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最重要的三大問題,小心坑騙!

1.試用期超過半年,有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

2、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不超過兩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不超過六個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除期限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之間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試用期工資比實際工資低多少合理?

試用期工資7K,轉正後10K,合理嗎?

試用期工資最低應該是10000*80%=8000

3.試用期最後一天被離職 ,老闆說你自己辭職吧,你不適合我們公司 ,是坑麼?

按照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如果公司想辭退員工,必須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另外辭退員工必須以書面的形式,老闆讓你走,不完全可以繼續上班,並要求對方支付工資。這個規定就是為了保護員工試用期不被無理由辭退。當然如果公司能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就是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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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最重要的三大問題,小心坑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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