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者的法律素質要求

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者的法律素質要求

林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作為法律的執行者、維護者,是推動林業法制化進程的主力軍,其法律素質的高低,關乎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成敗,關乎林業治安秩序穩定,關乎林業全局。

  首先,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者要牢固樹立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在長期的法律知識學習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理念,法律知識是法治理念形成的基礎和前提,但是法治理念不等於法律知識,法治理念的根本在於將正義、公平、公正等觀念信仰化,成為指導行為的自覺意識。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者要在思想上真正認識法律的最高權威性,在履行執法職責中要把公正執法作為自己的惟一天職。在日常生活中,應當自覺地從法律的角度認識事物、思考問題、評價各種社會現象和行為。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者要敢於同一切破壞法治的行為和現象作鬥爭,面對各種威脅、利誘,要做到富貴不淫、威武不屈;在執法過程中要堅決克服法律工具主義思想,在處理權力和法律的關係時,始終堅持法大於權,要能夠頂住壓力,有捍衛法律尊嚴的勇氣和為法律獻身的精神。

  其次,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者要有系統紮實的法律專業知識。林業綜合執法者應當立志成為法律的專家。這既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更是現實工作的需要。目前,執法實踐中出現的執法偏差、案件處理不當,有相當一部分是由於執法者的法律專業知識欠缺或者淺薄,不能全面準確理解法律造成的。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者應具備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通曉法律體系和基本原則,並能夠區分不同法律的適用領域,在頭腦中形成清晰的法律體系構架;要精通林業法律法規,對法律條文爛熟於心,對條文理解全面準確;要熟知與林業相關的法律法規,任何一個部門的法律都不會是絕對獨立的,林業法律法規更是如此;要能洞明蘊涵在法律條文中的立法精神和法理,即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要具備很強的具體應用能力,能夠將固定化的法律準確地運用於處理一個個鮮活而又各不相同的案件中,充分發揮法律規範的最佳法律效果;要有評判、思考與探索的能力,能夠對現行法律的效果作出準確判斷,要諳知現實中所存在的法律漏洞與空白,從而為國家立法反饋準確的信息和提出合理的建議。


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者的法律素質要求


  最後,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者要保持公正廉潔的職業操守。以前分散在各個林業執法機構的處罰權集中到一個機構後,林業綜合執法人員的管理範圍更大。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者一定要記住執法權也是一把雙刃劍,用之不當,身敗名裂。要永葆公正廉明之心,做到公正執法、嚴管林、慎用權、廉為先。公正是法律的價值,是執法者職業操守的首要標準。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者要常修公正之身,在執法中達到“忘我”之境,完全以法律的化身來面對社會;要養公正之性,在執法過程中屏除個人的一切好惡、偏見;要常懷公正之心,做到不偏不倚,不徇私情。公生明,廉生威,廉潔是執法者職業操守的又一標準。法治社會應當給予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者以物質保障,但執法者卻不能貪求物質利益,更不能成為枉法的理由。每個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者都要常思貪慾之害,自覺做到一身正氣、兩袖清風;做到“清心寡慾”,以清廉為美,以貪婪為恥,堅決抵禦一切物質、金錢利益的誘惑,做到從“廉”如流、執法如山。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者要保持公正廉潔的操守,就必須不斷加強自身修養;要時刻注意自己的執法者身份,珍惜自己的名譽,以自己的身體力行來影響社會;要消除執法中存在的霸道作風、特權思想,以一種平和的心態去正視社會,以君子固窮的意志去堅守自己的道德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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