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網貸行業風險,需維護所有參與人利益

網貸行業目前已進入到以退出為主要導向的階段,那麼勢必要關注到後期在退出過程中的風險把控,化解網貸行業風險,需要維護借款人的利益,更需維護所有參與人利益。民間借貸砍頭息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即網貸平臺)收取手續費是否是一回事?可否一概而論?值得行業以及監管層深入思考。


砍頭息,指的是高利貸或地下錢莊,出借人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裡面扣除一部分錢,這部分錢稱之為砍頭息。
如出借人借給借款人10萬元,但在給付借款人款項時直接把利息2萬元扣除,給了借款人8萬元,而借款人則給出借人出具了10萬元借據的情形,即借據記載的數額大於實際借款到賬的數額。
按砍頭息定義,若出借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一些費用,不論以什麼名義扣除,那麼出借人應該都是違法違規的。
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即網貸平臺)在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完成借款交易後,收取服務費,是否構成違規違法,今天探討一下。
出借人砍頭息和網貸中介機構收取服務費法律關係是否相同?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即網貸平臺)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完成借款交易後,收取服務費是一個商業模式,出借人砍頭息和網貸中介機構收取服務費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
出借人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即網貸平臺)把錢全額打給借款人,借款人拿到借款後,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即網貸平臺)繳納服務費,這裡有兩個法律關係:一是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律關係;二是借款人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即網貸平臺)的法律關係;

二者使用的法律關係和法律主體不同,不能用砍頭息來一概而論。
出借人砍頭息是否合法?
若按砍頭息定義若出借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一些費用,不論是什麼名義扣除,那麼出借人應該都是違規的,法律法規都是明令禁止的,這個沒有任何爭議。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即網貸平臺)收取服務費是否合法?
借款人與出借人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即網貸平臺)這個載體簽署《借款合同》,且出借人的資金也通過銀行將款項全額支付到借款人的銀行存管賬戶,此時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借貸法律關係已經完成。借款人應當依據借款合同約定按照其銀行存管賬戶收到的全部的出借人的資金向出借人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
作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蒐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那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向客戶收取的服務費,符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只要在法律規定的額度內就屬於合法收入。

借款人使用借貸資金支付服務費是否合規?
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借貸法律關係完成後,借款人有責任和義務按約定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即網貸平臺)支付服務費。
出借人已經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將出藉資金全部支付到借款人的銀行存管賬戶,從而使借款人取得該資金的使用權,借款人按照其存管賬戶收到的且具有自行支配權的資金為借款本金來還本付息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借款人可以選擇將存管賬戶的資金全部提現到其銀行卡,也可以選擇使用其從出借人處借到的資金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即網貸平臺)支付服務費後再將剩餘部分提現到其銀行卡,這都是屬於借款人在合法行使其資金支配權。
逃廢債成新風險,應及時上徵信
部分借款人想要逃脫債務,就進行惡意投訴,詆譭汙衊網貸平臺,從而想達到逃廢債的目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即網貸平臺)和廣大出借人一直在呼籲並積極推進對借款人的逾期行為上徵信,督促借款人要本著誠信的原則進行還款。即使借款人對服務費有任何異議,也應該依法通過訴訟或者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業內人士表示,大多數倒閉的平臺,跟逃廢債集團化有直接關係,逃廢債集團化對平臺、對行業影響惡劣,當前整個社會都在打擊“老賴”行為,行業也將和惡意逃廢債務人、逃廢債集團化行為做長期鬥爭。
監管原則應是保護所有人利益,保護合法打擊非法
網貸行業截止到目前進入到以退出為主要導向的階段,那麼勢必要關注到後期在退出過程中的風險把控,對於尚在經營的平臺予以正常的法律保護。而將借款人的借款信息按照真實的資金支付情況上傳人行徵信是一個必須做的動作,如有向借款人收費存在不合理情況,也應通過納入徵信後的異議處理環節來解決,這也是從出借人的保護及借款人的信用約束角度來解決問題。
從網貸行業在中國出現直至今日,經過了多年的自由運作,由此出現多種亂相,監管在後期對於行業的約束性要求是必須且必要的。但同時看到之前網貸行業市場自由化的階段,也需要從“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正視之前的行業現狀,以資金的支付為依據,以法律合同為證據進行相關事實的確認,對於網貸平臺收取費用的合法性予以認可,並真正給予合法運作的網貸平臺一個基本保護。

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發布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套路貸、民事借貸等相關定義,並要求準確把握“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避免誤傷。
化解網貸行業風險,需要維護借款人的利益,更需維護所有參與人利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