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鐘長鳴!貴州這些人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屬違法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省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最高檢和省委相關工作要求,積極主動履行檢察職能,依法懲治各類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和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提供司法檢察保障。截止3月18日,全省檢察機關共提前介入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86件161人,批准逮捕53件66人,提起公訴28件48人,一審判決23件34人。

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法律要旨】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案例一

餘慶縣黃某某、向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被告人黃某某、向某某夫妻二人在餘慶縣白泥鎮滿溪村金橘園經營“餘慶縣黃軍藥材收購店”,並在餘慶縣城梓桐路112號門面開設一門市部,從事中藥材收購、加工。2017年以來,二人開始在收購中藥材的過程中收購各類野生動物並出售。2020年2月17日、2月18日餘慶縣森林公安局在二人開設的中藥材收購店和門市部的冰櫃內查獲各類野生動物死體94只。經鑑定,其中3只野生動物系紅腹錦雞,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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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會商案情

2020年2月17日餘慶縣森林公安局對黃某某、向某某二人立案偵查,次日對黃某某刑事拘留,對向某某採取監視居住措施。2月21日公安機關對黃某某提請批准逮捕,當日餘慶縣檢察院批准逮捕。2月25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月27日餘慶縣檢察院對被告人黃某某、向某某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適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訴。3月2日湄潭縣法院(遵義地區破壞生態資源類犯罪案件集中管轄法院)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法院全部採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和確定型量刑建議,當庭宣判二被告人均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其中黃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8000元;向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8000元。

餘慶縣檢察院高度重視本案辦理,第一時間全程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多次與公安機關、有關專家分析研判案情,引導公安機關重點圍繞主觀明知、收購來源、銷售去向、鑑定意見等方面收集固定證據,明確被查獲動物系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考慮到二被告人的家庭實際情況,建議公安機關對向某某採取監視居住措施。同時積極開展釋放說理工作,促使二人真誠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自願認罪認罰,並主動繳納生態補償金4000元,為本案快捕、快訴、快審打下堅實基礎。

案例二

正安縣張某某等人非法狩獵案。2019年11月份,家住貴州省修文縣的被告人張某某、陳某、呂某某、王某某等四人相約一起到正安縣捕鳥。之後四人帶上誘鳥器、鳥網等工具到正安縣新州鎮頂菁村境內公路沿線實施捕鳥行為,先後共捕得野生鳥類56只,其中畫眉鳥45只,松雀1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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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指認被查獲的野生動物

2019年11月23日正安縣森林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次日對張某某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張某某經正安縣檢察院批准,被執行逮捕;之後呂某某、王某某投案自首,分別於11月25日、27日被取保候審, 陳某於2020年2月28日抓獲歸案後被取保候審。2020年2月28日正安縣森林公安局以張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狩獵罪移送審查起訴。正安縣檢察院高度重視該案辦理,認真梳理核實證據,經審查認為,張某某等人未辦理狩獵證,跨區域使用電子誘鳥器、鳥網等禁獵的工具、方法對野生鳥類進行獵捕,數量較大,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刑事責任。3月2日正安縣檢察院對張某某等四人提起公訴。

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

【法律要旨】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用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三

習水縣陳某某、袁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被告人陳某某、袁某某系習水縣某藥房經營者,2020年1月26日,在明知正規渠道難以獲取防疫口罩的情況下,委派該藥房業務員胡某某到貴陽某美容機構採購“飄安”牌一次性口罩。胡某某在提貨時發現該批口罩無生產日期、失效日期、生產批號、產品合格證且質量明顯較差,便向陳某某與袁某某報告。陳某某、袁某某仍讓胡某某以0.8元/只的價格採購66250只,之後在習水縣某藥房以每隻1.8元至2.5元不等價格銷售給某鎮衛生院、某銀行機構及部分單位和群眾,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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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獲的野生鳥類

2020年1月31日習水縣檢察院通過“兩法銜接”工作機制提前介入,瞭解該案情況後建議該縣綜合執法局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月2日習水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2月17日提請批准逮捕。2月21日習水縣檢察院對陳某某、袁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因業務員胡某某犯罪情節輕微且認罪認罰,遂對胡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縣檢察院在依法辦案的同時,還注意維護涉案藥店的正常經營。3月10日習水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習水縣檢察院受理後,依法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工作。陳某某、袁某某、胡某某均自願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3月13日習水縣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某、袁某某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對胡某某作相對不起訴。在同日召開的不起訴聽證會上,參加聽證會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偵查人員均表示同意檢察機關對胡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該案將於近期開庭審理。

案例四

南明區萬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萬某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從其微信好友處購入大量偽劣“FACEMASK”口罩,並利用微信朋友圈銷售,銷售金額達人民幣5萬餘元。案發後,偵查機關另從萬某某租用的倉庫內查獲尚未銷售的一次性偽劣簡易型防塵口罩8550個,貨值金額達人民幣15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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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走訪核實涉案情況

2020年2月7日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對犯罪嫌疑人萬某某立案偵查,次日對其刑事拘留。南明區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通過查閱案卷、商討案情等方式向公安機關提出有針對性的偵查取證建議,並就後續辦理工作達成一致意見。3月9日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提請批准逮捕。承辦檢察官以遠程視頻方式對萬某某進行訊問,萬某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南明區檢察院於受理案件後的24小時內即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目前該案正在辦理中,近日將移送審查起訴。

依法嚴厲打擊妨害復工復產犯罪

【法律要旨】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案例五

碧江區張某忠盜竊案。2019年11月至12月期間,犯罪嫌疑人張某忠夥同張某清駕駛車牌號為貴DSS915的白色昌河牌越野車,攜帶一把綠色的液壓鉗多次前往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滑石鄉桃園大道、五福大道處,將該處中國鐵路通信信號貴州建設有限公司銅仁市政工程項目部安裝在此處的2000多斤電纜線盜走。之後二人將這2000多斤電纜線以人民幣4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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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案人員遠程提訊犯罪嫌疑人

2019年12月26日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2020年1月16日對張某忠刑事拘留,對張某清採取監視居住措施。2月13日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提請批准逮捕張某忠。碧江區檢察院認真審查核實案件證據,通過刑事執檢部門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聽取其意見,2月19日以盜竊罪批准逮捕張某忠,並製作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詳細列舉下一步繼續偵查取證的提綱。當前我省在嚴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礎上,有序推進企業復工復產,本案涉案物品系即將驗收交付使用的電纜線,檢察機關在堅決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時,助推企業復工復產,為維護正常經濟社會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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