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北平《約法八章》

1948年12月22日以平津前線司令部司令員林、羅榮桓的名義發佈:

本軍奉命殲滅國民黨匪軍,解放北平、天津、唐山、張家口諸城市。茲特宣佈約法八章,願與我全體人民共同遵守:一、保護各城市人民的生命財產;二、保護民族工業商業;三、沒收官僚資本;四、保護學校、醫院、文化教育機關、體育場所及其他一切公共建築,任何人不得破壞;五、除首要的戰爭罪犯及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外,凡屬國民黨省、市、縣各級政府機關官員、警察人員、區鎮鄉保甲人員,凡不持槍抵抗,不陰謀破壞者,本軍一律不俘虜和逮捕;六、為確保城市治安、安定社會秩序,一切散兵遊勇均應向當地本軍部隊及警備司令部或公安局投誠報到;七、保護外國僑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八、無論在本軍進城前和進城後,城內一切市民及各界人士,均須共同負責,維護全城秩序,免遭破壞。凡保護有功者獎,陰謀破壞者罰。

1949年1月23日北平各界贈送入城接防的解放軍東北野戰軍第41軍第121師“秋毫無犯,仁義之師”錦旗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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