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企事業排汙單位:
首先,衷心感謝您在改善全市生態環境質量中的積極努力和付出,感謝您長期以來對全市生態環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排汙許可證是排汙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持證排汙、按證排汙是排汙單位的環保主體責任,也是合法、正常經營的有力保障。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印發的《關於做好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汙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發佈的《通告》(2020年 第2號)的有關要求,全市啟動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汙許可發證登記工作。
《通知》和《通告》要求,對滿足條件的企事業排汙單位,排汙許可管理部門將會盡快核發排汙許可證,對存在問題的,將會按照具體情形,給予合理的整改期,督促引導規範排汙行為,最終實現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全覆蓋。希望全市企事業排汙單位高度重視,儘快按照相關要求申領排汙許可證或進行登記,實現更好發展。
如諮詢相關事宜請撥打諮詢電話。
諮詢電話:024-73602858
開原市環境保護局
2020年3月6日
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
排汙許可發證登記工作有關要求
一、申領範圍
按照《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國家根據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汙單位)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登記管理。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汙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實施時限內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汙單位,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應當填報排汙登記表。
二、申領時限
(一)固定汙染源清理整頓
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汙許可證核發任務的火電、造紙等33個行業應納入固定汙染源清理整頓。未依法領證或登記的排汙單位,應於2020年4月20日前,依法領證或登記。
(二)2020年排汙許可發證和登記
列入《名錄(2019年版)》的所有行業排汙單位,應於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領證或登記。
申領時限後新建的排汙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汙之前依法領證或登記。
三、核發機關
鐵嶺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類別單位排汙許可證的核發;開原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屬本轄區內登記管理類別單位的排汙登記。
四、辦理程序
(一)申領排汙許可證
1.註冊、登錄:排汙單位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網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頁“網上申報”模塊,註冊後登錄填報。
2.填報並公開信息: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首頁“法規標準”模塊下載)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並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材料,按照《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汙單位應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
3.提交書面申請:排汙單位向核發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製並經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書面申請材料。
4.核發:核發部門按照審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依法做出核發排汙許可證或者不予核發的決定。
(二)填報排汙登記表
1.按照《關於印發〈固定汙染源排汙登記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0〕9號)相關要求,排汙登記採取網上填報方式。
2.排汙單位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網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頁“網上申報”模塊註冊填報排汙登記表後,自動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汙單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責任
(一)無證排汙
《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責令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1.依法應當申請排汙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後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的;
2.排汙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後未申請延續排汙許可證,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核發環保部門許可仍排放汙染物的;
3.被依法撤銷排汙許可證後仍排放汙染物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按證排汙
《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責令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1.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大氣汙染物的;
2.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3.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
4.其他違反排汙許可證規定排放汙染物的。
(三)拒不整改
《排汙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排汙單位違法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經複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或者拒絕、阻撓複查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四)其他
《環境保護法》規定,對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將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開原市環境保護局致全市各企事業排汙單位的一封公開信](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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