單位直接遭受經濟損失。從行為主體的主觀有責性看,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各上訴單位及上訴人主觀上均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款的故意,且形成了共同犯罪的合意,構成合同詐騙罪。


【小結】

從上述案例不難看出,除了消費者受到暗刷流量的欺騙之外,廣告主也是主要的受害者。他們看似從虛增的流量中獲得了利益,但是虛假流量擾亂的經營計劃和市場秩序將會導致的損失和影響遠遠超過了收益。

暗刷流量行為的技術性和隱蔽性意味著,約束這條黑色產業鏈必然不能只依靠某個利益損害者,只有當人們正確看待流量的價值,加之多軌並行出手的時候,它才會真正消失。




【免責】本文內容屬於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對有關問題的法律意見。如您需要法律意見或專家諮詢,請向具有專業資質者尋求針對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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