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五部門聯合發文:入境瞞報等六類行為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

本報北京3月16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韓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今天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六類行為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要求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行為。

《意見》強調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要求各地公檢法機關和海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當準確理解和嚴格適用刑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一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二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五是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六是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意見》同時明確,如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還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意見》強調,要健全完善工作機制,保障依法科學有序防控。海關要嚴把口岸疫情防控第一關,對符合國境衛生檢疫監管領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要及時辦理移送公安機關的相關手續,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公安機關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要快偵快破。檢察院要加強對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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