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證監局:發揮在線訴調對接平臺作用 助力投資者“足不出戶”有效維權

近期,浙江轄區通過在線平臺成功化解了一批群體性證券糾紛,並實現全國首例證券糾紛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與“中國投資者網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調解平臺”的“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簡稱“總對總”機制),成功進行在線調解及在線司法確認,疫情防控期間持續有效服務投資者維權。

“總對總”機制在中小投資者維權方面具有哪些優勢?如何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日前,本報記者專訪了浙江證監局相關分管負責人張喆峰。

記者:“總對總”機制聚焦中小投資者維權貴、救濟難等痛點,請您介紹一下浙江是如何實踐的?

張喆峰:我們在工作中深刻體會到,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基礎,投資者侵權損失及時獲得賠償對於投資者保護至關重要,只有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才能讓投資者及時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總對總”機制充分運用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為投資者提供一站式的維權救濟服務,讓“投資者少跑腿,數據多跑路”,成為進一步便利投資者調解和訴訟維權的有效方式。

疫情防控期間,在證監會投保局指導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國投保基金公司支持下,浙江證監局指導浙江證券業協會成功運用“總對總”機制,開展某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導致投資者股票投資虧損糾紛案件的在線調解及在線司法確認,調解金額共計20餘萬元,遠在四川等地的投資者不用出家門就可及時獲得侵權損失賠償。

同時,我們積極推進五洋債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的線上調解工作,日前,首單調解已達成協議並完成司法確認,實際賠償金額105萬元。

記者:據瞭解,浙江較早推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在化解群體性糾紛方面的工作也卓有成效,能否請您介紹一下?

張喆峰:浙江是資本市場大省,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不可避免帶來證券期貨糾紛數量逐年遞增。浙江證監局對此高度重視,並認識到只有糾紛,尤其是群體性糾紛得到妥善化解、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資本市場才能健康、穩定、和諧發展。為此,我們積極整合資源,形成合力,多措並舉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

一是加強調解組織建設和調解員隊伍建設。浙江證券業協會於2012年7月份設立了全國第一家由地方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糾紛調解專業委員會和證券糾紛調解中心,於2013年建立了證券糾紛調解聯絡員制度,壓實市場主體糾紛化解主體責任。在工作中,我們不斷健全證券期貨糾紛化解工作機制,逐步形成了“訴調對接”、“調調對接”、“信調對接”、“律調對接”、“仲調對接”五位一體證券期貨糾紛大調解格局,建立了一支由2名專職調解員和46名兼職調解員(其中23名為律師)組成的專業調解員隊伍。

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以來,僅浙江證券業協會就化解各類證券糾紛1460餘起,涉及金額8000餘萬元,為投資者挽回損失1125多萬元。

二是建立健全訴調對接工作機制。2019年5月份,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浙江證監局聯合印發《關於證券期貨糾紛訴調對接工作的貫徹實施意見》,在全省各級法院全面建立了證券期貨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機制。

三是積極開展在線訴調對接先行先試。2019年,在證監會投保局指導下,浙江證監局與杭州中院、浙江證券業協會成功開發了實現訴訟與調解流程在線對接的“浙江證券期貨糾紛智能化解平臺”(簡稱“智能化解平臺”),該平臺集成“在線申請、在線調解、在線審理、在線司法確認、電子送達、電子檔案”等不同的功能模塊,具備遠程視頻在線調解及庭審、糾紛化解流程智能流轉和切換、自動生成法律文書、輔助損失金額計算、註冊用戶身份智能核實等功能。

投資者可以在平臺上申請調解、起訴及提交資料,後續調解、審理流程都在網上進行。比如我們調解員在杭州,一方當事人在北京,另外一方當事人在海南,都不用來杭州調解,約定一個時間,大家同時登錄智能化解平臺就可以在線進行調解了,這樣就免去了當事人的異地奔波之累,實現“足不出戶”化解糾紛。

同時,平臺可以滿足人民法院、監管部門、調解組織等主體線上開展訴調對接的需求,提高訴調對接的效率。智能化解平臺自2019年6月份正式發佈運行以來,已接收投資者各類申請540餘件,成功化解300餘件。

四是推動“示範判決+集中調解”群體性糾紛化解機制率先落地。浙江證監局與杭州中院、投保基金公司、浙江證券業協會通力合作,創新案件分流、示範判決、聯合調解、共管賬戶理賠等多項工作機制。2019年1月份,杭州中院示範判決作出後,調解組織開展集中調解,已成功調解投資者與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300餘件,為投資者挽回損失1500餘萬元,為群體性證券期貨糾紛化解探索了經驗。

記者:3月1日剛剛實施的新證券法新增了“投資者保護”專章,請問浙江證監局計劃如何進一步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化解、加強投資者保護?

張喆峰:新證券法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有利於提高投資者保護水平,構建“投融資平衡”的良好市場生態,為“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新證券法設“投資者保護”專章,規定了先行賠付制度、證券調解制度及代表人訴訟制度等許多亮點性的投資者保護安排,通過多元化方式優化救濟途徑,保護投資者力度有望進一步加大。

下一步,浙江證監局將認真學習貫徹新證券法,在監管工作中將投資者保護制度安排落實落細,切實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按照“總對總”機制要求推進在線訴調對接工作,繼續優化智能化解平臺功能,進一步發揮“在線平臺+示範判決+集中調解”群體性糾紛化解機制的作用,更好地服務投資者及時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在證監會投保局指導下,做好智能化解平臺與中國投資者網調解平臺的有機銜接,與其他的在線調解平臺互聯互通,打通不同單位、不同平臺之間的數據隔離,讓數據跑起來,進一步便利投資者維權。

此外,我們還將發揮浙江“改革先行地”優勢,在證監會投保局、法律部指導下,與司法部門加強協同,積極穩妥探索推動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在浙江先行先試。

本文源自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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