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賠了夫人又折兵?

借名買房,也叫房產代持,就是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屋、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行為。從表面上看,房本、購房合同上都是他人的名字,但是買房的錢是實際購房人出的,房子實際上也由實際購房人在用。

下面本文簡要介紹借名買房中遇到的難題、風險以及應對策略。


借名買房,賠了夫人又折兵?

1、借名買房是違法行為嗎?

“法無授權即可為”, 我國現行法律並未禁止借名買房的行為,就這一行為本身來說,並不違法,不會引來刑事或行政處罰。

2、借名買房“有效”嗎?

要看實際購房人想要達到什麼樣的“效果”。

(1)效果一,享受借貸政策、稅收政策的優惠——可以實現。

(為表述方便,下文將實際購房人稱為“張三”,將房本登記人/代持人稱為“李四”)

如果張三本身有買房的資格,但是考慮到要享受借貸政策和稅收政策的優惠,就安排李四去買房,而在李四享受了相關政策優惠——節省了資金之後,再過戶給張三。

(2)效果二,規避“限購”政策,實際佔有使用房屋——可以實現。

如果張三沒有購房資格,但是又想擁有自己的房子,就讓有資格購房的李四來買房,然後由自己實際使用房屋。如果張三不在乎能不能拿到房本,只想實際用上房子,確實可以實現該效果。

(3)效果三,規避限購政策,實際獲得房子的產權——很難實現。

在借名買房的行為完成後,從法律狀態來說,張三並不享有房屋的產權(房子所有權歸李四),只享有針對李四的債權,即張三有權要求李四把房子交給自己去實際使用,並在自己取得購房資格的時候,要求李四把房子過戶給自己。而只要張三沒有獲得購房資格,就無法從李四的手中拿回房子,把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

導致張三沒有房子產權的原因在於,我國房子產權以房屋登記為準,只要房屋登記沒有錯誤,房子登記在誰名下,房子就是誰的。至於錢是誰出的,張三和李四是怎麼約定的,只在當事人內部之間發生效力。李四不遵守和張三的約定,張三可以追責、可以讓李四把房子過戶給自己,但是隻要房子還沒過戶給張三,房子的產權就歸李四。

借名買房,賠了夫人又折兵?

3、借名買房有風險嗎?

當然有風險。具體風險如下:

(1)李四宣稱自己是房產的所有人,拒不向張三交付房屋,自己直接使用功房屋。

在這種情況下,李四可能主張房子是張三送給自己的、購房款是向張三借的而房子是給自己買的等多種情況,而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張三李四間不存在房屋代持的關係,而屬於借款或贈與關係。由此,張三喪失了基於房屋拆遷、房價上漲、房屋出租等諸多基於房屋獲益的機會,而僅能取回自己交給李四的購房款。

退一步說,即使證據充分,張三能夠獲得法院的支持,維權的過程本身也會耗費諸多成本。

(2)李四擅自把房屋賣予不知情的其他人,張三失去過戶房屋的機會,而且也不能再追回該房屋。

基於我國法律的“善意取得”制度,在這種情況下,房子的產權已經歸從李四手裡買房的第三人所有,張三永久失去獲得該房屋產權的可能,無論張三如何向李四追責,房子都不能再追回來。


借名買房,賠了夫人又折兵?

4、怎麼防範借名買房的風險?

為了規避前述風險,在購房前,張三應同李四簽訂專業詳細的《房屋代持協議》,就將來可能發生糾紛的違約責任種類、維權過程中的障礙、維權各項成本及損失的負擔等內容做詳細的約定。在購房過程中,要提前固定雙方系借名買房關係的各項證據。在使用房屋過程中,要避免長期閒置房屋,有條件的可辦理房屋的抵押手續——將張三登記為房屋的抵押權人,防止房屋被擅自出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