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深入解讀風電“競價上網”政策

乾貨!深入解讀風電“競價上網”政策

昨日,國家能源局突然發佈了《關於2018年度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通知指出,2018年“未確定投資主體的海上風電項目應全部通過競爭方式配置和確定上網電價”,2019年“海上風電項目應全部通過競爭方式配置和確定上網電價”。消息一出,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風電同行紛紛在朋友圈裡轉載,無不充斥著意外和悲觀情緒。那麼作為開發商該如何應對這一不可扭轉的趨勢?政府又該做好哪些服務工作呢?

其實,可再生能源競價上網,歐洲早已實行多年,相信國內能源局的領導早已把歐洲各個風電大國考察了個底兒掉並且對出臺方案醞釀已久,只是找一個合適的時機正式發佈罷了。作為關注歐洲海上風電領域的專業公眾號,我們曾經在歲末年初推出過2017大盤點之——歐洲海上風電競標,分別對荷蘭、德國、英國、法國等國的競標政策做了解讀,歡迎感興趣的朋友點擊上方鏈接進一步瞭解。

歐洲案例和中國特色

英國、法國從2015年、荷蘭和丹麥從2016年、德國從2017年都逐步開始實行海上風電競標政策。從項目資源隸屬主體不同可大致分為兩種模式:

一是各開發商用自己手中已有的項目互相競爭,取得有限的招標容量或補貼額度,比如英國和德國。由於,政府要比較各個項目的優劣以及電價的高低,小編稱之為“比選式”。

二是政府掌握了項目開發資源,並開展了一定程度的前期工作,開發商通過遞交具有競爭力的開發建設方案來競爭獲取項目開發權,比如丹麥和荷蘭。由於有些類似拍賣行的做法,小編取名為“拍賣式”。

反觀國家能源局“通知”,未來我們或將面對的將是“雙軌並行”的局面,已確定投資主體的海上風電項目競標將類似於“比選式”,未確定投資主體的海上風電項目競標將類似於“拍賣式”。

對主管部門的要求

相比“一錘子買賣”的固定電價補貼政策,競爭性配置的模式顯然對組織招標的主管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雙軌並行”如何平衡。設計公平高效的競標機制是競爭性配置的重中之重,即便有著多年經驗的歐洲政府主管部門依舊在每一輪新的競標中,調整優化規則。因此,未來我們的主管部門可能將面對的是制定兩套不同的競標規則,若這兩套機制同時出現在同一規劃容量中,那如何去合理分配規劃、合理設計競標機制,需要我們主管部門的大智慧。

第二,對於“比選式”競爭性配置,為充分引入競爭,參與競標的項目總容量應大於總規劃容量(英國採用的總補貼預算限制)。因此,在競標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如中標項目總容量超出規劃容量。並應設置相應應對機制,如允許開發商投主標外,同時投不同裝機容量、不同電價的備用標。

第三,對於“拍賣式”競爭性配置,要確實做好海上發展規劃和前期準備。比如對準備招標的海上風電場場址進行初步地勘,為投標方提供可靠的地形地質構造、海流情況、風資源條件等場址詳情以及對海洋生物、通航安全、地質和水溫等環境影響評估。這樣一來,所有競標方不用做重複性的前期工作,可降低項目整體開發成本和開發風險、縮短審批時間,也有助於開發商集中精力在施工和運維環節進行比拼。

第四,制定未按期投產的處罰機制,嚴格規定工期。早期海上風電特許權項目競標後,中標電價偏低導致項目無法落地的案例,想必大家都還記得。俗話說的好,不能在同一個地方跌倒兩次。

第五,制定“棄風限電”、“電網故障”等情況的補償機制,充分保障電量可靠上網。保障發電量上網是競標電價更貼近實際發電成本、產生合理的市場價格的重要基礎,雖然“通知”中有“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或棄風率不超過5%)”的條款,大可消除開發商的疑慮,但要徹底解決大家的後顧之憂,一定的補償機制仍應適當考慮。

競爭要素分析

在“通知”附件《風電項目競爭配置指導方案》中對競爭性配置的競爭要素進行給出了指導意見,其中“已確定投資主體項目的競爭要素”特有的“已開展前期工作”和“接入消納條件”2條,在小編看來更應該是准入條件,而非打分項。對於剩下的,已確定和未確定投資主體項目共有的4個競爭要素,才應是開發商能否中標的關鍵點。

1.企業能力。這條要素沿襲了陸上風電招標文件的“規定動作”,對已經具有海上風電開發經驗的企業比較有利,比如國能投、國電投、中廣核等“不差錢”的國字號企業。而企業能力最終會體現在對開發成本的控制和管理水平上,最終反映在投標電價中。建議主管部門可通過資格預審來刷掉一批本身沒有資金實力和管理能力的企業,使真正有實力的企業進入電價競標環節。

2.設備先進性。這一條詳細列舉了機組選型、風能利用係數、功率曲線保證、風電機組認證情況等評審要素。小編很負責任的認為這條基本比較“扯”。對於機組參數,各個整機廠商基本都會描繪出一番美麗的圖畫:超高的可利用小時數,漂亮的功率曲線。其實,小編想說,選擇誰家的機組、機組情況如何、該機組是否已經拿到認證這完全是開發商自主選擇的行為,開發商有長期合作和值得信賴的合作伙伴,有自己的風險偏好,有整體設計的考慮,不能因為選的機組“不符合”評審組的心意就給打低分。比如我就想選還沒拿到形式認證的10MW機組,我願意承擔這個風險,到時候假如不能按期併網,政府扣除保證金或有其它懲罰措施就是了,不宜伸手伸的太長。

3.技術方案。小編認為這條的具體細節還是要區分對待,比如需更加關注合理用海、安裝和拆除方案的合理性、對環境的影響、能耗狀況、安全防護措施等,更多的從對公共領域以及對社會影響程度去考慮和評判。

4.申報電價。無可厚非,這條是最最重要的,英國和德國競標幾乎只認電價。以上所講的企業能力、設備先進性和技術方案都最終體現在報價上。所以,諸如安全、環境、佔用社會資源等非電價因素更應成為政府考慮的其它評判因素。

開發商取勝之道

開啟競標機制,引入市場競爭,好比打開了潘多拉魔盒。習慣於“搶裝搶發”、“狹路相逢勇者勝”的我們,面對多變的市場環境,將不得不冷靜思考,因為我們面臨的將是“智者”取勝的時代。

小編在此也來拋磚引玉,談談我所認為的取勝之道:

1)降低平準化度電成本(LCOE)是關鍵:橫向拓展產生規模效應、縱向衍生早期引入供應商、優化設計降低工程造價、優化運維降低運維成本提高可利用率等都是可選的突破口

2)量化風險收奇效:對於無法量化其風險的投標電價,是經不住市場競爭考驗的。一味地放大抗風險的餘量得到的必將是過高的投標電價,相反的為了獲得更具競爭力的投標電價而忽視風險,那最後遭殃的還是自己。(關注本號,近期推出“風險量化分析”)

既然大幕已經拉開,那麼就勇敢的直面現實,來場真刀真槍的實力比拼。如何為有序的市場競爭鋪平道路,也是考驗主管機構智慧的時刻!只希望各位開發商大佬不要盲目的以擴大裝機容量為目的而低價競爭。(來源:歐洲海上風電 作者:風水先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