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ST皇臺及相關當事人收“預罰單”

北京商報訊(記者 高萍)*ST皇臺(000995)3月15日晚間公告稱,公司於3月13日收到甘肅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受到處罰。

根據事先告知書,*ST皇臺涉嫌信息披露違法案已由甘肅證監局調查完畢,甘肅證監局依法擬對*ST皇臺及相關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甘肅證監局表示,經查明,*ST皇臺及相關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具體為,2016年年度報告披露前,*ST皇臺通過虛構委託代銷存貨等形式,虛增庫存商品賬面餘額10246.49萬元,導致《甘肅皇臺酒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存貨項目金額虛增10246.49萬元,存在虛假記載。

甘肅證監局認為,*ST皇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根據《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時任*ST皇臺董事長鬍振平,時任*ST皇臺董事兼總經理付耶成,時任*ST皇臺財務總監何維角,以上三人是*ST皇臺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ST皇臺董事辛秀山、劉靜、高明星,時任*ST皇臺獨立董事於凇琳、常紅軍、張文彬,時任*ST皇臺監事李生祿、聞萌、劉銳,時任*ST皇臺高級管理人員閆立強、謝維宏,以上十一人是*ST皇臺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同時,辛秀山、劉靜、李生祿於2016年12月12日,分別被甘肅證監局出具行政監管措施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符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甘肅證監局擬決定對*ST皇臺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上述相關當事人給予3萬元到15萬元不等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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