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結婚的小紅和小藍
本該是一對恩愛新婚夫婦
![小伙扯证前突然悔婚,就因女方拿出了一份“忠诚协议”:出轨就得净身出户](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但小藍在領證前竟悔婚!
![小伙扯证前突然悔婚,就因女方拿出了一份“忠诚协议”:出轨就得净身出户](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疑惑的分割線//////
原來是因為小紅拿出了
一份婚姻“忠誠協議書”!
協議書上表明
若小藍沒出軌的情況下提出離婚
除平分婚姻共同財產外
要多賠償小紅50萬元
小藍若出軌後提離婚
則淨身出戶
……
正是因為這個“不平等條約”
讓小藍萌生悔婚念頭
“忠誠協議”真的
具有法律效應嗎
首先,從“忠誠協議書”的內容分析,小藍若承諾婚內出軌就自願淨身出戶,本質上是對於其將來違反夫妻之間忠誠義務而以書面形式約定的財產處分的協議,屬於“忠誠協議”的範疇。
《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該條款所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情感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書”,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
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
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
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
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從社會效應來看,如果賦予“忠誠協議書”法律效力,主張按“忠誠協議書”分割財產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勢必導致舉證一方為了舉證而去捉姦,其成本和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該條款明確規定了以離婚為前提的協議的生效條件。
小紅拿出的“忠誠協議書”
正是約定在離婚時
雙方對於財產分割的約定
應當依據上述法條規定
確定該條款未生效
小紅以“淨身出戶”承諾書
主張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
無法律依據
無論是“忠誠協議書”還是以出軌為前提的“淨身出戶”承諾書,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
閱讀更多 晨株洲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