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讓中小微企業被扼殺在搖籃中,頂住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幫助中小企業復工復產共渡難關有關工作的通知2020-02-09 發佈

其中第11條,提及“加快推進股權投資及服務”。

積極發揮國家和地方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協同聯動效應,帶動社會資本擴大對中小企業的股權融資規模,鼓勵加大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困難的創新型、成長型中小企業投資力度,加快投資進度。引導各類基金髮揮自身平臺和資源優勢,加大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被投企業投後服務力度,協調融資、人才、管理、技術等各類資源,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新《證券法》3月1日實施,新《證券法》修訂對公司債券發行的影響

1.簡化債券發行條件,可能迎來新一波債券發行高潮

新《證券法》將公司淨資產、累計債券餘額佔淨資產的比值、資金投向、利率水平的限制、累計債券餘額佔淨資產的40%比例等發行條件均予以刪除,意味著將有更多公司滿足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同時,新《證券法》保留“過去三年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一年債券利息”作為控制違約和資金償付風險的發行條件。在此背景下,公司債券市場預計將進一步擴容,投資者自行判斷公司債券投資價值,買者自負,發行人優勝劣汰,實現風險和收益的合理匹配,公募債發行可能再次迎來一個小高潮。

2.簡化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條件,公司債券公開新發密度可能增加

在新《證券法》中規定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中,刪除了“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條件。其背後的立法意圖是將公司債券投資價值判斷交還給市場,在發行人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未能募足的情況下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投資者充分了解現狀後,就會謹慎對其新發行債券進行甄別並理性作出投資決策。新《證券法》施行後,短期內預計部分發行人公司債券公開新發密度可能增加。

3.專為公司債券交易市場的信息披露與投資者保護制度設計逐步完善

在公司債券發行註冊制下,許多原由監管機關審核涉及公司債券投資價值判斷的發行條件被取消,投資者自行作出投資價值判斷及投資決策,與證券市場規模擴大伴生的也是投資者面臨的投資風險逐漸加大。與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以下簡稱“銀行間市場”)主要以機構投資者為主不同,公司債券市場既有大量的大型機構投資者,也有數量眾多的中小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因此,信息披露及投資者保護制度是註冊制下充分保護債券投資者利益的關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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