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規劃資源局發佈《上海市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資源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試行)》

上海市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資源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自然資源部關於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2號),對接自然資源部土地管理審批權下放,根據《上海市建設項目規劃資源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滬規劃資源建〔2020〕17號),結合本市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適用範圍

本實施方案適用於本市市政線性工程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規劃資源全流程審批。具體包括道路工程(市政道路和公路、以及橋樑和隧道)、河道工程、水運工程、軌道交通、鐵路等建設工程。不包括軍事、保密、應急等特殊工程。

(二)改革目標

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實規劃引領,合理利用土地,創新管理模式,重塑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構建科學、高效、完善的市政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資源審批和管理系統,提高對市政重大工程的保障力度和服務水平。

(三)改革方式

遵循“強創新、重實施、守底線、促發展”原則,主要落實以下四項改革舉措。

1.精減合併,規劃土地事項“多審合一、多證合一”

全面推進建設項目規劃土地管理深度融合。合併選址和用地預審;探索合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合併竣工規劃驗收、土地核驗、城建檔案驗收為竣工規劃資源驗收。

2.部門協同,提前穩定設計方案

著力破解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方案穩定難”問題,重點強化設計方案審查,通過項目實施庫的主動服務,各委辦局與各區政府加強前期協同,提前穩定總體方案,為後續各環節提速增效提供前提和基礎。

3.保障權益,創新實施分期分段(區)供地

對徵地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不動產登記等事項,重點強化權益保障。在保障權益的前提下確保工期,對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可分期(段)核發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可結合鎮(村)集體徵收補償工作完成情況分段(區)開展徵地結案,分段(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規範強化,落實事中事後監管機制

實施工程許可、開工複驗、竣工驗收與不動產登記的聯動機制,加強告知承諾履約監管,強化過程監督與執法。

二、基本流程

本市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審批流程分為立項空間准入條件、用途管制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等四個階段,按照項目推進流程分為四個工作模塊。

(一)工作模塊一:對應“立項空間准入條件階段”

主要包括髮展改革部門項目立項審查,規劃資源部門的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設計方案等兩項行政審批事項。

(二)工作模塊二:對應土地徵收補償

主要包括市、區人民政府核發農用地轉用批准文件、徵地批准文件、收地批准文件和供地批准文件,實施並完成徵收補償。

(三)工作模塊三:對應“用途管制規劃許可階段”

規劃資源審批事項主要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兩項。

(四)工作模塊四:對應“施工許可階段”、“竣工驗收階段”及不動產登記環節

規劃資源審批事項主要包括開工放樣複驗、竣工規劃資源驗收等兩項,以及不動產登記和規劃資源執法。

三、設計方案

(一)提前穩定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在核發選址和用地預審前,設計方案應總體穩定,並完成規劃土地及工程可行性研究論證。

(二)對列入本市重大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的市政線性工程,統一開展項目實施庫提前服務

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明確為本市重大建設項目新開工正式項目或預備項目的,統一進入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庫(以下簡稱“實施庫”),由市規劃資源規劃、工程管理部門開展審批提前服務。

實施庫提前服務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規劃土地技術服務,支持多方案比選,提前開展土地權屬(預)調查,研究制定土地保障方案,統籌協調各類規劃控制線。二是協同論證服務,市規劃資源規劃、工程管理部門分別就專項規劃、設計方案徵詢各委辦局、各區政府意見,市發展改革部門同步開展可行性研究論證。

三是成果推送服務,設計方案成果向各區政府推送。

完成規劃土地及工程可行性研究論證,設計方案總體穩定,達到核發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要求即可出庫。

(三)開展設計方案公示

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單位與相關區政府開展兩輪或以上深入對接,研究明確方案的可實施性,並完成規劃土地及工程可行性研究論證後,規劃資源部門開展設計方案公示。

四、選址和用地預審

(一)對涉及劃撥用地的項目,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採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市、區規劃資源工程管理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和“規劃土地意見書”(一證、一文)。

(二)對涉及自有用地的項目,核發“規劃土地意見書”

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使用自有土地的,市、區規劃資源工程管理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規劃土地意見書”(一文),明確設計要求。

(三)對分期實施的市政線性工程,可分期(段)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市、區規劃資源工程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按照建設工程項目建議書要求,分期(段)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四)批覆設計方案

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批覆後,市、區規劃資源工程管理部門核發設計方案批准文件。

項目涉及集體土地徵收的,設計方案批覆不應晚於土地徵收流程的“三方案”公告前(即《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地房屋補償方案》及《被徵地人員就業和保障方案》)。

