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凶宅”怎麼辦

丁文靜

購房是民眾一生的大事,但如果花重金購買的房屋卻是“凶宅”,該怎麼辦?

2017年12月的一天,何某夫婦將其所有的位於金湖縣某房屋在當地論壇上發帖出售。張某夫婦知悉後,攜家人前往看房,同時就相關買賣事宜進行了洽談。2017年12月13日,雙方在張某委託的中介人員李某主持下籤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一份,約定何某將上述房屋出售給張某,總價格為321600元,簽訂合同時張某給付何某定金50000元,約定在2019年6月28日前分期付清剩餘房屋款項等等,並註明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法律效力,若買方張某中途毀約,不得向何某索還定金,若賣方毀約則雙倍返還定金。當日張某向何某支付購房定金50000元。在簽訂合同後,何某同意將房屋提前交由張某裝修。但在張某準備裝修的過程中,聽說了該房屋前房主董某的前妻在歲數不大的時候患重病多年,並在該房屋內去世的情況,張某遂不再進行裝修,並要求雙方解除合同退回定金。涉案房屋原房主為董某,與賣方何某在同一單位工作。董某確認其前妻2009年在本案房屋內去世。2013年董某將本案房屋出售給何某。事情至此,張某已支付的定金能否退回?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有觀點認為,被告在簽訂合同時不知道該房屋前房主的前妻是在本案房屋內去世的情況,即使知悉,該情況也不屬於應當主動披露的信息,只有發生自殺、兇殺等非正常死亡的情況下,才應當主動告知,而前房主的前妻在房屋內病死並不能使本案房屋屬於凶宅,並且前房主前妻在2009年就已去世,在此期間該房屋一直在使用,故被告不存在欺詐行為,雙方簽訂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撤銷的法定條件。

而筆者認為,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及民俗,所轉讓的房屋是否存在非正常的生老病死等異常情況,對購房人決定是否購買該房屋具有重大影響。何某與原房主董某系在同一單位工作,即使董某出於種種原因對外稱其前妻系在醫院去世,被告作為購房者,應當對董某前妻的生病情況及在何處去世給予不同於其他人的必要關注,而何某僅以董某沒有告知為由抗辯不知道董某前妻是在本案房屋內去世的情況,明顯不合常理。張某在與何某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還委託中介人員進行把關,應當認定買房人張某對本案房屋是否存在非正常情況是高度關注的,也是決定是否購買本案房屋的前提條件。該中介人員雖然系張某委託,但與其並無利害關係,作為房屋中介,比普通購房者更具有專業性,而且何某與張某此前已就房屋買賣自行達成一致,故該房屋中介人員並無為取得中介費竭力促成雙方交易而故意隱瞞或迴避不利於交易成功的事實的利益驅動。所以,何某應當返還張某定金50000元,並撤銷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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