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關於非法佔用林地等涉林執法司法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林業廳關於非法佔用林地等涉林執法司法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內公辦〔2016〕83號

各盟市中級人民法院、地區檢察(分)院、公安局、林業局、森林公安局,呼鐵運輸中級法院: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林業廳《關於非法佔用林地等涉林執法司法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依法懲治破壞林地資源等涉林違法犯罪活動,進一步規範對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嚴重汙染等涉林執法司法有關問題的法律適用標準,確保公正、準確、嚴肅執法,切實加強生態文明的保護力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結合我區的實際,提出指導意見如下:

一、對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的涉及林地案件、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等涉林案件的執法司法問題,遵照本意見。

二、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一) 在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修路、硬化等建設建築物和構築物的;

(二) 在林地上挖沙、採石、採(探)礦、取土的;

(三) 在林地上種植農作物的;

(四) 在林地上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的;

(五) 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嚴重汙染的情形。

三、涉林案件辦理的過程中需要進行林業方面專業鑑定的,司法機關可以委託具有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或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派出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林業專業技術人員鑑定後,出具“鑑定意見”進行確認和證明;對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程度直觀、明顯的,也可以通過在現場勘驗檢查過程中指派或聘請林業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形成《現場勘查檢查工作卷宗(記錄)》予以確認及證明。

對林地汙染的檢測鑑定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


內蒙古關於非法佔用林地等涉林執法司法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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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非法侵佔林地的回收及恢復原狀問題:

(一) 因非法徵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和限期恢復原狀,違法責任人未按處罰決定繳納罰款或恢復原狀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檢察機關應加強對法院強制執行活動的監督,保障林業行政處罰的全面執行。

(二) 因犯罪行為佔用的林地,偵查機關應當查封,對權屬明確且返還後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應當及時返還;對佔用本人經營承包的林地,應當由林地發包人或林地所有權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 關於非法收購出售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如何定性的問題。按照公安部《關於對非法收購出售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如何定性的意見的函》(公法〔2008〕655號),對於違反規定,私自收購、出售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屬於未經許可經營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 各級公、檢、法機關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私極建立解決涉林執法司法問題協調機制,對涉林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及時予以解決,統一執法標準,切實做好涉林案件依法查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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