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村委會無權做這5件事

隨著城鎮化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村納入到城市規劃中。還記得那首頗為流行的歌曲五環嗎?別說是北京這樣的國際大都會,就連三四線的小城市也有三環、四環的。原有的老城區要想不斷擴大,必須徵用周圍的農村土地,也就產生了咱們今天所說的拆遷這個話題。

農村拆遷,村委會無權做這5件事

  拆遷一詞在我國一度是個敏感詞彙,一說到拆遷大家想到的就是暴力拆遷,補償款不到位等。確實拆遷目前來說是個大問題,但是對於城中村的拆遷,農村拆遷相對更容易進行。今天咱們就來說說在農村拆遷中村委會的行為哪些是違法的。 村委會是連接政府與村民的橋樑,更是村民基層自治組織,其本身更應帶代表的是全體村民的利益。但是現實中一些村委會基層自治不充分,村務公開不完善,加上監督匱乏,導致一些村組織在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項上擅自做主,損害村民利益。今天就給大家在拆遷領域,村委會的四種違法做法。

農村拆遷,村委會無權做這5件事

一是村委會無權組織徵地拆遷。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開展土地徵收在獲得相關審批後,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並通知開展徵收工作。所以最低的收組織是縣級政府,村委會只是個傳達作用,無權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徵收工作。 二是村委會無權收回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存在下列三種情況土地才能收回:為當地公共設備或者公益事業的建築需要利用土地;沒有根據審批的使用突進利用土地;由於撤回、遷移等原因導致土地停止利用。出了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需要請求原審批土地的人民政府許可才可以。所以說村委會無權收回集體土地。

農村拆遷,村委會無權做這5件事

   三是村委會無權私自分配徵地補償款。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往往是大家爭議的焦點問題。徵地的時候,土地補償款和安置補助費屬於集體經濟團體的,但是這並不帶表村委會可以任意使用該項費用,具體的使用和分配需要經過村民會議的同意。可以村民裡真正都的法律和徵地流程的人少之又少,往往就是幾個村幹部在一起開個會,事情就商量好了。所以經常出現一旦徵地肥了村幹部,苦了村民的情況,目前國家監督機關也在加大對農村基層自治組織的監督,讓這些違法行為無處可藏。

農村拆遷,村委會無權做這5件事

  四是村委會無權代替村民簽署徵收補償協議。補償協議是徵收機關與村民之間簽訂的,村委會只是幫著政府機關組織開展籤協議這個事項,若是村委會代替農民簽訂協議損害了村民的利益,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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