五、土地徵收

(一)開展集體土地徵地報批前工作

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批覆或核准批覆後,區(鎮)人民政府即可依據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或經批准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明確的用地邊界開展集體土地徵地報批前工作。

區(鎮)人民政府可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取得批覆後,先行啟動前期調查摸底、農用地轉用方案編制等工作。

(二)國有土地收回及房屋徵收工作應與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同步啟動和實施

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取得《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批覆或核准批覆後,區人民政府即可依據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或經批准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明確的用地邊界實施國有土地收回和房屋徵收工作。區規劃資源部門向區人民政府上報《收回國有土地審核意見》。

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有房屋的,按照房屋徵收程序,區人民政府核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含收回土地決定)》,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補償(含收回土地補償)。建設項目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無房屋的,區人民政府核發《收回土地批覆》,並按規定印發公告和通知,組織實施收回土地補償。

(三)核發農用地轉用、徵地和供地批准文件

區(鎮)人民政府完成土地徵收報批前相關工作後申請徵收土地,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單獨或合併核發農用地轉用批准文件、徵地批准文件和供地批准文件。

(四)局部設計方案可優化調整

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在實施徵收補償的過程中,局部區段或附屬設施確須結合徵收工作實際情況調整完善的,可進行設計方案局部優化。優化後的局部設計方案按相關規定完成公示後,市、區規劃資源工程管理部門予以批覆。對方案局部調整所涉及的用地範圍和集體組織,再次開展擬徵地告知及後續各項工作。

設計方案涉及重大調整的,需再次核發選址和用地預審,並辦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調整(概算調整)或核准變更手續後,重新啟動徵收工作。

(五)完成徵收補償工作

區(鎮)人民政府對集體土地完成徵地補償安置結案、徵地房屋補償結案、被徵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結案,對涉及房屋徵收的國有土地完成房屋補償,對不涉及房屋徵收的國有土地完成收回補償協議簽訂。

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在確保工程相對完整的前提下,可結合鎮(村)集體徵收補償工作完成情況,分段(區)開展徵收結案。

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一)對徵收及補償工作已完成的工程,可合併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集體土地徵地結案完成、國有土地收回補償協議簽訂和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完成的區段,市、區規劃資源工程管理部門按區段向建設單位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時,應具備《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核發條件,並將劃撥決定書內容納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准文件。

探索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合併為《建設項目用途管制規劃許可證》。

(二)對於有特殊工期要求的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在具備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條件下,可採取告知承諾的方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於有特殊工期要求的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徵地申請經依法批准,集體土地徵地補償安置結案、被徵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結案完成,國有土地收回補償協議簽訂完成,房屋補償協議簽訂完成或責令交地決定書(或房屋補償決定)發出後,市、區規劃資源工程管理部門可憑區(鎮)人民政府有關情況說明、土地房屋徵收部門關於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徵地房屋補償的承諾及建設單位關於先期施工不影響被徵收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承諾,採取告知承諾的方式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採取告知承諾的方式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在承諾履約完成前不得申請竣工規劃資源驗收。

七、開工複驗、竣工驗收、不動產登記

(一)開工放樣複驗

市政線性工程開工放樣複驗採用備案制。市、區規劃資源工程管理部門若發現備案材料、檢測數據不符合規劃管理要求的,應會同執法部門應對建設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核查,督促建設單位整改。

(二)竣工規劃資源驗收

合併辦理驗收事項,將市政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土地核驗、檔案驗收合併為一個驗收事項,同時進行地名核查、地質資料匯交核查。驗收合格證多證合一,統一核發《建設項目竣工規劃資源驗收合格證》。

市、區規劃資源工程管理部門會同執法部門對建設項目實際建設情況與工程規劃許可審批要求的差異、相關承諾事項履約情況進行核查,對未履行承諾的,不予通過驗收。

(三)不動產登記

探索建立市政線性工程不動產登記制度,市、區規劃資源不動產登記部門支持公路等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開展不動產登記。

八、監督和執法

(一)加強規劃實施事中事後監管

市、區規劃資源執法部門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一定期限內未申請開工複驗、未報送開工複驗備案材料的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對需要延期的工程,督促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延期申請。對未經開工複驗或備案擅自開工建設的,開展處罰。

(二)加強對承諾事項的履約監管

對採取告知承諾方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市政線性工程建設項目,市、區規劃資源工程管理部門會同執法部門應在區(鎮)政府承諾的約定期限屆滿時核查相關履約情況。

對未完成履約的,應督促相關區(鎮)政府及時完成,並通報市重大工程建設辦公室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該區範圍內的市政線性工程不再以告知承諾形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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